內容簡介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匯編》是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匯編》編寫組編寫,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可供廣大讀者閱讀。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52)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07年8月9日)(62)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年1月1日)(7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日)(8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8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2001年12月21日)(8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2003年8月27日)(10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10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2004年4月30日)(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2007年6月29日)(132)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2005年6月23日)(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163)
精彩書摘
第一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齣;二年後據以作齣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齣。
第一百八十五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齣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齣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閤議庭。
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齣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嚮同級人民法院提齣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齣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齣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齣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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