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软件著作权判例(第7辑)》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软件著作权判例(第7辑)》是软件著作权判例卷。
目录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例1:北京一轻研究所与复旦仪器厂、大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外星电脑公司与翁正文、叶秀娟、环球商行、利军商行、王晓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陈建国与省电力公司、昂立公司、供电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4:快威公司与新易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5:天正公司与杨燕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6:英谱公司与三锐公司、金顺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7:阜国公司与奇普公司、张文军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8:华卫公司与速网公司、克劳安公司、舟翔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9:孚意奥公司与武进恒光公司、京恒光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0:大恒公司与拓能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ll:商之器公司与仲季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2:Autodesk公司与龙发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3:利玛软件公司与自动化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4:迪斯克瑞特公司与中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5:回琳与赢家联创公司、喻明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6: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恒艺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7:昊源公司与益达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8:新科技公司与金科创公司、姜志浩、林建熙、陈振海、尤金丰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9:张方正与交通出版社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0:智业软件公司与实达软件公司、皮肤病院、华尔软件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l:久其公司与天臣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2:奥迪玛公司与赛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3:网动公司与澳龙枭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4:庚新公司与良虹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5:威速公司与罗有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6:上海华联、时运高新与瀚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7:同方光盘与金诚国道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8:科软公司、金药公司与天时每公司、马秀研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9:金盛公司与梦果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0:神州网迅公司与西地曼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1:康能普视株式会社与久合成数字系统公司、创新久合成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2:曲平双与张道明、企网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3:易华录公司与华工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案例34:杨国光与上海西郊仪表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35:联动公司与徐万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
案例36:彩新公司与网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37:复维公司与和强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38:世范公司与三爱富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39:岑溪聚吧公司与杨锋、同志广告公司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例40:优思软件公司与千亿物管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后记
精彩书摘
3.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采用UCDOS3.0汉字系统和Foxpr02.5数据库语言。鉴定意见认为,以UCDOS3.0和:FoXpr02.5运行环境的软件应当在1993年9月以后形成。故应当认定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是陈建国在受聘于昂立公司期间完成。陈建国诉称1992年底完成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与事实不符。供电局委托昂立公司开发用电管理软件,昂立公司在接受委托后,聘用陈建国研制开发用电管理软件,聘用郝孚辅助陈建国研制该软件;购买计算机用于软件开发;从供电局收集开发该软件所需的背景数据,营造开发环境。据此,应当认定陈建国在受聘于昂立公司期间所开发的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故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属于昂立公司。由此,陈建国关于其享有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著作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陈建国针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口头申请对昂立公司销售软件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鉴于该院已对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的著作权作出认定,故进行该审计对解决本案争议已无实际意义。综上,原告陈建国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建国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8385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上诉理由
陈建国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1.供电局停止为其下属电管站配备使用上诉人的《乡镇用电管理系统》应用软件;2.昂立公司停止销售上述软件;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书面赔礼道歉;4.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67.5万元;5.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具体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供电局委托昂立公司开发讼争软件,讼争软件系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昂立公司没有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陈建国作为昂立公司聘用人员并且领取工资、奖金及实物与事实不符;3.一审判决认定第一套软件不能被演示的事实错误,直接导致第一套软件不是独立软件的错误判决;4.鉴定报告不足以采信,因为其内容不真实、不准确,而且违反法定程序。
昂立公司的主要答辩理由和请求:讼争软件是由该公司独立开发,并由该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上诉人认为是其利用业余时间独自开发完成以及把聘用关系说成是许可软件销售合作关系与事实不符。
供电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省电力公司辩称:与供电局的答辩相同。
……
前言/序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归类整理,力图使海量的文书资源能够高效地呈现给使用者,方便读者阅读、使用、对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更具实践利用价值。为方便读者及研究人员利用本套丛书的资源,我们对丛书体例进行如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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