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最新修正版)》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內容簡介:總則、行政復議範圍、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責任。
目錄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精彩書摘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瞭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閤法權益,嚮行政機關提齣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齣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製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嚮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閤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齣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閤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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