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刑事诉讼法适用指导丛书: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详细阐述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与动因、指导思想及修改过程,逐条阐述了条文的修改背景、修改内容及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内容专业、实用,对于广大读者学习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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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与动因
一、对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认识与评价
二、推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主要背景和动因
三、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要求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和动态平衡
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统一
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五、立足中国国情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相统一
六、推进刑事诉讼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加强对刑事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
八、既改革创新,又审慎稳步推进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过程
一、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研究工作
二、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研究和审议情况
三、法学理论界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情况
第四节 正确理解、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内容
二、严格落实、切实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三、尽早做好新增工作量对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保障要求的测算、申报与配置工作
第三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修改完善
第一节 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律条文规定比较简单
二、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三、与国际公约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第二节 证据概念和种类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五节 证人制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六节 鉴定制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四章 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完善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修改完善的价值取向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社会公共秩序与个人人身自由有机统一
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
四、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
五、合法性、必要性、适应性有机统一
六、依法适用强制措施与加强监督制约有机统一
第二节 逮捕
一、关于逮捕条件
二、关于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问题
三、关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
四、关于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
第三节 拘留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 取保候审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五节 监视居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六节 拘传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五章 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
第一节 辩护权及其保障
一、完善辩护权保障原则
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第二节 辩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一、完善辩护人的责任
二、完善辩护人的帮助权
三、完善辩护入的会见权
四、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
五、完善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
六、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
第三节 辩护人权利保障与责任追究
一、完善辩护人权利保障措施
二、完善辩护人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章 侦查措施的修改完善
第一节 技术侦查措施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二节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与侦查有关的制度
一、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二、讯问、询问活动
三、样本采集与侦查实验
四、与侦查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审判程序的修改完善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
一、案卷移送制度
二、庭前准备程序
三、量刑程序
四、中止审理
五、其他与一审程序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 审理期限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五节 死刑复核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六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八章 刑事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
第一节 交付执行制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 社区矫正制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二节 刑事和解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精彩书摘
1.辩护权的保障主体不完善。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1条只强调了人民法院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没有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没有规定权利告知等实现辩护权的具体保障措施,很容易使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成为一纸空文。
2.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辩护人地位。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一规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很大的进步,但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侦查阶段律师虽能介入诉讼,但不能称为辩护人,仅仅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身份的模糊性导致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切实按照第96条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突出表现为“介入难”和“会见难”,严重制约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作用的空间,进而影响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具体职责的实现。
3.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过窄。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根据第96条的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如犯罪嫌疑人要聘请律师只能由本人聘请,不能由其他人代为聘请。由于许多犯罪嫌疑人可能因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人身自由受限,自己聘请律师存在明显障碍,而聘请律师的诉求却客观存在,与法律规定形成了现实矛盾。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作了扩大解释,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5条第3款对公诉阶段的委托辩护人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委托事宜,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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