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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担保物权法原理/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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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鹏,王勤劳,范雪飞,王利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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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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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02603
版次:1
商品编码:10151935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9-01-01
页数:37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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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一,选题全面,规模宏大。不仅细分了传统民商法的各个部门,也包括了许多边缘学科,共计六十余种,可供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读者选用。
  二,体例新颖,结构完整。不仅打破传统教材的编写体例,而且还大胆引进英美法教材的编撰模式,每本教材除了体系化地讲授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之外,还穿插引用资料、案例或事例加以评析,第章之后还列出推荐学生进一步阅读的著述。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中特辟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专栏,选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

内容简介

  遵循但不固守传统的教材体系和结构。鲜明的特点是,在兼顾“面”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突出“点”,这些“点”代表了担保物权法领域重要、新颖、具有难度、有争议的诸方面。具体而言,我们以专题论文式的手法实现对“点”的展开,以便为相对充分、深刻地阐述这些“点”提供足够的空间。这种专题论文有的直接构成一节独立的内容,有的则以“节”下一个大问题的形式出现。正因为我们总体上采用了论文式手法,所以在每节之前设置“摘要”,该摘要并非简单列举本节所涉及的内容,而是力图概括出本节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思想,使读者在明确“主题”的情况下去阅读具体的内容,而不至于迷失在相对烦琐的文字里。在正文中,又以主题提示和字体区分的方法,对背景知识、关联知识、比较法素材、延伸理论等内容进行展示,这些展示内容有助于进一步开拓读者的视野,也有助于强化读者对《担保物权法原理》基本观点的认识。
  在担保物权总论和各具体担保物权的关系上,《担保物权法原理》以“提取公因式”的手法,相对强化了前者而弱化了后者。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共同规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的共同规则)都尽可能地放在总论部分讨论,讨论各具体担保物权时则只讨论该担保物权所独有的问题,从而避免内容上的重复,也使得全书的逻辑线条更为清晰。为了让读者判断阅读的效果并启发读者进一步的思考,在每章结尾都提出了几道思考题,而书末列出的“拓展阅读书目”则不仅是介绍《担保物权法原理》主要的参考文献,也旨在引导读者有针对性地广泛阅读。

作者简介

  孙鹏,男,1971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199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2001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2年被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2004年3月获民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在日本广岛修道大学法学部研修,2006年晋升为教授。已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私法》等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40篇,其中9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照片《民商法学》全文转载,1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2篇被《中国民法学精粹》全文收载。已出版学术专著4部,参编教材5部。以主研人员身份参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A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问题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新中国民法典起草50年回顾与展望》、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研究》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研究。2002年获重庆市教学成果二等奖并于同年被遴选为“重庆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获第9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教学类)二等奖,2005年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专著)一等奖,并多次获得西南政法大学的表彰和奖励,还被学生评选为“我最喜爱的老师”,有“明星教师”之美誉。担任的社会兼职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遵义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公证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2009年度重庆市名师。

目录

第一编 担保物权总论
第一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本质和功能
一、担保制度的诞生
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本质
四、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二、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占有型担保物权
三、动产担保物权与不动产担保物权
四、保全型担保物权和流通型担保物权
五、权利限制型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型担保物权
六、我们的研究范围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价值权性
二、从属性
三、不可分性
四、特定性

第二章 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一、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二、担保物权效力所及标的物之范围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一、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概述
二、代位物的范围
三、物上代位的法律构成
四、物上代位权之行使

第三节 流质条款的效力
一、各国民法对流质条款的不同态度
二、禁止流质条款的理由及其批判
三、流质条款的价值与功能
四、我国立法的未来选择

第四节 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之责任
一、债权人是否必须首先实现物的担保
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缘何免责
三、如何认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四、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如何免责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
一、侵夺担保物之占有
二、妨害担保物
三、毁损担保物
四、对担保物权的其他侵害

第三章 担保物权的实行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实行概述
一、变价程序和变价方法
二、优先受偿
三、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实行与一般债权的执行
一、一般债权人申请执行担保物
二、担保物权人可否执行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
一、担保物权不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担保物权不再受保护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期间

第二编 抵押权
第四章 抵押权的设立
第一节 抵押合同
一、抵押人
二、抵押物
三、担保债权
四、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的模式选择
二、抵押登记的形成力
三、抵押登记的对抗力
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

第五章 抵押权的效力
第一节 抵押物的转让
一、抵押物转让的立法例考察
二、抵押物的转让应否受限制
三、如何回应对抵押权追及力的质疑
四、应否承认对抵押物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

第二节 抵押权之次序
一、决定抵押权次序的标准
二、抵押权次序的固定与升进
三、抵押权次序的让与、抛弃与变更

第三节 抵押权的处分
一、抵押权的转让
二、转抵押
三、抵押权的抛弃

第四节 抵押权与租赁权
一、已出租的财产被抵押
二、已抵押的财产被出租

第六章 特殊抵押权
第一节 最高额抵押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构成
三、最高额抵押关系的变动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二节 浮动抵押
一、浮动抵押概述
二、浮动抵押的设立
三、浮动抵押的休眠
四、浮动抵押的结晶
五、浮动抵押的实行

第三编 质权
第七章 质权总论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以历时和共时考察为中心
二、质权的分类

第二节 质权的效力
一、留置效力
二、转质效力

第八章 质权各论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取得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三、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二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概述
二、证券质权
三、应收账款质权
四、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
五、知识产权质权

第四编 留置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一、留置权的概念:以制度沿革和立法比较为视角
二、留置权的本质
三、留置权与相关权利之关系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留置物
二、占有
三、牵连关系
四、债权届期
五、消极要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
二、实行催告
三、留置权的移转
四、留置权的其他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
一、担保的提出
二、占有的丧失
拓展阅读书目

精彩书摘

  第一编 担保物权总论
  第一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本质和功能
  一、担保制度的诞生
  汉语中的“担保”一词,经常在不同场合使用,表示对某种后果所作的确保、承诺、决心等,但这些“担保”均不含有法律上的意义,我国民法学界多数人认为,担保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和手段。这一界定的合理性在于,其揭示了担保产生的方式以及担保所具有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对正确认识和运用担保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①但该概念并未揭示出担保的法律特质,未能将担保与其他债权保护方法区别开来。根据该概念,凡是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各种方法均可称为“担保”,如合同应采书面形式、内容必须全面、违约责任以及公证、备案等,都能对债务的履行起到某种确保作用,甚至整个债法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债权顺利实现而设立的。②诚如法国学者Cabrillac所言,担保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种标签,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事物上。③因此,为了在法律上准确把握担保的概念,必须厘清担保和其他债权保护方法的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法律关系,债权即该法律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由于债权只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的实现离不开债务人的配合,所以,债权人的法律目的并非必然实现,而仅仅是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的一种期待利益④,债本质上表现为一种可期待的信用关系。如果债务人当为给付而不为给付或为不完全给付,债之目的无从实现,信用关系即遭受破坏而出现信用危机。为了克服信用危机,法律的首要选择是促使债务人诚信地为其应为之给付,或者于其不为或不完全为给付时通过强制方式使债之目的得以实现,为此,法律在债务人的债务上附加了一种外部强制力即“责任”。责任本包括人身责任与经济责任,但人类法制发达史表明,责任的发展经历了从人身责任到经济责任嬗变的过程,该过程可简要地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时期。

前言/序言

  众所周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各项商事特别制度等勾勒出市场交易的基本脉络。这也正是民商法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的原因所在。民商法是私法,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地位;民商法是权利法,它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又通过权利制度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我国民商事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有了起着民商事基本法作用的《民法通则》,而且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特别法,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尤其是经过13年的努力,《物权法》今年已获通过并即将实施。另外,《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而民法典在未来的出台更将为这一框架奠定坚实的核心。
  如同国外的成熟经验一样,立法的每一步进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撑。二十多年来,我国民商法学研究在不断探索中,逐渐走出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低迷,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如今,大量民商法学者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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