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 当代部分)高鸿钧 赵晓力 马剑银 清华大学出版社 法律图书 法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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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402589
商品编码:28295723697
丛书名: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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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图书名称: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 当代部分)
作 者:  高鸿钧 赵晓力 马剑银 
定价:  66.00
ISBN号:  9787302402589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开本:  16
装帧:  平装
出版日期:  2015-9-1
印刷日期:  2015-9-1
编辑推荐
在我看来,这部《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犹如一张西方思想的“导游地图”,它引导着读者去畅游。这张“地图”给了大家充分的阅读选择权,我们从这份“地图”上,可以全面地浏览了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的流变、代表人物以及不同的面向。
这张“地图”上有博丹的主权理论,有马基雅维利思想,也有亚里士多德、洛克等,它包含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当代一直到现代,西方思想发展的博大内容,值得大家驻足细读。
内容介绍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当代部分)》是一本富有新意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作者阵容强大,均是该领域的专家,其成果代表了国内前沿水平,反映了国外新研究成果。本书内容丰富,阐述清晰,分析深入;全书有总体布局的筹划,各章有专题研究的特色。本书适合作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课教材;也适合法学研究生,其他相关专业的学生、教师、研究者以及对西方法律思想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作者介绍
 
目录
编者前言Ⅰ
导言: 西法思絮Ⅸ
编现代法律思想
章利益法学
第二章狄骥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马克斯·韦伯的法社会学思想
第四章法律实证主义
第五章凯尔森与纯粹法学
第六章施米特的政治神学与宪政思想
第七章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
第八章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
第二编当代法律思想
第九章自然法的复兴
第十章罗尔斯及其正义理论
第十一章德沃金的政治哲学和法律理论
第十二章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法律解释
第十三章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与法学理论
第十四章卢曼的“自创生”系统论法学
第十五章法律经济学
第十六章美国批判法学
第十七章新共和主义
第十八章司法能动主义
第十九章法律多元论
第二十章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思想
第二十一章桑托斯的法律现代性和法律全球化理论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思想史是一种“特殊的史学”,它使用着“二阶语言”(second�瞣rderlanguage),即对历史上以话语与文本为载体的“思想”进行再次叙述。“思想”流淌在历史长河中,而思想史的叙述却活在当下的心灵中。即使不用如柯林伍德所言“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这样的论断,思想史的时代特征与语境意义也十分明显。思想史的研究者,重要的任务是研究、诠释并表述“思想”,会通古今,同情先贤,让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智慧时空,与当下的人们进行心灵交流,并延续着这种思想的生产。
然而具体到当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史而言,这种使用“二阶语言”的叙述却显得相当稚嫩。几乎所有的教材都会阐释“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个术语,无非表述为“自古希腊始”、“西方社会的(主要包括欧洲与北美)”、“有关法律的思想(包括观点、理论、学说;主要人物与经典文本)”、“产生与流变(过程及规律)”等等,似乎这门学科的研究与教授对象已经非常明确,但仔细观察“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个指称学科名的“术语”,其中“西方”、“法律”、“思想”这三个词的含义本身就很难清晰地进行界定:何谓“西方”,地理、政治还是文化,时空演变本就不确定;何谓“法律”,整个法学从根本上都在回答这个问题,几千年来仍然没有定论;何谓思想,思想史学界还在为如何表述“思想史”而吵得不可开交。“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个术语蕴含的内涵与外延要形成共识,实际上非常困难。当然,从当代本以“西方法律思想史”为标题的正式出版物出版的1983年算起,指的是“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同时配套编辑了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至今也不过短短32年,在此期间,前辈研究教学人员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和努力,初步建构起这一门学科,成为所有法学院中几乎都会开设的一门课程(虽然多以选修课的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的开设是当时法学界拨乱反正的一部分,是“去苏化”的法学与政治学分离运动的一部分。与法理学逐渐从“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分离,法制史从“国家与法权通史”中分离一样,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逐渐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或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中分离出来。
20世纪80年代几本典型的教材依然以“政治法律”史为标题,例如谷春德、吕世伦编写:《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吕世伦、谷春德编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增订本)(上、下),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987。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当然,这种分离是很粗疏的,甚至为了分离而分离,名实不符的现象也颇为严重。
三十多年来,随着法学成为显学,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作为西方法律/法学的继受主体,中国法学界在西方法律思想方面的研究、传播也颇有成果,不仅一大批西方历史中有关法律思想的经典文本和研究性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国内直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家、经典著作、法学流派和重要法律主题/理念的专著、论文也层出不穷,西方法律思想史成为法学理论专业或法律史专业的重要研究方向,相关博硕士学位论文也逐渐累积,蔚为大观。1990年,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
有时候也称“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参见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建设的十年》,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6),8~13页。,使得这一学科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并于1992年召开了首届年会。
参见徐爱国:《西方法律思想史首届年会综述》,载《中外法学》,1992(6),79~80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的编写也有了一些发展,几位前辈主编的教材一版再版,
例如谷春德教授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已经出版了4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分别于2000年、2002年、2009年和2014年出版(后两版加入了史彤彪教授作为共同主编)。一批中青年学者编著的教材也相继面世,
例如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009;徐爱国等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009/2014。政治学学者顾肃也两次出版了独著性教材《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同时出现了一些较为深入的研究性教材。
例如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等。这些教材,无论从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显著的进步,但也有一些共同的缺陷,例如中国学界有关西方法律思想前沿的研究成果,体现得不够充分,知识陈旧;叙述方式过于单一,无法展现西方法律思想的多元特征,深度与广度都有所欠缺;教材之间的重复性比较普遍,缺乏学术叙事的多样性和编写者的个性特征。当然,我们也可喜地看到一些新的动向:一些学者开始探索个性化的叙述方式,出现了具有个人化特征的教材,例如刘星教授的《西方法律思想导论》,便打破了传统教材的格局,以问题思路为线索安排内容,夹叙夹议;
参见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本书的前身参见刘星:《西方法学初步》,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出现了将法律思想史融入到法律制度史之中的教材,思想与制度相结合,例如何勤华和贺卫方两位教授主编的《西方法律史》;
参见何勤华、贺卫方主编:《西方法律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出现了对西方法学流派的系统介绍,例如吕世伦教授主编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等;
该丛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目前已经出版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历史法学等二十多种。一些西方的教材直接翻译使用,例如爱尔兰法学家约翰·凯利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英国法学家韦恩·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等。
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此外还有一些译著的一部分也作为简要版教材,例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德国法学家考夫曼和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的第二部分“历史话语:法哲学的问题史”,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三十多年来,与整个法学界一片“繁荣”的景象相辉映,对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同样十分繁荣,甚至成果斐然,但作为学科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却显得有些尴尬,它从初的二级学科变成了三级学科,甚至成为法学理论或法律史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法学院分配给这门课程的课时也越来越少,基本以2学分32/36课时为主流。于是乎,对于讲授这门课的教师而言,也陷入两难境地,蜻蜓点水式的讲授除了一些人名、概念之外,难以让学生再有更深的印象,而选择原著进行导读,则无法让学生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变迁有系统的认知,甚至,选择哪一本经典进行阅读的过程本身就是难题。
我们编写这部《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初衷就是试图走出这些困境,展现当代中国学界对法律思想史叙述的整体水平,体现当下的时代特征与语境意义,并充分给学生以阅读的选择权:,改变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界教材叙述风格单一的现状,丰富思想史书写的叙事模式;第二,借鉴国际上优秀且成熟的教材撰写模式,走出教材编写低水平重复的困境;第三,展现中国学界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研究前沿的成果,将之融入教材编写的过程,改变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与教学的断层;第四,发挥撰稿人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特长,展现对西方法律思想认知的多重视角和多元叙事模式,更灵活地使用思想史“二阶语言”;第五,在内容上,为学生提供一份相对比较全面的导引地图,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西方法律思想的兴趣。
从2011年6月开始,《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撰写计划正式启动,由高鸿钧、赵晓力两位教授牵头,联系、汇聚国内各路专家,确定主题,分头撰写,历时四年,这项计划终于成为了现实。从后呈现在大家面前的这两卷大部头来看,原先编撰本教材初衷或多或少得到了实现,有一些甚至超出了我们原初的预期,基本上没有辜负标题中的这个“新”字,与传统的教材有了那么一些不同。
,在思想分期上,虽然与传统教材相比,区别不大,依旧是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与当代这样的划分,但其中的内涵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例如本教材将中世纪与近代的分界放在了16世纪,视博丹为近代法律思想的人,这是因为博丹的主权理论是近代法律思想中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而相较而言,马基雅维利则更为多面一些;近代与现代的分野选择了19世纪后期的德国法学,历史法学和利益法学分别代表了19世纪和20世纪的法学,虽然这两大思潮具有承继关系,但利益法学开启了20世纪“社会法学”(thesocial)的大门,而历史法学是对19世纪德国浪漫主义与历史主义一次集大成的总结;当代的起点选择了“二战”之后的自然法复兴,“二战”引发了西方世界整体社会心灵的大断裂,这同样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二战”之前,“社会法学”大行其道,国家、民族、社会、集体这些概念击败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近代自由主义版本,但过于重视事实/现实效果而忽略了价值意义和多元性,“二战”之后,这些因素重新获得了回归,但这种回归又更具有复杂性。
由于内容丰富,体系庞大,本教材在出版时分为两卷:古代、中世纪与近代部分为一卷,现代与当代部分为另一卷;两卷合起来是一个有机整体,各自又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本教材采取了多元化的书写方式,有的章节以重点人物的思想进行解读(如亚里士多德章),也有的章节对学派或思潮进行系统归纳(如司法能动主义章)。在书写重点人物的思想时,有的章节以人物的重要思想作为切入点(如弗里德曼章),也有以人物的重要著作作为切入点(如洛克章),甚至还有以关键词作为切入点(如卢梭章)。在古代、中世纪与近代部分,以重点人物的思想解读为主,越靠近当代,学派与思潮的介绍就越频繁。除了这两种主要书写方式之外,有的章节还对某国宪政思想系统介绍的章节(英国宪政思想章),对群体人物的思想进行介绍(如罗马法学家章),对历史上某个运动进行介绍(如罗马法学的复兴章)等。这种多元化的书写方式展现了本教材的撰写者学术背景和知识结构的多样性,同时也展现了思想史书写作为“二阶语言”的丰富多彩,思想史的书写本就是当代书写者各自心灵的展示以及与历史上思想家之间所实现的同情与共鸣,那些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先贤智慧在当代的书写者心灵中重现,并在他们的笔下复活。
第三,与第二点相关联,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本教材各章的写作风格也迥异,40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一共撰写了51章,而对于文风、修辞、章节安排、篇幅长短等,主编在统稿时并不像传统教材那样追求各种一致,而是力求展现多元风格,展现作者之个性。在西方的思想史叙事模式中,有对思想之语境进行细描的剑桥学派,也有对文本进行字斟句酌挖掘的施特劳斯学派,不同学派各有特色,但无论是哪种学派,在各自的思想史书写中都力求将特色推到。本教材各章写作风格虽然不能说是多种学派的集合,但细心的读者可以读出诸位撰稿人在各自章节中所倾注的心血以及对各自研究领域的自信把握和良苦用心,章节后设计的思考问题和阅读文献也可以看出诸位专家的学术视角与品味。
第四,无论是写作方式还是写作风格,说到底都体现着书写者自身的特色。本教材采取了国际上流行的专家撰稿方法,借鉴了剑桥诸史、布莱克维尔诸百科全书、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等书写模式,邀请了一批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作为撰稿人,对于所撰写的章节而言,他们或是已经出版专著和发表专题论文,或是其博硕士学位论文就涉及相关主题,或是对相关人物的经典著作进行过翻译,有过深入的解读,有的学者甚至对所撰写章节的内容已经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他们来自不同的学科,除了法学理论和法律史的专家之外,还有来自民法学的薛军教授、谢鸿飞教授,来自宪法学的徐霄飞博士,来自国际法学的易平博士等;除了法学学者,来自哲学界的吴飞教授、刘素民研究员、刘玮博士等,来自政治学界的霍伟岸教授等也应邀撰写了相关章节,他们在本教材中的贡献有目共睹;他们之中有学界名宿,例如於兴中教授,也有学术中坚,例如苏彦新教授、谢鸿飞教授、薛军教授、郑戈教授等,更多的是青年才俊,学有所长,视角新颖。老中青三代,共同之处就在于对各自所写章节之内容而言,都是名副其实的专家。本教材撰稿人的语言功底都比较强,除了英语、德语之外,例如刘玮博士、郑戈教授等熟悉希腊语或拉丁语,而於兴中教授、章永乐教授等则长期在海外学习、研究。因此本教材的书写基本达到了国内相关领域的高水准,除了思想史书写的叙事模式多元化,作者的知识结构和学术背景也使得中国对西方法律思想研究的层次更为接近国际水平。
因此,本教材不仅内容丰富、风格多元,而且确实如一部西方思想的导游地图,引导学生(包括我们自己)去畅游,给学生以充分的阅读选择权。这份“地图”相对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的流变及其不同的面向;它不能替代经典原著的阅读,但每一位撰稿人都从各自的视角对这些经典原著的理解做出了尝试,这些尝试不能说是范例,但却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它可能激发争论或者商榷,这是所有撰稿者真诚愿意看到的现象,对于同一文本的不同解读才是思想史的魅力所在。
因此,《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之“新”,才刚刚开始,我们期待随着本教材的出版,可以激发诸位撰稿人和其他学界同仁继续前行,例如可以根据自己的特色,结合教学,理出独特的视角与线索,撰写出更多具有个性特征、多元话语、独特文风的教材;也可以撰写更多有关流派与思潮、思想史问题与理念、断代思想史、部门法思想史等专题性教材,更多地去讨论法律思想史与法理学、部门法的关系,甚至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还能再次聚首,去绘制更为丰富的思想史地图,就如国际上已经出现的相关哲学史、政治思想史的多卷本著作一样,撰写多卷本的法律思想史教材,这是一项开放的事业,未竟之事业。
因为开放,因为未竟,所以我们不会停止追求、固步自封,思想史的生命力在于不同时空的书写者带有时代特征和语境意义的不断诠释,虽然诠释与否,历史中的思想都在那里,但正是因为不同时空的书写者不断的诠释,思想才可以历史,联结过去、现代与未来,成为人类共同的财产。
依照惯例,后要向所有的撰稿人表示衷心之感谢,正是你们的参与,使得这本教材与众不同,“新”得过瘾;尤其要感谢来自哲学界和政治学界的吴飞教授、刘素民研究员、刘玮博士和霍伟岸教授,你们的加入,使得这本“法律思想史”具有了更为多元的话语体系;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李文彬女士对本教材的支持,为本书的策划、审稿、编辑和整体设计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没有她,本书不可能如此顺利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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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与当代西方法律思想史》:一场跨越时空的智慧对话 序言:追溯法治之源,洞察思想之流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石,其思想的演进与变革,深刻地塑造着我们今日所处的法治文明。本书《现代与当代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 当代部分)旨在带领读者深入探索自近代以降,西方世界在法律思想领域所经历的波澜壮阔的历程。这不是一本枯燥的说教,而是一次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格劳秀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哈耶克、德沃夏克、罗尔斯等无数伟大的思想家进行跨越时空的智慧对话。我们将一同拨开历史的迷雾,审视那些塑造了现代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的 seminal 思想,并进一步探究当代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发展与前沿议题。 第一卷:现代法律思想的奠基与重塑(约17世纪至19世纪末)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恰逢科学革命与启蒙运动的浪潮。在此之前,法律往往与宗教、道德、习惯法纠缠不清。然而,理性主义的兴起,开始将法律视为一种独立于神意的、可被人类理性认识和构建的社会规范。 第一章:自然法的复兴与主权论的崛起 格劳秀斯与国际法的曙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他试图在宗教战争频仍的时代,为国家间的交往确立一套基于理性原则的法律规范。他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与永恒性,即使在上帝不存在的情况下,自然法依然有效。他的《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将国家视为独立的、拥有主权的实体,并开始探讨公海自由、战争法等议题。 霍布斯与社会契约论的冷峻逻辑:在英国内战的动荡中,霍布斯提出了其著名的“自然状态”理论。他认为,在没有国家约束的情况下,人类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生命“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为了摆脱这种可怕的境遇,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自身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主权者,即“利维坦”。这种观点虽然带有极端的集权色彩,但其对主权、公共权力和社会秩序的论证,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与自由主义的基石: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更为乐观,人们在自然法下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其目的在于保护这些自然权利。一旦政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反抗。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分权思想以及对财产权的强调,成为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基石,深刻影响了美国独立战争和《独立宣言》。 卢梭与人民主权的激进呼唤:卢梭则将社会契约论推向了另一个极端。他认为,真正的自由在于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通过社会契约,每个人将自己的一切权利完全转让给“公意”。公意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虽然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但其对政治参与、公共意志的强调,对法国大革命和后来的民主思潮产生了巨大冲击。 第二章:理性、权利与法的精神 康德的道德律令与法的人格:德国哲学家康德将理性置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他认为,道德法则(绝对命令)是普遍且必然的,而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种外在的道德强制。康德强调人的“人格”,认为每个人都应被视为目的本身,而非工具。他提出的“普遍法则”原则,即“只依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道德维度。他的法哲学理论,将法律的合法性与道德性紧密联系起来。 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国家理性:黑格尔以其宏大的辩证法体系,为现代法哲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他认为,历史是“绝对精神”自我展开的过程,而国家是“大地上的绝对精神”。黑格尔将法视为“自由的理念”在现实中的体现,认为法律是道德、伦理,直至国家精神发展的必然产物。他强调法律的理性与历史性,以及个体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的辩证统一。其对自由、权利、契约、财产、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论述,深刻影响了后来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哲学。 功利主义与法律的效益原则: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提出了“量化”幸福的原则,认为法律的制定应以功利性为标准,即是否能增加社会总体的快乐,减少痛苦。密尔则在此基础上,区分了“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强调了个人自由对于实现更高层次幸福的重要性。功利主义的出现,为法律的实践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导向,尤其在刑法和合同法领域。 第三章:历史的潮流与法律的实在 历史法学派的兴起:与启蒙运动强调理性与普遍性不同,德国的历史法学派,以萨维尼为代表,强调法律的民族性、历史性和习惯性。他们认为,法律并非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体现,是随着民族历史的发展而自然生长起来的。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源泉,而成文法只是对其的确认和补充。历史法学派的出现,是对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的有力挑战,强调了法律的经验性与历史传承。 法律现实主义的萌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实证化和社会化成为趋势。在美国,一批被称为“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思想家,如霍姆斯,开始质疑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性。他们认为,法律的真正含义并非存在于法条本身,而是存在于法官的判决和未来的实际执行之中。霍姆斯提出的“坏人视角”——“法律是什么?它不过是法院在判决案件时所必需的预测”——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研究的社会学转向。 第二卷:当代法律思想的多元与激进(约20世纪至今) 进入20世纪,世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冷战、全球化以及科技的爆炸式发展。这些剧烈的社会变革,催生了更加多元、深刻且有时激进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法律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英国的奥斯丁被认为是分析法学的奠基人。他将法律定义为“君主或主权者颁布的命令,并伴随着制裁”。他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分,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其社会来源(即权威的命令),而非其道德正当性。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的精确分析和逻辑推理,对法律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推向了极致。他提出了“纯粹法学”的理念,旨在排除所有非法的因素,如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只关注法律规范本身。他认为,法律体系是一个由一系列规范组成的等级结构,其效力追溯于一个假定的“基本规范”(Grundnorm)。纯粹法学对法律的规范性、自主性进行了深刻的论证,对法官的解释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产生了影响。 第二章:社会与经济的视角下的法律 法律现实主义的深化:20世纪的法律现实主义,尤其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实践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们认为,法律并非僵化的规则,而是法官、律师、甚至普通人的行为方式。卡多佐、弗兰克等现实主义者,强调了社会因素、法官的个人偏见、心理因素等对法律判决的实际影响。他们呼吁法律研究关注“法律在行动”(law in action),而非仅仅“法律在书本上”(law in books)。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批判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从阶级斗争和经济基础的角度解读法律,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而20世纪的批判理论,如法兰克福学派,则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权力结构以及法律的压迫性进行了更深入的批判。他们关注法律如何服务于资本的增殖,以及如何掩盖社会的不公。 经济分析法学(Law and Economics):20世纪后期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法律研究。他们认为,法律规则应该以效率为目标,通过最小化社会成本来最大化社会福利。波斯纳等学者,运用微观经济学、博弈论等工具,分析了产权、合同、侵权、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效率特征,对法律的制定和改革产生了实际影响。 第三章:权利、正义与多元主义的辩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划时代的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念。他构想了一个“原初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处于“无知之幕”之后,无法得知自己的社会地位、才能等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们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平等的政治和公民自由原则;二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允许,但必须是为了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对所有人都公平地开放职位。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当代政治哲学和法律思想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关于社会公平和分配正义讨论的重要参照。 德沃夏克的批判理论与后现代主义:捷克裔美国法学家卡尔·德沃夏克,对自由主义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认为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往往忽略了权力的运作和结构的压迫。他强调了“社会正义”和“解放”的意义。而20世纪后期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则进一步解构了宏大叙事,质疑普遍真理和理性。他们关注法律的边缘、身份认同、多元文化等议题,强调法律解释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 女性主义法学与批判种族理论:女性主义法学和批判种族理论,作为重要的身份政治视角,深刻挑战了传统的法律话语。女性主义法学揭示了法律如何将性别不平等制度化,并倡导性别平等的法律改革。批判种族理论则关注种族主义在法律体系中的运作,揭示了法律如何维护种族等级制度,并追求种族正义。 后结构主义与法律解释的争论:受福柯、德里达等后结构主义思想家的影响,后结构主义法学对法律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法律文本本身充满歧义,其解释并非单一和确定的,而是在权力关系中不断被建构和再建构的。这引发了关于法律解释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客观性,以及法律是否仅仅是权力斗争的工具等一系列深刻的争论。 结语:思想的长河,法律的未来 《现代与当代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 当代部分)所呈现的,是一幅宏大而复杂的思想图景。从近代追求秩序与自由的理性思潮,到当代对公平、正义、权力与多元性的不懈探索,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进,始终与社会现实的变迁、人类文明的进步紧密相连。 本书并非意图提供一个终极的答案,而是邀请读者一同踏上这场思想的探索之旅。通过深入理解这些伟大的法律思想,我们不仅能更好地把握现代法治国家形成的逻辑,更能以更加批判和深刻的视角,审视当下法律面临的挑战,并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和包容的未来法律体系贡献智慧。法律思想的河流仍在奔涌,未来的图景,正等待着我们去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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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代”部分,我感触尤深。书中对于后现代主义法律理论的解读,打破了我以往对法律概念的固有认知。特别是对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等思潮在法律领域的渗透,书中给出了非常细致的分析。比如,如何理解“真理”在法律语境下的相对性,以及法律的文本如何被不断地重新解读和颠覆。作者们并没有简单地将这些理论视为消极或虚无,而是呈现了它们如何挑战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以及如何促使我们反思法律的权力运作和意识形态功能。我印象深刻的是对“批判法学”的介绍,它揭示了法律如何可能成为压迫的工具,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批判来实现解放。这种视角,对于理解当今社会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和权力不对等现象,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武器。书中对不同学派之间复杂的对话和争鸣的呈现,也极具启发性,让我认识到法律思想的进步并非线性发展,而是充满了激烈的思想碰撞和观点交锋。它鼓励读者独立思考,而不是被动接受既定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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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尤其关注书中对于“法律与经济学”以及“行为经济学”在法律解释和制度设计中应用的论述。这部分内容,对我理解现代社会中许多重要的法律政策和司法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书中对理性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经济学分析工具在法律问题上的运用,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例如,如何用经济学的视角去理解侵权责任、合同法中的违约问题,以及产权的界定。我发现,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引入法律研究,能够更加精准地预测法律规则可能产生的激励效应和后果,从而更好地设计出有效率的法律制度。而对于行为经济学的介绍,更是让我看到了传统理性人假设的局限性,以及人类非理性因素对法律行为的影响。这对于理解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书中引用了不少具体的案例分析,使得这些抽象的理论变得生动而具体,易于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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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 当代部分)的出版,确实让许多在法律领域深耕的读者眼前一亮,尤其对于我这样一直对西方法律思想演进轨迹抱有浓厚兴趣的人来说,更是期待已久。翻开书页,首先吸引我的是其严谨的学术架构和清晰的逻辑梳理。作者们并非仅仅罗列枯燥的学说和人物,而是巧妙地将现代和当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置于其历史和社会背景之中。例如,关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论争,书中不仅详细阐述了诸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等核心观点,更深入地分析了这些理论在当时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和影响。我尤其欣赏书中对“法律的社会学”这一分支的探讨,它让我们看到,法律并非脱离现实的空中楼阁,而是与社会现实、经济发展、政治权力等因素紧密交织。书中的论述,引用的案例和历史细节都相当翔实,足见作者在史料考证上的用心。读完相关章节,我仿佛置身于那个风起云涌的年代,亲身感受着法律思想如何回应时代挑战,又如何塑造社会秩序。这种沉浸式的阅读体验,是许多教材难以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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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过程中,我发现《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 当代部分)在引入不同学派的观点时,非常注重其思想的传承与演变。书中并没有将各个时期的思想割裂开来,而是展现了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和相互影响。例如,在论述20世纪的法律思想时,作者们能够清晰地追溯到19世纪的思想渊源,展示出实证主义如何发展出各种变体,以及新自然法思想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复兴。这种纵横交错的梳理方式,使得读者能够更全面地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整体脉络,理解为何某些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会占据主导地位,又为何会受到挑战。我对书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尤其感兴趣,不同学派对此问题的看法差异巨大,书中对这些争论的呈现,让我在思考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时,有了更丰富的维度。它促使我去思考,法律的权威究竟来源于何处,它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受到道德的影响,以及道德本身又是否需要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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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其对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律思想互动和交流的关注。在探讨当代法律思想时,作者们并没有局限于西方内部,而是触及了全球化语境下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和碰撞。书中对于一些非西方法律传统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影响的论述,虽然篇幅有限,但却极具启发性,让我意识到法律思想的发展并非单向度的输入,而是复杂互动的结果。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全球法律秩序”和“跨国法律理论”的探讨,它让我看到,在当今世界,法律的疆界正在变得模糊,各种法律理念和实践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相互渗透。书中对一些国际法理论、人权理论以及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介绍,也为我理解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法律挑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背景。它让我思考,未来法律思想的发展将呈现出怎样的图景,又将如何回应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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