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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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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精研160余个案例、100余篇学术文献

 

☆透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底线

☆归纳监管执法的逻辑以及经验性结论

☆防范合规风险,提出应对之道

 

 

本书两位年轻作者的努力值得肯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全社会应勠力同心,对此共同予以抵制,守住自身的行为底线,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刘鸿儒

 

市场的本质是一套规则体系,构成了经济活动的边界。市场参与者应对此洞悉,秉持良好的执业操守,监管者则应在此基础上保证规则的公平和开放,提升监管水平。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和金融回归本源要求,对降杠杆、注重金融行为监管作出了重要部署,本书是对此响应、促进合规经营的有益探索。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聂庆平

 

本书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体例新,虽是案例书,但并非传统的一案一议,而是从众多案例中归纳出结论,更好地理解监管的逻辑;二是接地气,更多面向实务,相关结论可以指导实践;三是立意高,在重塑资管行业,加强行为监管的,本书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展业是很好的合规提示,有助于中国资管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

 

投资要守正出奇,追求卓越。合法合规、恪守资本市场的行为底线是守正的基本要求。

景林资产创始人、董事长蒋锦志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对资本市场乃至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两位作者以此切入,收集了诸多行政处罚案例和刑事司法判例,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底线进行了分析,内容充实,思辨理性,理论性和实务性高度统一,有助于私募基金乃至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审慎自律以及更好地合规管理;就整个行业而言,有助于私募管理人避免短期功利主义,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之本源,促进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

龙马汇资本董事长原方正证券董事长雷杰

 

本书虽关注私募基金,但其所述的行为底线也是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恪守的。本书以案释法,条分缕析,全面又要言不烦,很值得一读。我向证券公司员工推荐此书,职业发展道路上应始终审慎合规。

中信证券合规总监张国明

 

资产管理行业秉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为促进行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有底线思维。私募基金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建立坚守底线、合规经营的基本管理制度。本书开行业之先河,详细介绍了私募基金行业可能触犯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案例,对此进行了庖丁解牛式的分析,是资产管理行业风控合规人员,包括投资人员在内的,不可多得的学习材料。

华夏基金法律总监陈剑

 

长期看,声誉效应在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力将日益凸显,而声誉的积累不仅取决于能力,更关乎操守。作者基于多年的一线身阅历、感悟及思考,从真实案例中梳理出底线原则和规则适用尺度。本书中的经验性研究成果,对资管乃至金融从业人员避免误碰红线尤具针对性和启发性。

华菁证券总法律顾问段涛

 

景林资产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常年合规顾问在大量案例研究和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写成了本书。景林资产一直高标准地执行合规要求,着力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景林资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云程

 

在监管严格、责任重大的资本市场上,竞天公诚律师一直与公司内部法务并肩战斗,为上市公司、投资基金、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种资本市场主体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本书内容凝结了竞天公诚合伙人刘思远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心得。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原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白维

 

注册会计师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当然也会成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熟悉、掌握以及恪守资本市场的行为底线,谨慎合规执业,严格做到勤勉尽责。我相信,本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同仁会有相当程度的参考价值。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邹俊

 

本书作者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也有丰富的金融法律实务经验。本书的重要特点在于,对证券禁止行为认定标准的分析,是建立在对我国近三年250余个证监会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的基础上,对该等认定标准进行了类型化归纳,是对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的理论提炼与总结。其既有普遍性,也结合到私募基金行业的特点,对资本市场人士、监管人士、司法实务人士及法律研究者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肖宇

 

本书从“资本市场的行为底线”这一特殊而有益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案例的详细归纳和系统分析,勾勒出资产管理行业的行为准则,对于资产管理业者及其他资本市场从业人员的实践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所提出的很多问题也值得理论界深入思考。

厦门大学法学院毛海栋

 

本书不仅从法律视角,也基于实务立场对中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我们和本书作者有不少交流,他们的洞察和灼见对一家像我们这样的西方公司形成合规的中国市场战略非常有价值。对任何一位想了解中国内幕交易监管的人而言,我都非常愿意推荐本书。

高临咨询(Third Bridge)董事兼全球销售总监Joshua Maxey

 

本书就私募基金及相关财经人士可能涉及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系统总结,通过案例去发现证监会的执法逻辑。为防“难免不湿鞋”,应学而时习之。

财新传媒

 

本书作者均是智合的长期合作伙伴,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理论功底。本书堪称证券合规实践领域教科书级的著作。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书以证监会大量行政处罚案例为样本,不仅在个案上抽丝剥茧,剖析案件症结;更可贵的是,作者在尝试洞察处罚的标准,清晰地为从业人员划出八条行为底线以及底线上的刻度,为规范运作实务提供了宝贵资料。

他山咨询

 

本书以准“大数据”思维,通过大量案例归纳出的经验性结论,如内幕交易中的异常交易标准、操纵市场认定的有关指标等,对我们实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打造全新一代数据驱动的智能风控资管平台”的目标极为有益。我们相信本书作者的努力以及技术的力量,都将持续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迅策科技

 

 

 

 

《私募基金视野中的资本市场行为底线:案例、分析与防范》从近3年以来的250余个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司法判例中,精心撷取了160余个案例,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短线交易、违规减持、违规信息披露等8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的资产管理人展业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而翔实地分析,既有学术观点支撑,又有大量的实务案例为证,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的资产管理业者划出了8条鲜明的资本市场行为底线;运用归纳的方法,得出了若干经验性结论以指导实务的开展;后,本书也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角度,提出了若干防范与应对之道。

 

努力理解监管逻辑,恪守私募合规义务(代前言)

秦子甲

截至2017年年末,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为53.6万亿元;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了10万亿元,达到11.10万亿,这无论如何不是一个小数。上述资产管理规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伟大成就,中国人民实实在在地富裕了起来,进入了新时代。由此,也衍生出一个蓬勃发展中的资产管理行业,围绕着国内外资本市场,受人之托,广泛配置资产——把分散的资金聚沙成塔,进一步投资于未来,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向上升级和向前发展——也力争为客户带来财富上的保值增值。这是一个经济良性发展的闭环。但“闭”环不能有逻辑链上的缺陷。上述链条中可能较明显的逻辑瑕疵是,资产管理业者——不仅仅是资产管理人,这一般是法人;更应指向一个个资产管理行业的从业者、自然人——其职业道德不胜任怎么办,其执业行为不合规怎么办。委托人如何敢把财产委托给这样的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业者,岂不是与虎谋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洪磊会长曾指出:忠实履行受托人义务是资产管理行业存在的基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竞争力不仅体现为业绩表现,更体现为诚信守规意识、合规风控能力。

诚哉斯言!在私募行业逐步向纵深发展的时候,强调合规理念,保障基业常青,有着现实与长远的意义。

在笔者于2017年出版的《私募基金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一书后一章中,笔者在私募基金语境下提出了“监管底线”和“行为底线”一说,但并没有对“行为底线”概念充分展开。近年来,随着中国证监会并联合公安(经侦)机关监管执法力度的加强,资产管理业者违反自身合规义务(如从事“老鼠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活动)的案件已被屡屡曝光,相关法人或自然人被科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让人震惊和痛心。

“(2017年)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8.9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再创历史新高”。为此,笔者以及从事证券合规业务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思远律师感到,有迫切的必要对若干资本市场的“行为底线”加以梳理和审视,以帮助资产管理业者更好地履行自身的合规义务,也有助于笔者自身及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同仁们更好地履职,应对相应的合规风险和监管压力,这是我们撰写本书的个目的。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和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流合规事项,也会和负责合规管理的同行切磋沟通,对投资业务人员认知法律的现状有所了解。坦率说,经过了多年的高等教育和执业实践,要说其对什么是内幕交易、“老鼠仓”完全不懂,这是不符合现实的,他们懂。但如果要深入具体的细节,可能就似是而非了。有些投资业务人员往往已经习惯了自己的投资视角和投资逻辑,叠加自己对证券法法理的朴素认知,不自觉地就忽视了现在的监管逻辑。如果有时还刚愎自用,其实风险甚大。

试举“内幕交易”行为底线中的几个例子: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与事先获知的内幕信息是否后兑现无关(详见本书第2.1节)。看如下案例:

2012年3月9日至11日,时代科技公司欲收购迪庆泰安矿业和安格隆矿业。同年4月5日至7日,被告人韩某等赴云南实地考察,并与迪庆泰安矿业和安格隆矿业负责人达成合作意向。4月10日,时代科技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5月8日,时代科技公司决定终止对外投资意向,股票复牌。

2012年4月6日,被告人韩某与杨YS电话联系时将时代科技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杨YS。4月9日,杨YS操作“唐MS”“陈某某”账户买入时代科技股票1,633,686股,交易金额9,432,237元。后唐MS和杨YS于同年5月9日至8月3日抛售上述股票,亏损约300万元。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重大投资事项在公司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其价格敏感期为2012年3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实务中,有人可能会认为,时代科技公司的收购事项终没完成,这条内幕信息就不成立。显然,监管并不是这样的逻辑。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非公开信息只要达到了重大性标准,内幕信息就成立;在该信息被公开前,都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基于敏感期内已形成内幕信息的交易均为内幕交易。

与此相关的还有一种情况,有的投资业务人员认为,我们已经决定不跟进某上市公司重大项目了,所以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股票了。是这样么?关键还是要看在不跟进前获得的信息是否已形成内幕信息。如果内幕信息形成——不管该信息未来走向——那么就不能够进行交易。否则,很难证明你后来的交易完全不是依据内幕信息,或者说这中间的证明成本很高;而一旦被稽查立案,即便终努力自证了清白,有些基金投资人也很可能已经依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早早撤资了。

第二,那么何谓“公开”呢,中国证监会在下面的案例中做了明确的阐述(详见本书第2.3.3节):

中国证监会认为,2015年10月9日唐港实业召开的会议讨论了重组方案、决定制定重组进程表并且在会后向上交所提交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进程备忘录(一)》,内幕信息在该日形成。内幕信息的公开应该在指定平台上,发布主体应该是上市公司。媒体宣传、专家荐股、政策文件等外部信息的传播不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公开方式,不等同于内幕信息的公开。

在中国证监会处罚委于2017年11月编辑出版的《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例解析》(第1辑)中,相关案例解析也提到:“如果在上市公司于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前,有关媒体,包括指定媒体率先以公告之外的其他形式披露了内幕信息,并不构成‘内幕信息公开’,只有等到该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时,才算是公开”!

有人可能认为,某项信息在互联网、股吧上都能看到,或者在有关投资者开放日上就已经对着一群研究员介绍过了,这就算公开了,至少在投资圈里是公开了,你们合规人员、律师不在圈内,不要那么敏感。但笔者认为,根据上述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的新意见上看,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内幕信息的公开是要式的,应该“在指定平台上”,这才是监管的逻辑。

第三,关于内幕信息是否已经公开,还需要进一步把握内幕信息内容的“层次性”,请看下面的案例(详见本书第2.3.2节):

2014年4月9日,福建省平潭管委会在平潭发展召开现场办公会,平潭发展董事长刘某S汇报了平潭发展与康辉旅行社合作进行旅游开发的计划。7月30日,刘某S等人陪同康辉旅行社代表向平潭管委会汇报规划进展情况……9月12日,平潭发展、康辉旅行社和平潭管委会签署三方投资框架协议书,内容为平潭发展、康辉旅行社拟在平潭岛投资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投资总额20亿元。9月16日,平潭发展公告签署框架协议书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上述投资20亿元综合开发项目及签署框架协议属于内幕信息,其形成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于9月16日。内幕交易行为人陈Y提出:……与康辉旅行社进行旅游项目协商的信息,平潭发展于2014年5月31日已经公告,其不具备非公开性,不构成内幕信息。但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认为:5月31日公告披露的是平潭发展与平潭管委会两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虽然提及平潭发展将引进港中旅、康辉总社等国内大型国有旅游企业对平潭岛进行开发,但仅是平潭发展单方构想,港中旅、康辉总社等旅游企业是否与平潭发展合作尚无法确定。7月30日的会议确定平潭发展与平潭管委会、康辉旅行社三方共同投资,这在合作内容、项目名称与运作主体方面均发生了实质改变,5月31日的公告并不影响对7月30日会议内容作为内幕信息的认定。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某一具体项目、交易或事项,不能光看是否已经有正式公告就完了,还要看公告的具体内容。如果上一份公告只涉及项目、交易的框架,不涉及项目、交易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后来又陆续形成且具有重大性,这就表明生成了新的、下一层次的内幕信息。有时候,一些投资业务人员常会说,某项信息早已经公开了,不要太敏感,甚至拿出了公告的文本。但要知道,监管的逻辑是,你是否还知悉了不在公告内容里面的其他重要信息呢?如果对此大而化之,那就很有可能会带来合规风险。

逐一梳理这些案例,笔者有时真是手心里捏着把汗。对比目前一些从业人员的认知,深深感到普法之路道阻且长,但又不得不为,且理应当为。这既是自身作为公司合规官的履职使命和职业担当;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履行一名法律人和资产管理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消弭投资业务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之间对法律法规认识的理解差、预期差,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的风险防范和保护;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必要而有益的,对其逐步建立市场信任,包括在有深度价值和长远情怀追求的投资者、高净值投资者心中,形成良好口碑和合规美誉是必要而有益的。这正是我们撰写本书的第二个目的。

综合上面两个目的,本书希望站在市场的角度,着力通过对公开案例的研究,努力去理解监管执法的逻辑,旨在更好地指导实务中的合规管理,更好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当然也可延伸至其他市场主体——把控好合规风险。

关于监管的逻辑,笔者目前大概有如下几点心得,姑妄言之,和同行尤其是投资业务人员交流:

首先,资本市场是法治化的市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投资逻辑只是私募行业展业的一个方面。当我们面对立法,面对监管规制时,除了投资逻辑,还必须敬畏监管的逻辑。监管逻辑的背后,其实是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是对市场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是资本市场本身存在和发展的根基。片面强调己方的投资逻辑,挑战更宏观的监管逻辑,既是短视的,也是风险性的,更可能是毁灭性的。

其次,监管逻辑和投资逻辑不同,可以从如下四个层面加以认识:

一是监管机构越来越强调依法行政。作为市场主体,要尊重法律,全面理解法律;不能仅仅根据己方的利益望文生义,甚至断章取义。

二是监管机构越来越得到监管科技(Reg�瞭ech)的赋能。证券交易所的大数据系统可以通过事后追溯,发现很多异常交易。市场主体在事前不能再有侥幸心理。所谓“合规是生命线”,就是一旦逾越了行为底线,后果可能是不可接受的(详见本书第1.2节)。

三是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不是上帝,因而不具备穿越到过去或进入你的主观内心去进行调查的能力。客观证据并从客观推断主观,才是事后调查的核心。因此,不要忽视有些事前的留痕工作,勿以善小而不为。

四是站在监管的立场上,秉持其对被监管者的“职业怀疑”态度并非不可取。有人喜欢强调投资逻辑,不懂得换位思考。很多事实,其实可以做多个维度的解释,如果换到监管者的立场,往往能形成对你不利的解释。监管者不是上帝,他有权合理怀疑,如果不在事前采取合规措施做好防范,那只能在事后穷尽可能去自证清白。且不说证明的代价高昂,甚至存在找不到客观证据、“百口莫辩”的可能。这时,冤枉可能只是你个人的主观感受,如果事后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对你的观点加以支持,其他芸芸众生岂能信服。如果这都可以,那么无论真的假的,只要事后三呼冤枉就行了,社会岂不乱套?

尽管如此,笔者及刘思远律师不是监管人员,我们不能保证本书就正确无误而又全面地揭示了监管的逻辑。为了防范这样一种归纳不周延、解读不准确的风险,我们在书中尽可能多地铺陈了案例,以加强论据的充分性,提升论证的证明力,增加结论的可接受性。我们保证以大的善意(good faith),通过案例微言大义,“努力”去理解监管的逻辑,并和读者分享。

2018年的工作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同志就来到证监会稽查局和稽查总队进行工作调研,他指出,“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提升稽查执法的能力与效率……加大违法成本,加重法律责任,有效打击和惩治市场违法违规”。

可见,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突破行为底线的行为持续地保持高压。我们善意地希望,通过合规官和证券合规律师的共同努力,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行业中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者都能更好、更合规、更长远地展业,进一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在新时代的健康发展,更地配置资源,更有力地支持实体经济,更坚实地提升中国经济的实力和综合国力,也实现让更多中国人民分享财富增值、共同富裕的目标。

欢迎各位同仁就本书主题相关内容与我们进一步切磋和探讨。正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在其专著中所称,“面对十多万文字,我所习惯的概率思维提醒自己,错误总是不能完全规避。”

笔者也深知,书中肯定还有很多不足,有些可能是我们自身的认知错误,有些也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为错误的部分负责,但也希望以此为契机,更好地求教于方家,让我们在智识上共同取得更多的进步。

2018年2月1日

 

 

 

目录

努力理解监管逻辑,恪守私募合规义务(代前言)

章导论

1.1行为底线的含义

1.2决不能突破行为底线

1.3本书的特点和说明

第二章内幕交易

2.1概述

2.2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2.2.1两种主体类型

2.2.2“知悉”内幕信息的判断

2.2.3关于境外主体

2.2.4警示:研究员内幕交易

2.3内幕信息

2.3.1一般概念

2.3.2内幕信息敏感期与形成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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