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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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税务人员/纳税人工具书: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定价:72.00元
售价:51.8元,便宜20.2元,折扣71
作者:于芳芳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6-01
ISBN:9787542954800
字数:
页码:359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4kg
《税务人员/纳税人工具书: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详解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差异分析、纳税调整,将税法与会计主要差异的纳税调整体现在新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过程中。是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工具书。
《税务人员/纳税人工具书: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梳理常用理论、侧重实务解析。将税法与会计差异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与案例分析融为一体,精准解读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干变万化。
《税务人员/纳税人工具书: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设计典型案例,深析新政策。特别增加“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综合案例”,方便读者建立财务信息与纳税申报之间的路径,享受“渔”与“鱼”兼得的妙趣横生。
章 会计与税法基本原理的差异
节 会计与税法目标的差异
第二节 会计与税法基本前提与基本原则的差异
第三节 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差异
第二章 经营活动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节 收入的概念、范围与确认
第二节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三节 劳务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四节 使用费收人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五节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六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七节 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八节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九节 收入确认中几个特殊问题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三章 投资活动收益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节 投资收益基本概念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二节 利息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三节 股息、红利收益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四节 投资资产持有期间其他收益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五节 投资资产转让收益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四章 费用确认和计量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节 费用基本概念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二节 人工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三节 股份支付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四节 借款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五节 其他费用事项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五章 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节 资产概念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二节 存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三节 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四节 无形资产核算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五节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六章 亏损及亏损弥补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节 亏损的计算
第二节 亏损的弥补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所得税会计准则
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案例
第三节 会计与税法差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确认——所得税会计准则
附录 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于芳芳,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高级讲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注册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教师,山东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专家,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特聘教师。
研究领域涉及会计与税收的相关业务,主要研究方向是企业会计实务与企业所得税法。主要讲授课程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企业重组业务涉税分析》等。
《税务人员/纳税人工具书: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三)差异分析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的记账基础,贯穿于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全过程,没有例外情况。而在税法规定下,在确认损益过程中基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有例外的情况。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均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六、处理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原则和方法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是相等的。在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时,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可以改变会计处理和相关账簿记录,只能够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外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实际处理差异时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1)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不得违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2)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如果会计的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所有的纳税调整事项均是在纳税申报表上完成的,而不是体现在会计报表或账簿上。
由于会计准则(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遵循的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会产生差异。
这些差异中,有些差异是因为会计与税法确认标准或确认金额不同而产生的,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在本期调整,不会影响以后期间的损益计算。例如,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会计核算计人当期的营业外支出,抵减当期利润,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会计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但是按照税法规定,超过工资14%的部分本期不可以税前扣除,以后各期也不能再扣除。
有些差异是由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同而产生的,这些差异在本期调整,在以后期间还要做反向调整,这些因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差异都属于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从理论上讲,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问题将被清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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