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卷》以考点为中心,通过考点详解、典型示例、判断标准、考点总结等层次展开,并结合剖析历年真题,实现知识、真题、方法同步提高。
★《真题卷》全面收录2013~2017年共五年真题,同时选编了2002年以来较有参考价值的典型真题。
★根据《民法总则》《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全新修订。
★以应试通关为目标,舍弃晦涩的理论学说,突出讲授考试重点,深入剖析考试难点,果断删除不考点,使得复习更有针对性,显著提升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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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拓展]担保物权的功能既包括保障债权实现(安全)、又包括促进企业融资(效益)。多元化的担保物权制度,使得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得以扩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主要包括:
1.成立与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不成立,担保物权不成立。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示例:甲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后甲按期清偿了该贷款。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当然消灭。
判断(2013/3/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若乙公司向银行清偿贷款,则甲公司的债权质权是否消灭?〔分析:主债权为银行的100万债权,担保权为甲公司的保证;以甲公司潜在的追偿权为第二层次的主债权,以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设立债权质权作为反担保。债权质权从属于保证追偿权,而保证又从属于银行的债权。故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主债权),保证基于从属性消灭;相应的,保证追偿权作为主权利消灭,从属性的反担保即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也消灭。〕
2.效力上的从属性。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原则上无效。
(2)[注意]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解除,原则上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例如:甲、乙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甲3日内交货,乙7日内付款。丙以其房屋对甲的债务设定抵押权。后因甲交付的家具质量严重不合格,乙请求解除合同。此时,乙对丙的房屋的抵押权并不消灭,继续担保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3.转移上的从属性。
(1)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2)债权转让后,主债权的不动产抵押即使未变更登记,或动产质押未交付质物,债权的受让人亦享有担保物权。
例如:甲购买商品房一套,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将房屋为银行设定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银行将100万债权转让于乙公司。基于担保物权从属性,乙公司取得抵押权。
(3)例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二)物上代位性(《物权法》第174条)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示例(2012/4/案例):〔案情〕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请问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分析: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或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不可分性
1.就抵押物而言,应以其全部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属于不同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追及”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
例如:甲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A、B两所房屋提供抵押。之后,甲因离婚法院判决A屋所有权归属于其妻丙。甲偿还25万元后无力偿还。此时,乙银行对A、B两所房屋均有抵押权。
2.就主债权而言,其全部均受担保物权担保。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均得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例如:甲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A房屋提供抵押。之后,乙银行先将其中25万元债权转让于丙,甲乙丁三方约定对乙银行的25万债权中的10万元由丁承担。此时,乙银行与丙均有权就房屋之全部实现抵押权。
【经典实例与考点回顾】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1.2012/3/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乙可否以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而主张该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分析:不可以。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人应以其担保物的全部(即10万元)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出质通知债务人乙后,不得对原债权人进行清偿。〕
2.2016/3/55: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戊对哪些房屋享有抵押权?〔分析:主债权部分转让的,各部分均受全部抵押物的担保,即戊对丙和丁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
二、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指为担保一个主债权实现而设立两个以上的担保方式,包括共同保证、共同物保与混合担保三种形态。
(一)混合担保:物保与人保并存(《物权法》第176条)
混合担保,指同一债权既有物保(抵押或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的情形。《物权法》废止《担保法》的规定,确立了新的规则。具体如下:
1.约定优先。债权人应当先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债务人提供物保,先实现该担保物权后执行保证。
(2)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要求实现物保也可要求实现保证。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相互不追偿!
示例:甲公司对乙公司有100万元债务。甲公司董事长李某以其个人房产设定抵押权,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担任保证人。若甲公司未偿还债务,乙公司如何行使权利?〔分析:乙公司的债权既有人保也有物保,为混合担保。因物保为第三人提供,故乙公司享有选择权,可以先实现李某房产抵押权,也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责任。李某或张某承担责任后,都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
【经典实例与考点回顾】
混合担保
1.2014/3/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应当如何实现担保权?〔分析:①乙公司的债权既有抵押权也有保证,构成混合担保。②因物保为债务人提供,故乙公司须先实现该机器设备抵押权。③丙、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应当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不能相互追偿。〕
2.2016/3/91: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后乙被宣告破产,甲如何实现其担保权?〔分析:①乙被宣告破产,最高额抵押和保证均终止,担保的主债权确定。②甲的债权有债务人乙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时有丙作为保证人,构成混合担保。因存在债务人乙自己提供物保,故应当先实现该物保,不足部分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二)共同抵押(《担保法解释》第75条)
1.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1)类型认定。当事人可进行约定,未约定的推定为连带共同抵押。
(2)按份共同抵押。若当事人约定了各抵押人承担责任的内部份额,则抵押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内部份额来行使抵押权,各抵押人之间并不存在追偿问题。
(3)连带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中,抵押权人可以选择任一或全部抵押权行使,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
[考点提示]在共同抵押中,即使数个抵押权中包括债务人自己财产的抵押,抵押权人行使权利也不受顺序限制,此点与混合担保不同!
例如:甲公司对乙公司有100万元债务。甲公司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权,丙公司以其轿车也设定抵押权。甲公司与丙公司构成共同抵押。即使有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的抵押,债权人乙公司实现抵押权也不受顺序限制,可任意择一行使。
2.追偿权的行使:不受限制。
共同抵押中,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可向债务人或其他抵押人追偿不受顺序的限制。
【经典实例与考点回顾】
共同抵押
1.2012/3/55: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乙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实现?〔分析:①对乙银行的债权,丙、丁构成共同抵押,因当事人未约定共同方式,推定为连带共同抵押。无论是否有债务人抵押,债权人均有权选择实现丙或丁的抵押权;②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也可以相互追偿。〕
2.2013/3/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分析:①丙公司对银行的债务,既有甲公司机器设备抵押,又有丙公司房产抵押,构成共同抵押。②各抵押人与债权人约定,各抵押人担保相应的份额(机器设备40万;房产60万),为按份共同抵押。③债权人银行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主张抵押权。〕
(三)共同保证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1.基本类型: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类型由保证合同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按份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间内部约定的份额对抗债权人。
2.保证人的追偿权(《担保法解释》第20、21条)。
(1)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对其他按份共同保证人无追偿权。
(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考点提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示例(2012/3/55):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如何实现担保权?〔分析:①对乙银行的债权,戊、己构成共同保证,因当事人未约定共同方式,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债务人有权选择戊或己承担责任。②戊或己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甲追偿,不足部分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
【讲义卷 前言】
在“法考”考查的诸学科中,民法(含知识产权法)的考点容量及掌握难度位列首位。不少考生花费大量时间学习民法,但常有“事倍功半”的苦恼!如欲在“多如牛毛”的民法知识点中不致迷失方向,就应当注重探索考试规律,提高应试水平。因此,本书写作的宗旨,即在于最大限度提高考生复习效率,“稳、准、狠”地直击考点,并配套典型真题进行随堂练习,增强考生的应试能力。
本书包括《讲义卷》和《真题卷》,以民法重要考点为中心建构知识体系,两册配套使用、即学即练。精准凝炼理论阐述、重点培养案例思维,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色:
1.以“考点”为中心。多年经验显示,考生民法分数不理想常常不是学习不够,而是摄入过多不当与考点无关的“知识”干扰。因此,本书舍弃晦涩的理论学说,以考点为中心,通过考点详解、典型示例、判断标准、考点总结等层次展开,并通过“经典实例与考点回顾”模块聚焦历年真题中同一考点的考查异同,辅之以《真题卷》配套练习,着力提升考生应试能力。
2.考点全面、重点突出。为了提高考生备考效率,本书在全面覆盖考点的基础上对篇幅作了大幅“瘦身”,结合真题考查情况,突出讲授考试重点、深入剖析考试难点、果断删除不考点,实现知识、真题、方法同步提高。为方便考生明确重点,讲义对知识内容作了星标区分,其中标注(★★★)的为必考点,标注(★★)的为常考点,标注(★)的为偶然考点。
3.紧跟最新立法动态。本书按照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编写,突出与《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并对历年真题作了全新解读,考生复习可一步到位,免于新法、旧法之间的混淆。同时,本书吸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颁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8年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使得考生能够与时俱进,掌握最新规范内容。
4.突出“讲”与“练”有机结合。本书配套的《真题卷》,按照《讲义卷》的篇章体例与考点设置来梳理历年真题,方便考生系统学习考点的同时做有针对性的巩固训练。本书全面收录了过去五年(2013年~2017年)的真题,同时选编了2002年以来较有参考价值的典型真题,帮助考生及时排解解题盲区、预测考试方向!
希望本书能够帮助广大考生揭开“法考”的“神秘面纱”,以自信、饱满、必胜的斗志跨越即将到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但愿通过本书的学习,能够让各位考生热爱民法,并对未来的研究深造或法律执业有所助益。本书的缺漏、不足之处,请各位考生及广大同仁批评指正(新浪微博@民法岳业鹏)!
岳业鹏
2018年2月1日
总体来说,这套教材给我的感觉是“扎实有余,灵动不足”。它能确保你不会因为遗漏法条而失分,但它不一定能帮你拔高到那种“一眼看穿陷阱”的应试境界。我尝试用它来做快速的考前串讲,发现内容密度太大,反而拖慢了整体复习的进度。它更适合作为一本深度参考书,在你对某个知识点产生疑问时,翻开它能迅速找到权威的解释和条文出处。如果定位是“精讲精练”,我期望“精练”的部分能更聚焦于如何用最少的记忆成本覆盖最大的考点面积,而不是事无巨细地摊开所有理论细节。对于那些时间紧张的考生,或许需要寻找一些更侧重方法论和高频考点提炼的辅助材料来弥补这种“全景式”讲解带来的信息过载问题。
评分这本2018年的民法精讲精练着实让我这个备考者捏了一把汗。拿到手的份量沉甸甸的,讲义和真题分册的设计确实方便了梳理知识点和查漏补缺。不过,坦白说,初翻讲义时,那种扑面而来的法条和细枝末节的规定,确实让人有些晕头转向。编排上,虽然力求全面覆盖考试大纲,但对于零基础或者法理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来说,可能需要配合其他更宏观的教材来建立整体框架。特别是有些复杂概念的阐述,感觉还是略显学术化,少了那么一点点直击考点、一针见血的提炼。举例来说,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书上的解释非常严谨,但结合历年真题来看,考试更侧重于应用场景下的判断,如何快速从案例中剥离出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本书的实战指导性上略有不足,需要考生自己多花时间去消化和转化。总之,它更像一个内容详实但略显硬核的“法条百科全书”,而非一个贴心的“应试秘籍”,需要使用者有较强的自我学习和信息筛选能力。
评分我特别想聊聊讲义卷的章节布局逻辑。它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结构(虽然当时可能还是《民法总则》和单行法为主的体系,但整体结构是清晰的)来组织内容,这对于系统学习者来说是友好的。然而,在某些交叉学科的边界地带,比如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如何区分适用,感觉内容间的关联性被物理上的章节分隔削弱了。最好的学习资料,应该能巧妙地在不同章节间建立联系的桥梁,提示读者“请回顾XX章节的XX理论”。这套书的优点在于内容的详实,缺点恰恰也源于这种详实——它更像是一个线性的知识堆砌,而不是一个相互关联、可以立体检索的知识网络。如果能在每章节末尾增加一个“本章易混淆点对比图”或者“与相邻法域的衔接点”,对提升理解深度会有极大的帮助。
评分说实话,我更看重的是那本真题卷,毕竟实战才是检验学习成果的唯一标准。2018年的真题集收录得比较完整,覆盖面很广,这对于把握当年的命题趋势是极有价值的。但令我稍感遗憾的是,对于那些高难度的选择题或者案例分析题,解析部分的处理方式显得过于“标准答案化”了。它清晰地指出了正确选项的法条依据,这一点无可指摘,但对于其他错误选项为何错得如此明显,或者不同选项之间微妙的区分点,挖掘得不够深入。比如,在涉及合同效力和侵权责任交叉比对的题目解析中,我期待看到更多对迷惑项的“拆解分析”,帮助我们理解命题人的思维陷阱。如果解析能再多一些“为什么不是B,而是C”的逻辑链条,而不是仅仅罗列“选C的依据是某某法条”,那这本书的价值会再次提升一个档次。现在感觉,它适合已经做完题想核对答案的阶段,但在“错题深度分析”这个关键环节,还留有提升空间。
评分作为一套面向特定年份考试的资料,其时效性是毋庸置疑的,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2018年的民法体系相对于现在已经有一些细微的变动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虽然核心原则未动,但对于追求极致准确性的考生来说,使用这套资料时,心里总得有个“版本更新”的锚点。我希望在讲义的扉页或显著位置能有明确的声明,指出哪些知识点在后续的法规变动中可能需要额外关注或修正。另外,从装帧设计上来看,虽然是分册便于携带,但纸张的质量似乎一般,特别是经常翻阅的真题卷,我已经能感受到一些磨损的痕迹,这对于需要反复研读的考生来说,算是一个小小的体验瑕疵。毕竟,我们投入了时间和精力在这套书上,希望它能陪我们走过整个复习周期,耐用性也是衡量一套好教辅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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