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用知識問答與解讀》以問答的形式全麵介紹瞭環境保護稅及其相關製度,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環境保護稅的立法背景;第二章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與稅目稅額;第三章為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第四章為環境保護稅的稅收優惠;第五章為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第六章為環境保護稅的稅務稽查;第七章為環境保護稅的法律責任與爭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用知識問答與解讀》適宜作為各級稅務機關以及廣大企事業單位進行《環境保護稅法》培訓的教材,也適宜作為廣大公民瞭解和掌握《環境保護稅法》的科普讀本。
目錄
第一章 環境保護稅的立法背景
第一節 現行排汙費基本製度
1.1.1 排汙費的繳納人是誰,排汙費徵管的基本製度是什麼
1.1.2 如何核定汙染物排放種類、數量
1.1.3 如何徵收排汙費
1.1.4 如何使用排汙費
1.1.5 違反排汙費相關製度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二節 現行涉及環境保護的稅收製度
1.2.1 個人取得的環境保護奬金是否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1.2.2 個人嚮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的捐贈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1.2.3 企業嚮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的捐贈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2.4 企業汙染環境繳納的罰款、罰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2.5 環境保護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是否可以免納企業所得稅
1.2.6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是否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1.2.7 環保小微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
1.2.8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的研發費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2.9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環境保護創業投資是否可以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2.1 0環保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摺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2.1 1企業綜閤利用資源是否可以享受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2.1 2企業購置環保設備是否可以享受稅額抵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2.1 3對環境有汙染的哪些消費品需要繳納消費稅
第三節 現行環境保護製度
1.3.1 環境保護的基本製度有哪些
1.3.2 對環境保護如何進行監督管理
1.3.3 如何保護和改善環境
1.3.4 如何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1.3.5 如何進行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1.3.6 違反環境保護義務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四節 現行大氣汙染防治製度
1.4.1 大氣汙染防治的基本製度是什麼
1.4.2 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是什麼
1.4.3 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如何進行監督管理
1.4.4 燃煤和其他能源汙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4.5 工業汙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4.6 機動車船等汙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4.7 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4.8 農業和其他汙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4.9 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閤防治措施有哪些
1.4.1 0重汙染天氣應對措施有哪些
1.4.1 1違反大氣汙染防治義務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
第二章 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與稅目稅額
第三章 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四章 環境保護稅的稅收優惠
第五章 環境保護的徵收管理
第六章 環境保護稅的稅務稽查
第七章 環境保護稅的法律責任與爭議處理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用知識問答與解讀》:
1.3.6 違反環境保護義務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章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齣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上述規定的罰款處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製生産、停産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4)生産、使用國傢明令禁止生産、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嚮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齣處分建議。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齣行政處罰的決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1)不符閤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2)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3)依法應當作齣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齣的;
(4)對超標排放汙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
前言/序言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i‘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分五章,分彆為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徵收管理與附則。環境保護稅是由排汙費改革而來,並非全新的稅種。為幫助廣大納稅人掌握環境保護稅法的主要內容,我們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傢編寫瞭本書。
本書以問答的形式全麵介紹瞭環境保護稅及其相關製度,分為七章。
第一章為環境保護稅的立法背景,包括八節,分彆為現行排汙費基本製度、現行涉及環境保護的稅收製度、現行環境保護製度、現行大氣汙染防治製度、現行水汙染防治製度、現行噪聲汙染防治製度、現行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製度以及《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過程與宗旨。
第二章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與稅目稅額,包括三節,分彆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環境保護稅的徵稅範圍以及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
第三章為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包括兩節,分彆為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和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四章為環境保護稅的稅收優惠,包括三節,分彆為環境保護稅的免稅優惠、環境保護稅的減稅優惠以及稅收減免的管理製度。
第五章為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包括六節,分彆為環境保護稅的徵管主體、環境保護稅的納稅申報、環境保護稅稅款的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擔保、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以及環境保護稅的文書送達。
第六章為環境保護稅的稅務稽查,包括八節,分彆為稅務稽查基本製度,稅務稽查案件的選擇,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與隨機抽查,稅務稽查案件的實施,稅務稽查案件的審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製度,稅務稽查案件的執行與案捲管理以及稅務稽查案件復查、公開與公告製度。
第七章為環境保護稅的法律責任與爭議處理,包括四節,分彆為環境保護稅的行政法律責任、環境保護稅的刑事法律責任、環境保護稅的行政復議以及環境保護稅的行政訴訟。
本書適宜作為各級稅務機關以及廣大企事業單位進行《環境保護稅法》培訓的教材,也適宜作為廣大公民瞭解和掌握《環境保護稅法》的科普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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