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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刺痛人们的神经。
通过少年刑事司法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既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关注的重要课题。实践表明,相比普通性侵害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侵害对象较为弱小,缺乏自护意识和能力,报案不及时,导致客观性证据难以固定,一旦言词证据出现反复,将使查办案件陷入困境。除了这些犯罪学上的特点,还有法律依据不健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如《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证据收集设定了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专家介入等特殊规定,但还没有达到体系化的程度,离独立、完善的少年刑事法律体系相去甚远。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在询问方式、询问技巧、询问设施保障等方面与性侵害成年人案件办理规定没有实质差别。而不少国家在此方面做了特殊的、有针对性的专业处理,如选择屏蔽证人席、实时网线作证、适宜未成年人的专业场所、使用辅助工具(玩偶)、允许心理支持者在场、法官除去假发和法袍等。此外,在证据审查,指控、认定犯罪的指导理念,证据适用标准等方面也有特殊的要求。
2013年,“两高两部”出台《性侵意见》,对实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指导和统一作用,但仍存在办案理念不一致、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比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究竟具有哪些特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方面有哪些特殊性?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证据的收集技术有哪些?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困扰了实务处理。如果不从理论上予以澄清,将影响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打击,也妨碍“特殊”“优先”“双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的落实。
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勇于理论担当,聚焦关键问题,组织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领域的业务骨干,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系统研究,既有国际视野,又有实务支持,从司法理念到证据运用,从调查取证到审查采信,突出实务指向,佐以大量案例,内容丰富、条分缕析、指引妥切,填补了国内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证据研究的空白。值得一提的是,以此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还转化形成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证据运用指引(建议稿)》,从理论的指引落地见效转化为实务的指引。希望该书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人员的“案头卷”“一本通”,为健全完善我国未成年司法理论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内容简介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运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既有国际视野,又有理论和实务支持。从司法理念到证据运用,从调查取证到审查采信,紧密结合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发展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少年刑事司法成果,佐以大量案例,指引司法办案;突出特殊保护,理念全新,内容丰富,条分缕析,指引妥当,填补了国内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证据研究的空白。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第一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多重内涵
第二节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第三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原因分析
第二章少年司法理念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
第一节少年司法理念
第二节少年司法理念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影响
第三章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
第一节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对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的影响
第四章其他国家和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之借鉴
第一节其他国家和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收集
第二节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和确认标准
第三节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特殊保护
第五章我国法律框架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各类证据收集指引
第一节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的原则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指引
第三节被害人陈述的收集指引
第四节证人证言的收集指引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收集指引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收集指引
第七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指引
第八节物证、书证的收集指引
第六章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指引
第一节犯罪嫌疑人供述(拒不认罪)的审查、认定指引
第二节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指引
第三节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指引
第四节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指引
第五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指引
第六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指引
第七节物证、书证的审查、认定指引
第八节其他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指引
第七章社会调查与心理评估
第一节社会调查
第二节心理评估
第三节社会调查、心理评估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殊意义
附录1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程序架构图
附录2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附录3其他国家和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体法和程序法借鉴
附录4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配套机制建设
前言/序言
序言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针对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特点,按照阶段性、递进性、制约性相结合的要求,分别制定证据标准,为办案人员提供明晰、可行的指引,将有力地提升规范化办案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编制证据指引既是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办案人员独立性增强、急需办案辅助支持的形势要求,也是统一法律适用和证明标准的有效手段。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须从自发走向自觉,从个别进行转向有组织推进,逐步向主要办案类型延伸、直至达到全面覆盖。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察科研平台建设,依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一中心,两专委会”的平台架构,聚集检察系统内外智力资源,推动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其中,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是组织开展未检理论实践研究、交流和宣传的专门平台,自2016年10月成立以来,立足法制,结合实践,借鉴经验,坚持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并重,不断地丰富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内涵。《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运用》就是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推出的专项研究成果。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刺痛人们的神经。据民政部统计,伴随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留守儿童已达902万人。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害儿童案例121起,同比增长近3成;农村地区曝光案件首次高于城镇;熟人作案近7成;超6成性侵者为多次性侵。上述数据还不包括那些作案较为隐蔽,被害人由于多种原因没有报案或者没有被发现的案件,我国儿童防性侵害教育现状形势严峻。
通过少年刑事司法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既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关注的重要课题。实践表明,相比普通性侵害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侵害对象较为弱小,缺乏自护意识和能力,报案不及时,导致客观性证据难以固定,一旦言词证据出现反复,将使查办案件陷入困境。除了这些犯罪学上的特点,还有法律依据不健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如《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证据收集设定了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专家介入等特殊规定,但还没有达到体系化的程度,离独立、完善的少年刑事法律体系相去甚远。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在询问方式、询问技巧、询问设施保障等方面与性侵害成年人案件办理规定没有实质差别。而不少国家在此方面做了特殊的、有针对性的专业处理,如选择屏蔽证人席、实时网线作证、适宜未成年人的专业场所、使用辅助工具(玩偶)、允许心理支持者在场、法官除去假发和法袍等。此外,在证据审查,指控、认定犯罪的指导理念,证据适用标准等方面也有特殊的要求。
2013年,“两高两部”出台《性侵意见》,对实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指导和统一作用,但仍存在办案理念不一致、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比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究竟具有哪些特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方面有哪些特殊性?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证据的收集技术有哪些?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困扰了实务处理。如果不从理论上予以澄清,将影响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打击,也妨碍“特殊”“优先”“双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的落实。
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勇于理论担当,聚焦关键问题,组织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领域的业务骨干,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系统研究,既有国际视野,又有实务支持,从司法理念到证据运用,从调查取证到审查采信,突出实务指向,佐以大量案例,内容丰富、条分缕析、指引妥切,填补了国内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证据研究的空白。值得一提的是,以此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还转化形成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证据运用指引(建议稿)》,从理论的指引落地见效转化为实务的指引。希望该书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人员的“案头卷”“一本通”,为健全完善我国未成年司法理论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是为序。
敬大力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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