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西部民族文化通誌”堅持民族學的廣義文化概念,將中國西部少數民族的各種文化構成要素劃分為33個方麵,相應形成瞭哲學捲、倫理捲、心理捲、宗教捲、政治捲、曆史捲、古籍捲、法律捲、社會捲、婦女捲、婚姻傢庭捲、遊牧捲、農耕捲、建築捲、交通捲、貿易捲、科技捲、生態捲、教育捲、飲食捲、服飾捲、體育捲、娛樂捲、旅遊捲、節日捲、禮儀捲、禁忌捲、文學捲、藝術捲、影視捲、工藝美術捲、儺文化捲、吉祥物捲等33個分捲,幾乎涵蓋瞭中國西部少數民族文化的方方麵麵,由此形成一個宏大而多元的文化體係。除瞭從總體上將西部少數民族的各種文化現象劃分為以上不同的構成要素以外,各個分捲的專題民族文化誌則更進一步地將某一種特定的文化現象進行細緻入微的分解。通過這種層層深人的描述和解析,使中國西部少數民族文化的各種鮮明特點得以充分地顯現齣來,為人們正確地認識瞭解中國西部少數民族文化的本質特徵和錶現形式提供係統翔實的文本資料。
《中國西部民族文化通誌:法律捲》是“中國西部民族文化通誌”叢書的分捲之一。
目錄
導論
一、西部少數民族法律文化的研究價值
(一)有助於深刻認識中華法律文化的一體性
(二)有助於客觀地理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差異性
(三)有助於認識民族法律文化在現代社會的作用
二、西部少數民族法律文化的研究對象
(一)民族的法律價值觀
(二)民族法的發生、發展、變遷
(三)民族法的類型、結構及其功能
(四)民族的立法和司法
(五)民族的法律認知
三、本書的結構安排和主要內容
(一)治理多民族地區的國傢法
(二)區域性政權的法
(三)神話與史詩中的法
(四)宗教法
(五)傢族法
(六)曆史上的糾紛解決機製
(七)現代社會中的習慣法
第一章 治理多民族地區的國傢法
第一節 國傢法的演變及特徵
一、治理多民族地區的國傢法的演變過程
二、治理多民族地區的國傢法的特點
第二節 國傢法的立法指導思想
一、“因俗而治
二、”夷漢相安“與”威之以法
三、“華夷有彆”與“以夷製夷
第三節 行政法律製度
一、中央行政建置
二、民族地區的地方行政法律製度
第四節 刑事法律製度
一、刑事法律製度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主要罪名
三、刑罰製度和量刑製度
第五節 民事法律製度
一、物權法律製度
二、債權法律製度
三、婚姻傢庭和繼承法律製度
第六節 經濟法律製度
一、關於土地的法律製度
二、賦稅法律製度
三、關於屯田和移民墾殖的法律規定
四、商業和礦業等法律製度
第七節 司法製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製度
第二章 區域性政權的法
第一節 區域性政權的産生
一、中國曆史上的區域性政權
二、區域性政權存在的原因
三、區域性政權的法製特點
第二節 行政法律製度
一、行政機關
二、職官製度
第三節 刑事法律製度
一、犯罪
二、刑罰
第四節 民事法律製度
一、物權法律製度
二、債權法律製度
三、婚姻、傢庭和繼承法律製度
第五節 經濟法律製度
一、農牧法律製度
二、工商法律製度
三、財稅法律製度
第六節 司法製度
一、司法機關
二、訴訟審判製度
三、獄政
第三章 神話與史詩中的法
第一節 西部少數民族神話與史詩中的早期規範
一、祭祀的規範
二、戰爭的規範
三、生産生活中的規範
四、婚姻傢庭的規範
第二節 西部少數民族神話與史詩中的”活法“
一、神權的觀念
二、祖先崇拜的觀念
三、因果報應的觀念
第三節 西部少數民族的神話、史詩與規範變遷
一、神話與史詩中的規範變遷
二、從神話、史詩看現實社會的規範變遷
三、規範變遷的差異
第四章 宗教法
第一節 宗教與法律
一、宗教信仰的種類
二、宗教中的行為規範:類型與特點
三、宗教與法律的聯係與區彆
第二節 原始宗教信仰與行為規範
一、西部民族原始宗教信仰概況
二、原始信仰中的行為規範
三、儀式活動組織規範與官方的管理規範
第三節 佛教教義與行為規範
一、西部民族佛教信仰概況
二、佛教信仰與行為規範
__、宗教組織規範和財産規範
四、神職人員規範
五、宗教事務管理規範
第四節 道教教義與行為規範
一、西部民族道教信仰概況
二、道教信仰與行為規範
三、組織管理規範
四、宗教事務管理規範
第五節 基督教教義與行為規範
一、西部民族基督教信仰概況
二、基督教信仰與行為規範
三、宗教組織規範和財産保護規範
四、宗教事務管理規範
第六節 伊斯蘭教教義與行為規範
一、西部民族伊斯蘭教信仰概況
二、教義中的行為規範
三、宗教組織規範
……
第五章 傢族法
第六章 曆史上的糾紛解決機製
第七章 現代社會中的習慣法
精彩書摘
《中國西部民族文化通誌:法律捲》:
我國古代社會中的法律多元並非是指國傢存在著律令格式等法律的多種錶現形式,而是指在同一社會領域內共同存在著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體係。從國傢法的層麵而言,西部民族地區存在的多元法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國傢基本法。盡管元代以前國傢的正式典章製度對西部少數民族的實際社會生活在諸多方麵並沒有太大的影響,但中央王朝在行政建置和重大刑事案件的處理上仍屢屢適用國傢法。第二,國傢特彆法。主要是指中央王朝為瞭治理西部民族地區而進行的特彆立法,它由負責少數民族地區的中央和地方官僚機構來製定和實施,它們仍然屬於國傢法。如元明清時期專門設立的土官土司製度這一行政法製;又如清代專門製定和實施的《濛古則例》《藏內善後章程》《迴疆則例》等。第三,土司機構適用的特彆法律規範。在明清四百多年的長時段中,由各級土司組織所正式頒行實施的大量法律規範是西部民族地區國傢法的一元。第四,經國傢認可的民族習慣法,成為國傢律法的組成部分。如宋代對西北地區“蕃法”的認可和清代的“苗例”等。
“因俗而治”一直是曆代統治者治理西部民族的核心法製原則,無論是羈縻之治還是土官土司製度,都是中央政權在考慮內地與西部邊疆地區客觀上所存在的差異的前提下所實施的與內地不同的特殊治理方式。先秦以來中央王朝采取的“五服製”就是“因俗而治”最早的體現。秦代以來秉承“五服製”而發展齣來的“因俗而治”法製原則,為後來各中央王朝的立法和司法所不斷繼承和完善。
(二)維護統一與園地製宜
從曆史發展看,自夏商的“五服製”,周代的“同服不同製”,秦朝的“書同文”“車同軌”“行同倫”等,到唐代的“華戎同軌”、明清的“改土歸流”等.都反映瞭曆代中央政府治理多民族地區的法製在目的上都是為瞭維護國傢統一,嚴格控製其少數民族群體上層勢力的發展,防止其分化。所以曆代中央王朝要求各民族地區要遵從中央政府的調遣和法度。中央政府對西部少數民族群體進行統一設官建置,對其冊封、通婚、賞賜、優撫,同時也要求西部少數民族嚮中央政府履行納貢、助國討伐、賦役、兵役之種種義務等,從而使整個西部民族地區與中央王朝形成一個統一的政治法律實體。
西部少數民族因各自地域、語言、生産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風俗的差彆,形成r各自獨特的法律文化。作為多民族國傢,曆代中央王朝也在國傢統一和法製統一的前提下,因地製宜、因事製宜地進行民族立法,變通司法,以照顧到西部少數民族的特殊性。尤其清代的民族法製,較好地體現瞭國傢在立法過程中既維護國傢法製統一又因地製宜保留西部民族法律傳統的法製特點。在中央,清政府專門製定瞭統一針對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理藩院則例》,所適用的地區和民族涵蓋瞭東北、西北、西南各民族地區及民族;對西北地區,專門製定瞭《迴疆則例》《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禁約青海十二條》和《西寜青海番夷成例》等法律規範;對西藏地區單獨製定瞭專門的《酌定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善後章程》《設站定界事宜》《酌議藏中各事宜》《酌擬裁禁商上積弊章程》和《新治藏政策大綱》六部單行法規;對西北部濛古地區,製定《濛古律例》十二捲,並以濛、漢、滿三種文字頒行。這些民族立法十分鮮明地體現瞭中國古代民族法製維護統一與因地製宜的特點。
(三)區彆對待和重刑輕民
在采取華戎同軌、維護國傢法製統一的同時,曆代中央王朝對西部民族地區也采取化外異製、分而治之的區彆對待治策。“化外異製”這一區彆對待的法製傳統在唐律中體現得最為鮮明。《唐律疏議》規定瞭“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之條文。及至元明清土官土司製度確立,在西部少數民族罪名的認定和刑罰處罰上,都與內地采取區彆對待的法製原則,對西部少數民族首領的違法犯罪多予寬宥和赦免。
……
前言/序言
21世紀之初.中國政府啓動瞭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部署,將西部各民族的繁榮發展推到瞭中國現代化建設的前沿陣地,使其成為中國西部發展史上最值得大書特書的一頁。國發[2000]33號《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乾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規定,中國西部開發的政策適用範圍,包括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寜夏、青海、新疆、內濛古、廣西等12個省區市(統稱為西部地區)。根據以上區域劃分的原則,在中國西部地區主要分布著49個少數民族,即維吾爾族、哈薩剋族、烏孜彆剋族、塔塔爾族、塔吉剋族、柯爾剋孜族、俄羅斯族、迴族、土族、裕固族、東鄉族、保安族、撒拉族、锡伯族、濛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剋族、鄂倫春族、藏族、門巴族、珞巴族、羌族、傣族、哈尼族、基諾族、佤族、景頗族、德昂族、布朗族、拉枯族、阿昌族、傈僳族、獨龍族、怒族、白族、納西族、普米族、彝族、苗族、瑤族、布依族、水族、侗族、土傢族、壯族、仫佬族、仡佬族、毛南族、京族等。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西部少數民族的現實狀況和未來發展趨勢將直接影響中國西部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進程。2001年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乾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其他地區的民族自治州(湖南湘西土傢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傢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在實際工作中比照有關政策措施予以照顧。
西部大開發分彆包括對西部地區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可持續發展,以及對人文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兩個方麵的內容。而在人文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方麵,如何充分有效地認識和發掘西部少數民族文化資源的價值和功能,使其在西部大開發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就是其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從應用民族學的角度來看,西部少數民族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包括多種不同的錶現形式,既有從經濟發展和提高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需要齣發對民族飲食、民族服飾、民族建築、民族生産方式、民族貿易、民族旅遊等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也有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齣發對民族政治、民族法律、民族道德、民族宗教、民族心理等社會結構及文化要素的調適、引導和傳承,還有從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和滿足人們精神生活需要齣發對民族教育、民族科技、民族文學、民族藝術、民族古籍等傳統知識及文化要素進行的傳承、改造和創新。在對西部少數民族文化資源進行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的過程中,應正確處理好突齣經濟效益的開發利用與關注社會效益的保護傳承兩者之間的關係,做到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兩者並重.或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高度關注民族文化資源的保護傳承。可以說,西部少數民族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是一項巨大的社會係統工程,它與西部地區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可持續發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價值。
麵對西部大開發這一前所未有的宏偉規劃.作為以民族群體及其文化為研究對象的中國民族學研究者,如何在西部少數民族文化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的過程中發揮獨特的作用,就成瞭當代中國學術界高度關注的現實問題。其實,早在西部大開發之前的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的部分民族學研究者就參與瞭由國務院委托中國科學院牽頭組織的有關西部大開發的前期研究準備工作,為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西部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的發展獻計獻策。隨著21世紀初西部大開發的正式啓動,中國民族學研究者再一次站在瞭西部少數民族文化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的前沿陣地,除瞭直接參與西部各省區市政府部門有關當地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的應用對策研究以外.為瞭正確認識把握西部少數民族的曆史和現狀,繼承和弘揚西部少數民族的優良文化傳統,還有不少學者撰寫瞭一些與西部少數民族文化有關的著作,在研究西部少數民族文化方麵取得瞭初步的成果。然而,在肯定以上事實的同時也應該承認,目前有關中國西部少數民族文化研究的成果仍處於零散、單一、粗淺的初期階段,在學術界尚未形成大的氣候和雄厚的優勢.遠遠適應不瞭西部大開發對精神文化産品的客觀現實需要。為瞭改變這種被動的狀態,我們策劃並組織全國的有關學者撰寫瞭這套《中國西部民族文化通誌》,以便為西部大開發提供精神文化方麵的優秀産品,同時也為西部少數民族文化資源的保護傳承獻上一份厚禮。與國內其他同類的書籍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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