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風險社會視域下産品犯罪的刑法規製》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風險社會視域下的産品犯罪概述,堅守與突破;風險社會中的刑法麵貌,比較與藉鑒;域外産品犯罪概覽,沿革與變遷;産品犯罪的歸責原理,理論與實踐;産品犯罪的個案分析。
作者簡介
郝艷兵,男,1983年生,河南濟源人,刑法學博士。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就讀於北京理工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法律係,獲法學學士學位;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曾齣版專著《風險刑法:以危險犯為中心的展開》(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2年版),《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適用論》(法律齣版社2015年版),並在《中國刑事法雜誌》《刑事法評論》《光明日報》《檢察日報》等報刊雜誌上發錶論文十餘篇,主持國傢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各一項,參與多項課題。
目錄
第一章 風險社會視域下的産品犯罪概述
第一節 産品的概念與範圍
一、産品的概念
二、我國現行立法上“産品”概念的解析
三、我國刑法中的“産品”範圍的檢視
第二節 我國産品犯罪立法的曆史沿革
一、産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對我國産品犯罪立法沿革的分析
第三節 風險社會下産品犯罪的特點
一、産品犯罪問題涉及範圍廣、介入生活深
二、不明的和不可控的産品風險大量産生
三、産品風險在産業鏈中纍積而責任在産業鏈中分散
四、産品風險監管睏難,效果有限
第四節 風險社會下産品犯罪的成因
一、産品犯罪難以被察覺
二、産品安全的界定受多方利益主體博弈結果的影響
三、信息不對稱也是産品風險日益嚴重的重要原因
四、全球化使得産品風險在全球蔓延
五、産品安全的多重性使得産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産品
供給的影響
第五節 風險社會下産品犯罪對傳統刑法的挑戰
一、刑法價值觀的調整
二、法益理論的變遷
三、刑事歸責的重構
第二章 堅守與突破:風險社會中的刑法麵貌
第一節 風險刑法的産生根據:虛妄的前提還是真實的存在
一、對風險刑法理論根據的批評
二、對批評的迴應
三、風險社會的風險:刑法應否調整、能否調整
四、風險刑法的産生根據:風險催生齣的安全需求
第二節 風險刑法的立場選擇:法益侵害還是規範違反
一、危害性原則的消解與法益論的睏境
二、危害性原則的重構與法益論的齣路
三、風險刑法的立場選擇
第三節 風險刑法的不法內涵:結果無價值論還是行為
無價值論
一、不法的多元化走嚮
二、刑法中的“人像”變遷與人的不法理論
第四節 風險刑法的罪責基礎:規範責任論還是功能責任論
一、罪責的功能化
二、罪責的客觀化
第五節 風險刑法的犯罪類型
第六節 結語
第三章 比較與藉鑒:域外和我國颱灣地區産品犯罪概覽
第一節 英國産品犯罪概述
一、處罰根據問題
二、産品範圍問題
三、相關罪名介紹
四、前置性措施介紹
五、其他規定介紹
第二節 美國産品犯罪概述
一、美國産品犯罪的罪名概覽
二、美國産品犯罪的立法特徵評析
第三節 德國産品犯罪概述
一、德國産品犯罪立法概述
二、德國産品犯罪判例
第四節 日本産品犯罪概述
一、日本産品犯罪立法概述
二、日本産品犯罪判例
第五節 我國颱灣地區産品犯罪概述
一、我國颱灣地區産品犯罪立法概述
二、我國颱灣地區産品犯罪判例
第六節 域外和我國颱灣地區産品犯罪立法對我國的啓示
一、嚴而不厲的産品犯罪立法政策:刑法保護的早期化與刑罰的輕緩化相結閤
二、雙軌製的産品犯罪立法模式:刑法典與附屬刑法相結閤
三、科學閤理的産品犯罪立法技術:抽象化技術和類型化技術相結閤
第四章 沿革與變遷:産品犯罪的歸責原理
第一節 從存在論到規範論:因果關係理論的流變
一、條件理論或等值理論(Bedingungsstheorie od. quivalenztheorie)
二、相當因果關係理論(Ad�|quanztheorie)
三、閤法則的條件理論(Lehre von der gesetzm igen Bedingung)
四、客觀歸責理論
五、結語
第二節 從結果歸屬到風險分配:歸責原理的內在機理
一、哲學思潮的演變與刑事歸責
二、刑事歸責內在機理:結果歸屬或風險分配
第三節 産品犯罪歸責的睏境及齣路
一、産品犯罪歸責睏境及齣路之一:具體因果關係的認定
二、産品犯罪歸責睏境及齣路之二:一般因果關係的認定
三、産品犯罪歸責的睏境及齣路之三: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認定
第五章 理論與實踐:産品犯罪的個案分析
第一節 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一、關於如何認定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中的“僞劣産品”問題
二、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的既未遂形態
第二節 生産、銷售假藥罪
第三節 生産、銷售劣藥罪
第四節 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一、食品添加劑屬不屬於食品的問題
二、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間的區彆
第五節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如何認定有毒、有害食品
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彆
第六節 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産品罪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風險社會視域下産品犯罪的刑法規製》:
塔諾夫斯基提齣在擇一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條件理論的基本公式應做如下補充:數個具有擇一關係而非纍積關係的條件,雖可想象其不存在,但結果仍會發生者,則該條件仍屬結果的原因。不過補充判斷的運用同樣要以人們可以運用經驗的因果法則為前提條件。
條件理論存在的上述缺陷使條件理論無法單獨完成歸責的判斷已經成為學界的共識。由於條件理論的判斷公式必須以客觀事實以及日常經驗法則中事物之間的關聯關係作為運用的前提,一旦缺乏這一前提,條件理論並不足以奠定客觀性歸責的基礎。但是條件說的反麵排除公式依然能夠為歸責劃定邊界,從而為運用其他規範評價提供基礎。在案件所涉及經驗法則和因果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運用條件公式足以判斷因果關係是否存在,但當欠缺經驗法則和證據事實支撐時,如何去判斷因果關係是否存在就是接下來的因果關係理論所試圖解決的問題。此外,由於運用條件理論去判斷是否存在必要條件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所得齣的結論是一種純粹自然意義上的因果論,屬於客觀性的、事實性的判斷,而刑法上的客觀責任歸屬判斷是一種規範判斷,存在論上的因果關係並不等同於規範論上的因果關係。若將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視為自然科學之因果關係,勢必造成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成立範圍過於廣泛的不當後果。因而運用條件理論所認定的因果關係屬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範疇,其必須經過刑法上的價值評判纔能最終轉化為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從而完成完整的歸責判斷。
……
前言/序言
前言
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全球化的急劇擴張,人類社會經曆瞭一場根本性的變革。在此次變革過程中,産生瞭各種各樣的危險,風險正日益成為現代社會的主要特徵。現今,當工業社會的危險開始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時,根源於風險社會的利益衝突開始擺在瞭利益集團、法律和政治權力決策層的麵前。人類社會已經邁入瞭貝剋所說的“風險社會”時代。作為一個處於高速發展和社會轉型過程之中的大國,前現代、現代和後現代的社會結構特徵在當下的中國交織存在,使我國麵臨的風險管理任務更加艱巨。産品質量問題引發的安全風險即是其中重要的風險類型之一。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物質生活越來越豐富,形形色色、種類繁多的産品齣現在公眾視野裏。這些産品的齣現為人類提供瞭多樣化的選擇,豐富瞭人類的生活。然而,産品在給人類帶來滿足和便利的同時,由於種種原因,有生産者為瞭追求利潤,降低生産成本而生産假冒僞劣産品;有生産者為瞭及時搶占市場,往往在對産品安全性沒有充分確認的時候就迫不及待地推齣新産品;還有的産品是由於人類現有的科學技術水平無法發現的隱藏缺陷導緻産品存在安全隱患。部分産品存在危及人類身體、生命、財産安全的質量問題,引發瞭一係列的産品安全事件。在産品責任領域,我國接連發生瞭由産品質量問題所引發的安全事故,“山西朔州假酒事件”“金華毒火腿事件”“齊二藥假藥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雙匯瘦肉精事件”等産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地拷問著公眾的安全神經,産品質量問題儼然成為公共安全領域中的又一大難題。當人們在由於産品安全引發的事故中受到傷害甚至失去生命時,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黨委書記李春華於2016年9月30日在2016年中國城市發展高峰論壇暨《城市藍皮書No.9》發布會上錶示,2015年中國因食品安全導緻死亡人數達到上萬人,經濟損失高達50億元。參見新浪網:http://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6-10-04/doc-ifxwkzyk0922070.shtml,最後訪問日期:2016年10月4日。哪些産品安全引發的問題可能構成産品犯罪,哪些産品安全問題可能僅構成民事侵權,二者的調整界限在哪裏,誰又應當為傷害負責,這些問題成為當下保障産品安全、維護公民閤法權益亟待解決的課題。消費者在享受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産品的極大豐富的同時,也麵臨著由不安全産品所帶來的不當損害之風險。如何加強對産品安全的法律保護特彆是刑法保護成為當下現實意義的問題之一。
20世紀末以來,各國紛紛通過産品責任法律體係的建立來保護消費者的閤法權益,打擊缺陷産品生産者、銷售者的違法行為。産品責任,是指由産品的流通造成的損害或者危險所引發的責任。故這裏的“産品”是指用於銷售的産品,但並不以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為前提。産品責任以産品存在缺陷為前提條件,根據《産品質量法》第46條的界定,所謂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閤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閤該標準。産品責任又可劃分為民法上的産品責任和刑法上的産品責任。民法上的産品責任學界多有探討,然而對缺陷産品的刑事責任問題卻鮮有係統、深入地研究,這也導緻瞭我國目前對缺陷産品製造人的打擊力度不夠,無法有效遏製産品安全事故的泛濫。在現代社會,缺陷産品一旦進入流通領域,就可能對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財産安全造成嚴重的損害或者危險,單單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行政法上的行政處罰責任不足以遏製此類危害行為的發生,有必要確立缺陷産品製造人的刑事責任。不過,無條件地依據刑法控製和管理危險卻又是很危險的,有以國傢和公共安全之名行侵犯人權之實的隱憂,同時也會阻滯社會的快速發展。因而,研究如何應對風險社會,發揮刑法“保護公眾安全”的功能,實現刑法人權保障和社會保護的功能平衡是各國刑法理論所麵臨的具有極強現實意義的課題。産品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即是這個宏大課題的一個子課題。
産品責任製度是近代科技進步和現代化工業發展的産物。現代意義上的産品責任法最早誕生於19世紀工業化程度高的英國,1842年的溫特博姆訴賴特案是英國關於産品責任的判例。該判例確立瞭産品責任的“無閤同即無責任原則”。此後,隨著工業化進程的深化,産品責任問題日益凸顯瞭産品責任的基礎由閤同責任開始嚮侵權責任轉變,以侵權責任為基礎的嚴格責任逐漸成為現代産品責任歸責原則的核心所在。縱觀各國現代産品責任製度的發展軌跡,大緻都經曆瞭以下幾個曆史階段:契約責任階段、過失侵權責任階段、擔保責任及推定過錯責任階段、嚴格責任及改革發展階段。但是毋庸諱言的是,早期的産品責任法主要局限在民事領域,對産品的刑事責任鮮有論及。隨著20世紀人類科技的飛速發展,藉由企業有組織、大規模生産的瑕疵、危險産品,因為大量地進入流通領域,其所帶來的損害是全麵性的,這相較於一般典型的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其所帶來的損害以及危險性要大得多,僅僅使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已經不足以充分地保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而且更容易促使産品製造人養成賠錢瞭事的想法,這將使産品製造人有恃無恐,對於産品的安全性掉以輕心。有鑒於此,對於瑕疵産品製造人大量製造、大量生産所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有必要在既有的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之外,再對瑕疵産品製造人科以刑事責任。
德國刑法最早關注這一領域。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的Contergan案中就已經齣現瞭關於缺陷産品製造人的刑事責任的判決。由於藥商在研發和製造藥物的時候,不見得對於藥物的副作用或者效果有絕對的掌握和認識,因而生産藥物的行為是一種製造風險的行為,藥品生産商基於其危險源監督者的角色負有保證其生産的藥物不緻産生危害人體健康的副作用的義務。在未盡到保障藥物安全的義務時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該案事實上在産品的刑事責任領域裏引入瞭嚴格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認識可能性已不再成為歸責的前提,重要的是行為人是否按照規範的期待發揮自身的認識能力和控製能力。嚴格責任的齣現暗閤瞭風險刑法罪責客觀化的發展趨勢,以罪過原則為核心的責任主義在某些涉及公共安全的領域內逐漸嚮以控製原則為核心的負責主義轉變。到20世紀末,隨著産品犯罪案件的大量齣現和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的日益嚴重,刑法上的産品責任這一課題纔被德、日等大陸法係國傢的主流刑法學界予以廣泛關注,其研究已較為深入、成熟。特彆是在1990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作齣的有關皮革噴霧器(Lederspray)的判例中,更確立瞭産品製造人和銷售者有迴收缺陷産品的義務。這個判例引起學者很多的討論,更促使德國學界正視缺陷産品製造人刑事責任這一個問題。但是,關於缺陷産品範圍的界定、刑法上産品責任的歸責界限、因果關係的認定、責任主體的確定等問題,學界仍然紛爭不斷,莫衷一是。此外,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還停留在對産品責任問題的教義學考察上,對那些對産品安全具有重要影響的一係列社會性的外在參數缺乏足夠的關注,如社會發展狀態、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等因素。因而在研究範式上具有封閉性和局限性。英美刑法理論和判例基本上對刑法上的産品責任未加涉及。學者們認為産品責任的刑事化既無必要,也無法令人滿意。See Frank J.Vandall,“The Criminalization of Products Liability:An Invitation to Political abuse,Preemption,and Non-enforcement”,Catholic University Law Review57,2008,p.342.因産品缺陷緻人損害的案件基本上都會按照侵權案件來處理。但美國在聯邦和州的層麵上有關産品犯罪的立法也在逐漸增多,如1972年頒行的《消費者産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2008年頒行的《消費者産品安全促進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2009年頒行的《2009年食品安全促進法案》(Food Safety Enhancement Act of 2009)等都含有追究産品刑事責任的條款。
隨著我國社會轉型進程的加快,“毒奶粉”“假酒”“假藥”等産品安全事件在社會生活各領域頻繁發生,公眾對産品安全的需求日益迫切,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呼籲動用刑罰手段來保障産品安全。我國刑法理論界已有少數學者開始關注産品安全刑事責任體係的構建問題。但不可否認,我國刑法學對産品責任的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不僅數量非常有限,而且在整體質量上還遠未達到西方刑法學的研究水平。國內刑法理論界尚未將産品責任和風險刑法這兩個問題聯係起來加以考慮,並沒有注意到風險社會的來臨對刑法上産品責任體係所産生的構造性影響。因此,將産品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置於風險刑法理論的視域內進行對接性研究,尋求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之間的平衡點,厘清産品犯罪的界限和責任認定問題就顯得尤為迫切。
總序
法治昌明離不開法學興盛,法學興盛離不開法律學人的砥礪前行。浙江財經大學法學文庫即是浙江財經大學法律人耕耘於法學領域成果的結晶。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成立於2002年, 2010年獲得法學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予權。現有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和經濟法學4個碩士學位點;學院法學研究力量雄厚,目前共有法學專業教師33人,教授11人,副教授8人,其中博士生導師2人,碩士生導師17人,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2人,浙江省“151人纔工程”人纔5人,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3人,校中青年骨乾教師7人。
學院堅持實施科研強院戰略,鼓勵教師從事高水平的學術研究,激發瞭廣大教師從事學術研究的積極性,整體學術水平有較快提升,取得瞭一係列重要的科研成果。近年來,學院教師先後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立項21項,其中國傢社科基金項目立項8項。教師先後在《法學研究》、《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管理世界》、《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政法論壇》等刊物上發錶和轉載學術論文300餘篇,齣版瞭專著和各類教材近40部,獲得省部級等各類科研成果奬30餘項。
為展現浙江財經大學法律學人在法學研究領域辛勤耕耘取得的成果,擴大學術影響,助力法學人纔的成長。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與法律齣版社協商一緻,設立浙江財經大學法學文庫齣版項目,集中齣版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教師在法學研究領域取得的專著類學術成果。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與法律齣版社本著鼓勵學術創新、打造學術精品的追求,對申報列入文庫齣版計劃的書稿精心選擇,潛心打磨,以期展現浙江財經大學法律學人研究的最高水準。
孔子雲: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周敦頤亦言:文以載道。我國的法治建設方興未艾。弘法治之道在法律人,法律人弘道在法學論著。期盼浙江財經大學法學文庫的齣版能夠為浙江財經大學法律人弘揚法治之道開闢新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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