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简明扼要地阐述美国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内容包括现在侵权责任概论,故意侵权概论,抗辩与特权,损害赔偿,过失侵权行为:基本原则,过失的证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限义务:过失造成的精神损害,严格责任,产品责任法,共同侵权人,豁免权,诽谤,侵犯隐私权等。2004年我社翻译出版的是1999年第二版,本选题是本书*新版本,即2013年第五版。侵权法紧随社会发展会有较大更新变动,2005年美国法学会颁布了侵权法第三次重述*新条款,作者在新版中更新了相关内容、法律条文,以及典型案例,使本书更加实用,对中国更有启发意义。
作者简介
文森特·R.约翰逊教授任教于德州圣玛丽大学,目前担任南得克萨斯讲席教授,兼任圣玛丽大学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作的中国法律与商务项目负责人。约翰逊教授研究范围广泛,尤精于侵权法、律师执业责任法与比较法,《美国侵权法》(英文全称为Mastering Torts)为其经典著作之一,在美国广受欢迎。约翰逊教授毕业于圣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J.D.);后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L.L.M.),2016年再次获得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高级L.L.M.学位。 约翰逊教授曾在纽约州最高法院、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从事实务工作。约翰逊教授是美国法学会的会员,担任《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多个项目的咨询小组专家成员。约翰逊教授作为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曾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2005年)和中国(中国人民大学,1998年)任教。他还曾作为访问学者在圣母大学法学院、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牛津大学、杜伦大学等高校任教。截至目前,约翰逊教授已在12个国家讲授过法律和发表过专题演讲。
译者简介 赵秀文,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现任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顾问,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著有《著作权》《国际商事仲裁》《香港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等,主编和参编《国际经济法教程》《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等教材十余种,翻译有《国际法》《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美国侵权法》等英、俄著作近十种。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国际商报》等国内外法学报纸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
目录
第一章 现代侵权责任概论 1
第二章 故意侵权概论 11
第三章 抗辩与特权 33
第四章 损害赔偿 46
第五章 过失侵权行为:基本原则 56
第六章 过失的证明 80
第七章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87
第八章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96
第九章 有限义务:不作为 111
第十章 有限义务:土地所有人的责任 124
第十一章 有限义务:过失造成的精神损害 137
第十二章 有限义务:与酒类有关的损害 144
第十三章 与节育、怀孕、生育、收养有关的侵权行为 147
第十四章 严格责任 152
第十五章 产品责任法 161
第十六章 基于原告行为的抗辩 174
第十七章 共同侵权人 185
第十八章 豁免权 195
第十九章 时效法 202
第二十章 对土地所有或使用的干扰:非法侵入土地和妨害 205
第二十一章 虚假陈述 215
第二十二章 诽谤 229
第二十三章 侵犯隐私权 249
译后记 258
补记 260
精彩书摘
一般而言,美国侵权法所调整的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人们所进行的每一项活动都可能成为他人请求人身伤害赔偿或财产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行为囊括了人类的全部活动。没有一项规则或一组规则能够调整如此广泛的领域。因此,毫不奇怪,侵权法是由大量的规则和不同的法律责任理论构成的。 1.侵权行为(torts)与犯罪(crimes) 尽管同一行为(例如殴打他人或在交通意外事故中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可以既构成侵权行为,又构成犯罪,然而,侵权之诉在以下方面不同于刑事诉讼。首先,侵权之诉通常由个人提起,起诉人所寻求的是个人救济,或者是金钱上的赔偿,或者是得到一项禁令。刑事诉讼则由国家官员提出,目的不仅是对受害者提供保护,更重要的是保护公众的利益。对被告的处理通常是监禁,有时是处以罚金,这些罚金收归国库。虽然,刑事诉讼有时也判令由被告向犯罪的受害者提供某种形式的赔偿,但此项赔偿通常只是刑事诉讼中的附带事项,并且赔偿金额极为有限。其次,证明标准也是刑法与侵权法的重要区别。在侵权诉讼中,除极少的例外,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未发生的可能性(证据优势)。但这种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够的。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生命或自由的 侵犯的可能性要求公诉人的证据有更高程度的确定性。因此,国家必须证明:对证明被告犯罪的证据无法提出合理的怀疑。 2.侵权行为(torts)与合同(contracts) 某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例如,一个消费者由于有缺陷的产品没有达到其合同的保证而受到伤害。该不幸的消费者,既可以以该产品未能达到其保证的内容为由,提出违约之诉;也可以根据各种意外伤害的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侵权之诉。 一般来说,合同义务是选择进行交易的当事各方通过协商而自愿达成的义务。相对地,侵权责任则是法律规定的,无须取得行为人的同意,甚至可以保护陌生的第三者免于受到伤害。究竟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还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不仅取决于对方可以提出何种抗辩(如意外事故发生前,原告存在着过失行为,此项过失可能使侵权之诉中的原告不能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减少此项赔偿金额;但在合同之诉中,该事实则不一定对原告造成影响),还取决于损害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如惩罚性的赔偿在合同之诉中一般不存在;但在某些侵权之诉中,则得以适用)。 3.侵权法主要是各州普通法的调整范围 侵权法主要仍是各州普通法(即法官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的法域在侵权法的许多重要方面有不同规定。尽管如此,各州和联邦立法机构均愈加涉足这一领域(如一些州制订机动车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所有州都通过了劳工赔偿法、大多数法域确立了医疗事故过错责任标准;对侵权之诉中的抗辩范围和程度作出规定;限制可以请求赔偿的损害的类型和金额;以及致力于“侵权法改革”的努力等)。此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某些有限的领域内,也影响了现代侵权法的形成,特别是 通过其作出的关于联邦宪法如何限制由于行使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如保证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的限制的判决。在一系列重要判例中,联邦立法“优先于”(preempts)(取代了)(replaces)州法中的侵权救济(见第十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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