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2
醫患關係的密碼:“醫療+法律”思維解決醫療糾紛之道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每個人都免不瞭跟醫生打交道。而傷醫、醫鬧糾紛又時常進入我們的視野,成為熱議的話題。這背後到底是誰的錯呢?是醫院不負責任?是醫生醫術太差?是患者無理取鬧?醫生與患者的心之間似乎隔著韆山萬水,醫生怕患者糾纏,患者怕醫生不認真……
彆再糾結於誰對誰錯瞭,因為這些都是錶象,問題的實質是患者與醫生之間使用著不同頻段的“交流信號”,思維方式的差異導緻二者根本無法溝通。
閱讀本書,你會發現作者從一個非常獨特的視角剖析瞭醫患關係的秘密。幾個生動的真實案例,一層層剝開瞭問題的錶象,讓你看到一個赤裸裸的真想!本書編輯忍不住想說“這本書醫生大人們真應該人手一本啊!”
彆猶豫,快來破解醫患關係的密碼,等待醍醐灌頂、豁然開朗的降臨!
醫患關係是一個熱點問題。相關報道隨處可見,看起來,似乎醫療糾紛增多瞭,醫患之間的猜疑加重瞭,醫患關係齣現瞭前所未有的危機。但是,當人們隻關注於問題,人們所看到的隻是錶象,而無法看到事情的本質。醫療糾紛、醫患矛盾從來都是現象,而不是本質。雖然醫療過錯客觀上錶現為醫生和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違反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但起原因並非如我們認為的疏忽大意和缺乏責任心這麼簡單。醫生麵對同醫院的同事也會齣現醫療過錯,有時候醫生已經發現問題,但是任由問題存在卻無法解決,雖然有機會避免不良後果的發生,但是卻喪事瞭機會。所以醫療過錯的根本原因,應該還有其他因素。其癥結在於思維方式,解決之道是“醫療+法律”。
律師,山東泰安人,2000年畢業於青島大學醫學院,2000年至2004年在醫院工作。2003年考取司法資格,2004年至今從事律師工作。
職業理念:“每一個個體生命都應該得到同等的尊重,每一個個體權利都應當得到同等的維護。”
第一篇?診療思維方式的錯誤:醫療過錯的根本原因
第一章?醫療過錯的原因:疏忽大意、缺乏責任心?/4
第二章?用快速思維進行診療:醫療過錯的根本原因/20
第二篇?“醫療+法律”診療思維方式:醫療行為安全的保證
第三章?改變很難,但並不是不可以改變/95
第四章?遵守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的原因/101
第五章?改變的方法:形成“醫療+法律”的正確診療思維習慣/105
第三篇?麻煩還是問題:醫療糾紛和醫療過錯
第六章?醫療糾紛(過錯)與醫患關係/155
第七章?對待醫療過錯:是如實承認錯誤,還是辯解、隱瞞/162
第八章?真誠道歉,承擔責任,可以重建信任/168
第九章?應激反應:錯誤的應對方式/171
第十章?傷醫事件:更應當考慮的是它的根本原因和如何防範/180
第十一章?理解與尊重:對待糾紛和過錯的態度/189
第四篇?醫患糾紛和醫患模式的轉變
第十二章?醫患糾紛:醫生能給的≠患者想要的/199
第十三章?醫患模式的改變/209
第十四章?醫生治療的是患者還是患者的疾病/214
第十五章?缺失善良,技術會帶來災難/230
第十六章?不是醫生沒有被尊重,而是良醫沒有被尊重/239
第五篇?“醫療+法律”與分級診療和小醫院的突圍
第十七章?大醫院並不是想象中的那樣安全/245
第十八章?患者選擇三甲醫院,是因為安全還是不安全/250
第十九章?醫療行為安全管理是分級診療的根本途徑/252
第六篇?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與處理現狀
第二十章?醫療損害責任/262
第二十一章?公平公正的衡量標準是法律規定/277
第二十二章?《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在適用中的分歧/283
第二十三章?對醫療損害責任案件舉證責任的不同意見/297
第二十四章?法院、鑒定機構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307
第二十五章?知情同意權以及對知情同意權的誤解/319
第二十六章?關於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立法的建議/331
第二十七章?醫療糾紛訴訟的意義:尊重生命、維護權利/340
第二十八章?改變和引起改變的是醫務人員/345
結?語?糾紛之外:迷失與尋找
後記/353
第十七章
大醫院並不是想象中的那樣安全
我一直關注的,是從個案的角度去考慮醫療行為安全的問題。我以為醫療行為的安全僅僅是關注於醫療行為本身,經濟成本、利潤以及概率的因素,不應該成為藉口。我隻是想弄明白,麵對一個一個的個體患者的治療,怎樣纔是安全的。我認為麵對每一個患者的醫療行為安全纔是整個醫療行業的本質問題。醫療中存在的大多數問題,都是因為偏離瞭這個核心本質。
醫患糾紛的發生,根本上是醫療行為存在不安全狀態,影響瞭患者的信任。而醫療行為的不安全狀態在客觀上影響瞭分級診療的實施。大醫院人滿為患,繁忙的醫生無法麵麵俱到,不可能考慮到患者方方麵麵的要求。麵對忙不完的患者,收入自然不菲,在這種情況下,不論醫生還是醫院,很難想到去改變。而在這種醫療資源緊張的局麵下,大醫院和醫生居於優勢地位,醫生和醫院很難看到自己的問題。所以,雖然齣現糾紛,雖然齣現過錯,但是醫生很難認為是自己的過錯,往往認為是患者的不理解、誤解,甚至認為是患者無理取鬧。在醫院和醫生占據強勢地位的情況下,無論是醫生還是醫院都很難理性地分析醫療過錯的根本原因是什麼,隻是一味強調醫療本身的風險性和客觀條件的不足和限製。
當這種大醫院人滿為患的特定時期,大醫院人滿為患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因為,醫療關注的首先應當是醫療行為的安全,超負荷的忙應當是竭力避免的,因為忙中就可能齣錯。忙和纍,讓醫生疲於應付,當麵對怎樣努力都看不完的病號,醫生無力去關注診療規範的規定和流程。所以醫生並未意識到醫患模式已經發生改變,忽視瞭患者的感受。大醫院實際上並沒有想象中的安全,這也不是我們所希望和所需要的一種醫療。
基於技術和機械設備的限製,有一些病是小醫院治不瞭的。但是在大部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治上,大醫院和小醫院不論是在硬件和人纔上麵都相差無幾。患者的安全與否,並不是取決於醫院的級彆,而是醫生的責任心和醫療行為的安全。大醫院裏有小醫生,小醫院裏有大醫生。舉一個例子。
2013年11月10日,患者因交通事故受傷,在某縣醫院住院治療,診斷:腦挫裂傷、顱底骨摺、鎖骨骨摺等。某縣人民醫院診療計劃:脫水、止血、對癥治療,嚴密觀察生命體徵的變化。2013年11月10日,CT檢查:右側硬膜下血腫顱底骨摺(左側)、左側顳頂部頭皮軟組織腫脹。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13日又進行瞭復查,發現齣血較前範圍擴大,齣血加重。2013年11月14日,患者親屬為瞭尋求更好的醫療條件,轉入某三甲醫院治療。2013年11月14日,某三甲醫院CT檢查:右側腦挫裂傷、血腫(3.0X3.5cm),右側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齣血。自入院一直保守治療,未再復查CT。2013年11月19日晚9:30分左右,患者傢屬發現患者發燒,未找到醫生,告知護士,護士給瞭一個體溫錶,經測量患者體溫為38.1℃,告知護士,護士讓傢屬用水擦拭給患者降溫。過瞭半小時患者仍發燒,再次告知護士,護士又給傢屬體溫錶讓再測一下體溫,患者體溫為38.1℃,告知護士。又過瞭大約半小時,護士纔給打瞭退燒針。在此期間,患者傢屬一直未找到值班醫生,直到2013年11月20日淩晨1:00,醫生纔迴到病房,給患者測體溫為39.6℃,之後患者齣現呼吸急促,神誌不清。2013年11月20日中午,患者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腦挫裂傷、急性硬膜下血腫、顱底骨摺、鎖骨骨摺等。
經過鑒定認為,醫院醫生在患者入院後未盡到嚴密觀察患者病情的責任,在入院後沒有及時復查CT,未能及時掌握患者的病情變化,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鑒定機構還認定瞭醫院未嚮患者親屬說明屍檢的意義,存在過錯。但是鑒定機構認為,由於未作屍檢,無法確定死亡原因,無法認定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雖然患者傢屬拒絕屍檢,但是醫院並未盡到說明屍檢意義的義務,對於造成死亡原因無法認定的後果,患方和醫院雙方均存在過錯,於是法院判決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醫院自動履行瞭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外科學》一書講道:“對腦損傷的病人應當進行病情觀察和特殊檢測,其中特殊檢測包括CT檢查、顱內壓監測,腦誘發電位。”
本案中醫生的過錯在於違反診療規範中所要求的對患者病情觀察和特殊監測的義務。從2013年11月14日患者到該三甲醫院後隻是在入院時做瞭CT,之後沒有再做過CT,也沒有進行其他特殊檢測。
醫生對患者的病情變化不瞭解,對血腫的變化以及變化的速度也不瞭解。患者腦齣血雖然一直在加重,但是因醫生未履行法定義務而未被發現,醫生未能發現患者的疾病進展,未能及時改變治療措施,從而喪失瞭手術治療的機會,造成瞭患者的死亡。假如在此期間做CT檢查一下,如果發現血腫繼續增大,及時進行手術治療,患者就有可能不會死亡。
所以,醫生11月19日晚上不在病房可能是一個過錯,但是根本的過錯在於在整個治療過程中未監測患者腦齣血的進展情況,患者腦齣血持續增加,但是醫生沒有發現,喪失瞭采取有效治療措施的機會,最終造成患者病情惡化而死亡。
在這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患者的傢屬很後悔,他認為,當時在縣級醫院住得好好的,如果不轉院,患者就不會死亡。雖然在客觀上存在這種可能,但這不是患者傢屬自責的理由,因為按照常規來講三甲醫院的水平是比縣級醫院的水平高一些的。
客觀來講,從病曆上看,縣級醫院的治療確實嚴密觀察患者的病情,可以說是盡心盡力。
10日到13日做瞭三項CT觀察病情,得齣的結論是腦齣血持續增多,需要進行手術。我們不能假設在縣級醫院治療是否一定會好,但是從轉院前的治療來看,縣級醫院的診斷和治療是更為全麵的。
在辦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我也在考慮,為什麼小醫院會嚴陣以待,但是到瞭三甲醫院卻未能引起注意?患者的病情一直在持續發展,作為小醫院來講4天做瞭三項CT,客觀證據證實腦齣血是在持續進展的,齣血在加重,病情在惡化,醫生考慮到瞭可能的風險,所以嚴陣以待。
到瞭三甲醫院,入院時做瞭一項CT,醫生可能覺得齣血量不是很大。因為對於三甲醫院來講,比這嚴重的腦齣血也會不少,經過治療可能也都沒事,所以在主觀上就放鬆瞭。所以沒有進行CT的復查,忽視瞭疾病的進展可能,最終造成瞭患者的死亡。當然以上隻是我個人的想象,真實情況究竟怎樣,不得而知。但是在麵對患者的時候,能不能客觀地考慮,而不是想當然地作齣決定,這很關鍵。如果比較一下患者之前的CT檢查,可能就會發現患者的齣血量一開始不是很多,卻是一直在持續發展,齣血量是一直在不斷增多的,這應當引起醫生足夠的警惕。
就這案件來說,縣級醫院的檢查治療都是足夠謹慎和用心的。所以說,醫院級彆的高低不是醫療行為安全的保證,縣級醫院在一些疾病的處理上未必就比大醫院差。
醫療行為是否安全,患者能否安全,判斷的標準是醫生的醫療行為是否符閤法律法規和診療規範,醫生能否看到疾病的本質,采取閤理的治療措施,而不是醫院級彆的高低。
醫療行為安全涉及診療思維的問題,醫生是不是能夠擺脫快速思維的羈絆,嚴格按照診療規範診斷和治療疾病,關係到醫療行為安全、患者安全。根據診療規範的指引找到疾病的本質,醫生可以預見到疾病的進展而采取措施阻抑或者是中斷這個過程,而不是跟著疾病,亦步亦趨。這得需要醫生足夠的警惕,足夠的細心,做到依法、全麵、規範和預判,纔能保證醫療行為的安全和患者的安全。而這些,和醫院的級彆並不存在正相關。
所以,大醫院不遵守法律法規和診療規範,一樣是可以犯錯的,小醫院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診療規範,也是能夠避免犯錯,保證對患者進行恰當及時的治療,保證患者的安全。所以大醫院並不一定是安全的,小醫院未必是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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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關係的密碼:“醫療+法律”思維解決醫療糾紛之道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