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1
私募基金主要监管规范汇编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1.全面、系统地汇编了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帮助。2.书稿最后附了案例以及一些专业领域的式模板,将枯燥的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便于读者深入地了解私募基金行业。
本书是对私募基金监管规则的汇编,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与运营规则进行汇编,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的综合规则、登记备案、募集与运营、内控与外包、信息与披露、合同指引、从业人员管理、会员管理、其他以及附录十部分。
王鑫,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会计等从业资,执业方向为公司法、私募基金、知识产权、税务筹划。
目录
第一篇综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篇登记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私募基金主要监管规范汇编
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2016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综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篇募集与运营
证监会关于私募产品、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答复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号》的通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号
第四篇内控与外包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篇信息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正式运行的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号
第六篇合同指引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第七篇从业人员管理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关于年基金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 II ·
目录
第八篇会员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第九篇其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京成立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一)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
附录
附录 基金知识常识问答
附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与风控制度模板
附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处分典型案例
附录 涉私募基金管理人民事诉讼十案及裁判规则
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正式纳入国家法律,进行明确定义并规范始于2013年修订的《基金法》。新《基金法》于2009年到2012年进行大修订,2012年12月28日正式颁布后,新增一章(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了规定。自此,私募基金取得法律的身份。
新《基金法》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进行了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并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基金法》对此也对基金行业协会进行了赋权《: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基金行业协会的职责,第(七)项为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随同《基金法》的修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2 年6 月正式成立。基金业协会依照《基金法》的规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基金业协会成立以后,开始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登记备案。其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并没有纳入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监管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已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国家发改委监管并备案。
鉴于存在对私募基金的多头监管情况,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发文《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明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来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自此,证监会获得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权限。
中央编办发文以后,2014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报送作出了相关规定。
证监会也于2014 年8 月21 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自此,关于私募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以法律《基金法》加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形式正式形成。
基金业协会发布《登记备案办法》后,于2014年2月17日,协会开始受理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2014年3月5日,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于4月30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主要监管规范汇编2014年3月17日,协会公布首批50家获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举行颁证仪式,向该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该机构成为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备案进入常态化的运行。
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也迎来政策利好,中央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于2014年3月25日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支持私募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到2014年年底,大约有500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在这一年,协会发布了登记备案的3个解答。
2015 年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井喷”之年。因为不设行政审批以及申请的便利化,越来越多的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到2015年年底,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数量达到25000多家。
随着数量的急剧增加,私募基金行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些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纸质证书,非法自我增信,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一些机构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从未备案基金,开展业务,甚至就是个空壳公司,根本不具备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一些机构公开推介私募基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又因投资失败而“跑路”;更有甚者,借私募基金名义搞非法集资,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总之,2015年,随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的“井喷”,监管没有及时跟上,这些问题给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于是,基金业协会决定重拳出击,从严监管。2016年2月1日,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4日,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2月5日,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4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类牌照的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门槛越来越高,具体表现如下。
1.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2.加强信息报送。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否则将注销登记;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否则将注销登记。
好东西。。。。。。。
评分不错哈!!!!!!!!!!!!
评分买回来就看了,增加知识量,不错的选择
评分挺好的
评分不错哈!!!!!!!!!!!!
评分很实用,谢谢!
评分基金协会网站上全有,不过纸质版可以缓缓眼睛。。。。
评分16号订的书18号早上收到,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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