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从理论阐释出发,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进行考察和反思,结合制度层面的不足,对当前的衔接理论展开理性思考,zui后在衔接制度沿革的基础上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重构提出设计构想。
作者简介
练育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和上海市卫生局科研项目各1项,获第五十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参与zui高人民法院重点研究项目、教育部、司法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以及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等课题10多项。已出版个人专著1本,主编3本,并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法学》、《学术月刊》、《社会科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制日报》等权wei、核心期刊以及报纸发表各类论文40多篇。
目录
序
导论
一、衔接表述方式的界定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视角
第一章基本问题阐释
第一节研究阶段划分
一、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1年(第一阶段)
二、2001年至2011年(第二阶段)
三、2011年至今(第三阶段)
第二节研究主要内容
一、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二、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适用的规则及原则
三、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设置
四、有关行政刑法的思考
第三节存在问题与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二、进一步思考
第二章衔接制度的反思
第一节衔接实践的困境
一、实体衔接上的困境
二、程序衔接上的困境
三、衔接监督上的困境
四、产生困境的原因
五、延伸思考
第二节行政执法边界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理由: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性要件分析
三、案情事实:衔接中若干困惑分析
第三节检察监督的反思
一、人民检察院在衔接中职责的规范分析
二、人民检察院在衔接中职责的合法性分析
三、人民检察院在衔接中职责的司法认定
四、人民检察院在衔接中职责的应然性分析
第三章衔接理论的反思
第一节刑事优先原则的反思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渊源
二、刑事优先原则在行刑衔接中的运用
三、刑事优先原则的检讨
第二节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一、问题提出:理论与制度冲突
二、理论渊源及在中国的发展
三、原则内涵的重新界定
第三节检察权性质的反思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权力性质的不同学理观点
二、不同理论学说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行刑衔接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分析
四、行刑衔接中人民检察院行使权力性质的定位
第四章衔接重构的思考
第一节衔接制度的沿革
一、萌芽与探索(1957~2001年)
二、建立与发展(2001~2011年)
三、反思与完善(2011年至今)
第二节重构的理论思考
一、已有研究成果的反思
二、衔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制度重构的理论需求
第三节重构的实践思考
一、对立法形式的思考
二、执法证据衔接思考
附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之反思》:
首先,针对第52条第2款合法性的讨论。对此,绝大多数研究部肯定了该款的制定不仅具有法理上的支撑,同时也有着现实需求的支持,并且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之间具有一定的相通性。
但也有观点明确提出,该款的规定似乎有悖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法理,实践中也会带来弊端,其从3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认为,该款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职权原则,即如果允许直接使用行政执法所获得的证据,那么就意味着在这些证据的收集上,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刑事司法的功能,这显然与刑事诉讼的职权原则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侦查一章中关于收集物证、书证的主体要求;二是认为,该款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收集程序上的严格要求相悖;三是认为,该款规定的书证类证据乃属于“传闻证据”,司法机关直接采用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这类证据,更加不符合“传闻证据”(例外)使用要求,会损害证据的客观性。
其次,针对该款中“等”字的讨论。根据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等证据材料”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就成为了理论和宴务界不得不直接面对的问题。对于“等”字的理解,从最广泛的涵义出发,可以有“等内等”与“等外等”之分,所谓“等内等”,即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这4种证据,而所谓“等外等”则指除了这4种证据外,还包括了其他相类似的证据种类。
……
前言/序言
序
进入21世纪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引起了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并且后者中还明确指出了当前衔接中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但是,检视目前的理论研究,却稍显偏弱,尤其是行政法学者很少关注这一领域。
育强博士自2010年9月开始博士后研究之际,我就建议他多关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育强没有辜负我的期望,这几年一直围绕着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论文,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构之基础理论》一文还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上列为主题发言,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这本《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之反思》的付梓出版,标志着育强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达到了新的高度,可以说弥补了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的欠缺与不足,尤其是作者立足于“反思”,有所悟,有所见,应该说是对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的一大贡献。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之反思》从理论阐释出发,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进行考察和反思,结合制度层面的不足,对当前的衔接理论展开理性思考,最后在衔接制度沿革的基础上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重构提出设计构想。综观全书,这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立足实践,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就制度规范层面而言,本书提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实体困境、程序困境以及监督困境。此外,还详细分析了上海市自2012~2014年这3年间各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以及司法机关立案、逮捕、判刑的实际情况,还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1~2013年这13年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的衔接问题,并从中考察在衔接实践工作中是否真正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作者的结论是:无论是中央垂直管理的中国证监会的执法衔接实践,还是地方分级管理的上海市执法衔接实践,都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但是,是否存在有案难移或移送后得不到及时处理的现象?中央垂直管理执法机关的执法实践与地方分级管理的执法机关的执法实践不太相同。其中,在地方分级管理执法机关的衔接实践中,有案难移或移送后得不到及时处理的现象并不严重,而在中央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如中国证监会的衔接实践中,这类现象却比较普遍和严重。
第二,理论创新。本书的第三章针对现行的衔接理论,如“刑事优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检察权性质”3个方面进行反思。作者并未止步于针对现有理论的“破”,而是着眼于“立”,提出了新的方案。例如,反思“刑事优先原则”,提出“同步协调的原则”;反思“一事不再罚”原则,提出“有限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反思“检察权性质”,提出行刑衔接的性质定位是法律监督权。
第三,对实践中的一些难题,提出初步设想,设计解困方案。例如,提出了同步协调原则,即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刑事司法机关,一旦发现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就先立案、先调查、先处罚。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涉嫌犯罪行为采取移送而不停止调查及处罚,而刑事司法机关针对需要及时采取能力(资格)罚的犯罪行为则商请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此外,针对具体执法领域中的衔接问题,还提出了通过独立性、散在型的立法方式,以解决具体执法领域中的衔接问题,并以此次《证券法》修改为例,提出了具体立法修改方案。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之反思》是育强多年来研究成果的深化,也是长期深入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范例。
育强的成就令人惊喜、欣慰,但我的期望不止于此。由于我国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急剧增加,如何有效、公正地适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这两种手段,以保障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这是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因此,期望育强再接再励,层楼更上,尤其对不同的执法领域,如食品安全、卫生、教育、交通、治安、金融等各个领域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深入考察,条分缕析,为我们提供新的学术成果,作出新的贡献。
祝贺育强的成就,这是这篇序言的初衷。对于育强新的期盼和祝愿,更是这篇序言的热望,相信育强将会给我圆满的应答!
应松年
2017年新春于北京世纪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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