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法规选编/城市管理系列培训教材》共5部分,主要收录了与现代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有关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部分省市颁发的各类文件、法律、条例、办法等总计69篇(部)。从内涵类型上看,包括了现代城市发展与管理及行政综合执法的指导思想、大政方针、改革举措,以及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从结构形式上,所选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有全文,也有篇章节录。同时,限于篇幅,另有70篇只附目录,供需要时查阅。
《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法规选编/城市管理系列培训教材》可作为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岗位工作者的工作参考读本和培训配套用书,可供我国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类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学习参阅。
目录
第一篇 国家相关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5年)(节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第二篇 法律
第一章 行政执法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选)
第二章 交通治安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
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
第三篇 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一章 规划土地管理类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节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节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节选)
第二章 住房建设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节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节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节选)
物业管理条例(节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章 市政交通管理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节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节选)
第四章 环境水务管理类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节选)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选)
第五章 市容林绿管理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节选)
风景名胜区条例(节选)
第六章 其他事务管理类
个体工商户条例(节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选)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节选)
第四篇 地方部门规章
第一章 规划土地管理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节选)
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节选)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住房建设管理类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节选)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节选)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章 环境水务管理类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节选)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节选)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节选)
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节选)
第四章 市政交通管理类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节选)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节选)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节选)
第五章 市容环卫管理类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节选)
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节选)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节选)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节选)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节选)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类
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节选)
无锡市公园管理办法(节选)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节选)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类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节选)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节选)
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节选)
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节选)
第八章 行政执法管理类
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节选)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5版全文)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节选)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2013版全文)
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2013版节选)
第九章 其他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节选)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节选)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节选)
第五篇 其他法规参阅目录
后记
精彩书摘
《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法规选编/城市管理系列培训教材》: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前言/序言
城市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逐步形成的地理、经济与生存意义上的空间综合体。它根据人类的需要而创设——由物物交易渐成雏形;它顺应自然的地势而构筑——因交通便利集聚成城。
如果说,平衡、协调是自然循环的内在规律,智慧、文化是人类生存的心智密码的话,那么,敬畏、适应、有限地改造自然,就是人类尤其是现代城市永续发展的不变法则。践行这一法则,人类城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一般到现代的理性演‘化,无不遵循主观需求与客观可能的平衡逻辑,无不关注人文进化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同步,无不恪守有序规范与法制约束的公序良俗。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断地总结经验、理智地吸取教训,由建设为主到建管并举,直至以管理、法制来规范建设、稳定社会、提高效率、优化品质。
进入现代社会,不同规模和发展阶段的城市,面对无处不在的现实与虚拟的交往,面对变化莫测的个体与群体的关系,面对纵横交错的城市结构与事务变化,秩序、规范成为大众的共同期盼,而实现这一愿景的重要途径,就是现代城市管理及其适配的行政综合执法。对此,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下,倡导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因为管理与执法作为对他人行为的规范手段,首先必须自我规范、事出有据、行遵有律,由此人们才能服管、方会遵从,由此社会才有秩序、城市方可规范。
现代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的循规蹈矩,既要靠有法可依的体制机制,也要靠有法必依的平时践行,更要靠执法必严的行为规范。为此,本书从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身的体系性、严谨性,以及现代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实践的需求性、可行性出发,全文收录或节选了69部(篇)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70部其他可供参阅的法规目录。从结构层次分,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重要文件、全国人大通过的相关法律、国务院颁布的专项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针对性办法、部分省市出台的地方性规章;从涉及领域分,包括城市规划与土地、住房与建设、环保与水务、市政与交通、市容与园林、行政与执法、治安与工商管理等诸多方面;从内涵分,所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注重的是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的思想指导、方向把握,所选全国人大法律主要关注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的基本遵循、原则坚守,所选国务院法规意在提供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的行为约束、行业规范,所选省市地方规章寄望给予各地依法规范城市管理与行政综合执法更多的优化创新;从篇幅分,中央文件有3篇、人大法律有13部、国务院及部委法规有20部、地方规章有3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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