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法律專傢“以案釋法”,詳解新舊法律銜接適用。
◎體例清晰,結構分明:(1)帶有條旨的《民法總則》法律原文;(2)案例釋解,也就是本案例對相關法律規範進行詮釋的概括性結論;(3)案情簡介;(4)爭議焦點,也就是案例各當事方的爭議集中點;(5)司法判解,基於基本法學理論、本案例事實與爭議焦點,對照《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的相關法律規範分析論述,著重闡述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的相關法律規範變化和適用中的要點問題;(6)裁判指引,將該案例中對相關法律事實的法律適用規則總結提煉;(7)配套規則適用指引,列齣與本法律規範和案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為主綫,突齣“以案釋法”的特點,精心挑選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範的具有指導作用的200餘個真實案例,將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範相對照,著重指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生效後,相類似的法律關係應當如何調整,並進行瞭法理上的闡述,幫助讀者理解新法在實踐中的運用,可供實務人士、普通讀者參考和使用。
作者簡介
蘇澤林,男,1951年7月齣生,漢族,四川資陽人。2004年06月,任zui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2013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目錄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範圍】
【案例釋解1】存在形式上的勞動關係、實為承攬閤同的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
第三條【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案例釋解2】私自燃放煙花爆竹緻他人財産損失應否賠償
第四條【平等原則】
【案例釋解3】用人單位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留任或離職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案例釋解4】當事人原因緻調解書與事實不符是否違反自願原則
【案例釋解5】齣質人隱瞞真相與質權人簽訂的民事調解書是否違背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案例釋解6】學生參加足球比賽受傷能否適用公平原則分擔責任
【案例釋解7】見義勇為者遭受人身損害,受益人應否給予補償
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
【案例釋解8】行使抗辯權損害公眾利益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案例釋解9】催收款項未給予閤理期限並於到期日拒收款項是否有違誠信原則
第八條【公序良俗原則】
【案例釋解10】父母為子女自創姓氏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案例釋解11】醫療糾紛解決後強行留置患者遺體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案例釋解12】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緻植被遭到破壞的應否恢復原狀
【案例釋解13】無處理資質處理危險廢物緻水體汙染,委托的生産企業應否擔責
第十條【法律適用】
【案例釋解14】民間藉貸雙方對利息約定存在歧義可否根據交易習慣確定
第十一條【優先適用特彆法】
【案例釋解15】缺陷産品緻買受人損害是否適用特彆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案例釋解16】未經行政審批的退股協議是否適用特彆法規定認定其生效
第十二條【適用範圍】
【案例釋解17】在我國領域內銷售涉嫌侵犯我國商標權的産品是否適用我國法律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民事權利能力】
【案例釋解18】交通事故緻嬰兒早産死亡的肇事者應否嚮其父母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齣生與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
【案例釋解19】胎兒因他人侵權緻齣生後身體殘疾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案例釋解20】雇員從事雇傭活動死亡,雇主應否支付胎兒的撫養費
第十七條【成年標準】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案例釋解21】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下河遊泳溺亡,應否自行擔責
【案例釋解22】健康已成年子女是否有權要求父母繼續支付撫養費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
【案例釋解23】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母親是否有權監管其財産
第二十一條【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
【案例釋解2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可否代為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十二條【成年人的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案例釋解25】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父親確認下簽訂的抵押閤同是否有效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案例釋解26】單位是否有權申請宣告其員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案例釋解27】用人單位是否有權申請宣告其職員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案例釋解28】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時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親子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案例釋解29】父母離婚後子女遭到繼母毆打的應否變更撫養關係
【案例釋解30】父母無勞動能力時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及醫療費用應否支持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案例釋解31】未成年人點燃廢物緻他人傷殘,其監護人應否擔責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的監護人】
【案例釋解32】離婚後未直接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方是否係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
【案例釋解33】非同一順序的監護人可否共同作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第三十二條【特殊監護】
【案例釋解34】父母均不撫養未成年人緻其流浪的,民政部門可否擔任監護人
【案例釋解35】未成年人親屬均無監護能力時,法院可否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預先協商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
【案例釋解36】雙方監護人均存在監護不到位的過失,應如何擔責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
【案例釋解37】私分被監護人財産達成的協議,應否確認
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
【案例釋解38】父親捅死母親並捅傷未成年人時應否撤銷其監護資格
【案例釋解39】父親性侵被監護人,應否撤銷其監護資格並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七條【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恢復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
【案例釋解40】滿足監護關係終止情形應否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情形】
【案例釋解41】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係人可否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
【案例釋解42】離傢齣走的日期是否為下落不明的時間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産代管人】
【案例釋解43】未喪失民事權利能力的失蹤人,應否指定代管人管理其財産
第四十三條【財産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産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撤銷失蹤宣告】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情形】
【案例釋解44】行政機關認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是否有效
【案例釋解45】配偶不申請宣告死亡時,第二順序利害關係人可否提齣申請
第四十七條【優先適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案例釋解46】職工乘坐輪船溺水後下落不明的,如何確定死亡時間
【案例釋解47】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之日是否為其死亡日期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撤銷死亡宣告】
【案例釋解48】被宣告死亡後返迴傢中,可否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案例釋解49】被宣告死亡人重新齣現後婚姻關係是否自動恢復
第五十二條【宣告死亡對收養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産返還】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定義】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定義】
第五十六條【“兩戶”債務的承擔】
【案例釋解50】傢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應否由傢庭承擔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
第五十八條【法人成立的條件】
【案例釋解51】未經工商批準登記且無教育資質的學校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第五十九條【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條【法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案例釋解52】由他人開辦但具備法定條件的企業法人應否對外獨立承擔責任
【案例釋解53】登記為企業法人並領取營業執照的辦事處能否獨立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錶人的定義】
【案例釋解54】法定代錶人以法人名義對外實施行為應否由法人承擔責任
【案例釋解55】法定代錶人越權對外提供擔保是否有效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錶人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變更登記】
【案例釋解56】公司主要辦事機構變動後與登記不一緻時,應否進行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事項對抗效力】
第六十六條【公示登記信息】
第六十七條【法人的閤並、分立的法律後果】
【案例釋解57】物業公司閤並後業主應否嚮閤並後的公司交納物業費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的情形】
【案例釋解58】未經多數錶決權股東同意公司解散的,可否解散
【案例釋解59】公司未齣現嚴重經營睏難時,股東能否依據章程解散公司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後的清算】
【案例釋解60】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緻無法清算的,應否連帶清償債務
【案例釋解61】公司被吊銷執照後,股東可否申請成立清算組
第七十一條【清算的法律適用】
【案例釋解62】清算組僅在本省報紙刊登解散公告,應否賠償債權人的損失
【案例釋解63】因閤資方違約請求清算中外閤資企業,應否經前置程序
第七十二條【清算的法律後果】
【案例釋解64】公司成立清算組後其法人人格是否消滅
【案例釋解65】企業注銷後的清算義務人可否對外主張債權
第七十三條【破産清算】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
【案例釋解66】分公司私刻印章以自己名義對外舉債,總公司應否擔責
【案例釋解67】無施工資質且未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的民事責任】
【案例釋解68】設立人應否承擔為設立公司對外簽訂閤同的違約責任
【案例釋解69】公司設立未成功的,設立人是否有權分配設立中的經營利潤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案例釋解70】公司營業執照簽發前投資人的齣資是否發生轉移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案例釋解71】公司章程對退休股東應當退股的規定是否有效
第八十條【權力機構及其職權】
【案例釋解72】股東會是否有權罷免執行董事與法定代錶人
第八十一條【執行機構和法定代錶人】
第八十二條【監督機構及其職權】
【案例釋解73】按照經法定代錶人同意的分配方案審批發放奬金是否侵害公司利益
第八十三條【齣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
【案例釋解74】公司股東齣資後抽逃齣資,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何種責任
【案例釋解75】虛假齣資的股東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承擔何種責任
第八十四條【關聯交易】
【案例釋解76】控股股東通過委派的董事長私自買賣公司域名是否屬於關聯交易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決議的撤銷】
【案例釋解77】未通知股東而召開股東會是否屬於召集程序違法
第八十六條【經營活動的要求】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定義】
【案例釋解78】藉款人與農村閤作基金會簽訂的藉款閤同是否有效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
【案例釋解79】事業單位成立後依授權可否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設立程序】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設立程序】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案例釋解80】募捐人將為受捐贈人募集到的款項支付給其他患者的,應否返還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終止的法律後果】
【案例釋解81】目的已不存在的捐贈財産應否轉給其他公益事業機構
第四節特彆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彆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終止後的責任】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閤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登記】
【案例釋解82】外國公民未經批準受讓內地個人獨資企業是否有效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案例釋解83】個人獨資企業原投資人對企業轉讓前的債務是否連帶擔責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錶】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清算】
【案例釋解84】未經清算程序的閤夥人可否要求退還閤夥投資款
第一百零八條【參照適用】
精彩書摘
《民法總則案例釋解》:
司法判解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事實。附有條件的行為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亦可以看齣區分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實際意義。條件係意思錶示的—個部分,它具有如下特徵:(1)條件係民事法律行為意思錶示的一個組成部分:(2)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存續或者消滅;(3)條件係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亦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具有未來性和或然性;(4)必須為閤法事實,具有閤法性。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以侵害他人權利為目的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關於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係在《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的基礎上藉鑒瞭《閤同法》第四十五條第—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總則》規定得更加具體明確。
劉輔x與硃水x因買賣閤同貨款問題發生糾紛,硃水x要求劉輔x歸還所欠貨款,但劉輔x以之前寫下的欠條所附條件進行抗辯,為此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劉輔x欠條所附條件並未徵求硃水x的意見,隻是單方麵的增加條件,違背瞭自願平等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劉輔x所附的條件亦不具有實現性,具有不確定性,無法兌現債權。而且,在買賣閤同成立後,債權債務關係即已經成立,所附條件不能影響債權的成立。綜上所述,民事行為所附條件要自願閤法,否則成認定條件無效。
戰判指引
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在貨款欠條上附加瞭條件,此後債務人未付清全部價款,債權人將債務人訴至法院,債務人以所附條件進行抗辯。因債務人所附加的條件係其單方麵的意思錶示,這明顯有違自願平等的民法理念,並且所附條件實施起來十分睏難,不具有實現性,在買賣閤同履行後,債權債務關係即已經形成,所附條件並不影響債權的閤法存在,債務人不能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履行債務。因此,該條件不屬於民法意義上的“條件”。
……
前言/序言
前言
以案例闡釋“通則”到“總則”的發展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誌著我國民事立法、司法工作進入瞭一個新時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曆史作用
我國在廢止舊“六法全書”後,立法機關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進行民法典起草工作,但均未能完成。前兩次由於當時國傢工作重心和指導方針方麵的原因而停止,1979年第三次啓動民法典起草工作,由於當時改革開放剛開始,製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條件還不成熟,因此立法機關決定在民法典草案的基礎上,“成熟一條製定一條”,先行製定《民法通則》。從1985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部分民法專傢、教授和有關政府部門的人員成立瞭《民法通則》起草小組。1986年《民法通則》最終獲第六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民法通則》在我國民事法律立法史上具有裏程碑的意義,其構建瞭我國民法的基本內容和體係,列舉瞭各項民事權利,科學區分瞭民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民法通則》既規定瞭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又規定瞭民法的基本製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還規定瞭閤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産權、知識産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關係等具體內容。在當時不具備製定民法典條件的情況下,《民法通則》起到瞭民法典大綱的作用。它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正確、有效調整民事關係,統一進行民事審判發揮瞭不可替代的作用,奠定瞭未來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體係結構。
二、《民法總則》的齣颱
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進行瞭初次審議。由於各方麵意見不一緻,最後確定繼續采取分彆製定單行法律的立法路綫。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我國立法機關先後製定瞭婚姻法、繼承法、擔保法、閤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一大批民事單行法律。
從我國民事立法的發展和現狀來看,我國目前已經頒布瞭250餘部法律,其中半數以上是民商事法律。在立法工作和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各個法律之間對相關事項不統一、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故在民法典齣颱前製定一部能夠統領民事法律各個領域的總原則的需求就顯得愈發迫切。在這樣的背景下,《民法總則》的製定被列入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自2016年6月起,《民法總則》三次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後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民法總則》的製定確立瞭我國民法典的基本製度框架。《民法總則》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對民事主體、客體、法律行為及民事責任等的一般規則作齣規定。《民法總則》不僅奠定瞭民法典分則製度設計的基本格局,而且為整個民事立法的發展確定瞭製度基礎。《民法總則》的製定不僅實質性地邁齣瞭民法典製定的步伐,成為民法典的核心組成部分,而且有力地助推瞭我國法律體係的完善。《民法總則》頒行後,民法典各分則的編纂都要與《民法總則》進行協調,並以其所確立的立法目的、原則、理念為基本的指導,從而形成一部規則統一、體係完備的民法典。
三、《民法通則》基本被《民法總則》覆蓋
《民法通則》頒布施行至今已有三十餘年,其條文多數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在《民法通則》全部九章156個條文中,具有行為規範或者裁判規範價值的條文約140個,這些條文所涉及的法律規範,基本都被新的單行法律替代。《民法通則》中一些未被替代的規範,又基本上直接失效,如聯營法律製度,因不符閤當前社會的市場規律早已不再適用。
《民法總則》比《民法通則》多齣50個條目,其包含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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