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汉字排版经历了由雕版到铅印再到照相植字,数年前终于融入世界,计算机取代了“刀耕火种”,阅读习惯也由竖排变为横排。隐藏在汉字之内的遗传密码没有因为不断变化的载体而被模糊,相反,它依靠自己的顽强生命力适应了数字化并展现出它完全不同于拼写字符的鲜明特征。该书为汉字排版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论,虽然它并不能解决排版基于审美的问题,但是沿着它标识出的路径,或许书籍设计师以及平面设计师可以开创出汉字排版的新高度。本书适合于设计类院校师生、从事书籍设计的设计师以及喜欢设计的读者。
目录
Ⅰ数理之美:汉字与费波那契数列
Ⅱ结合了汉字字号与费波那契数列的开本设计
Ⅲ文字字号之间的倍率(系数)关系
Ⅳ基于倍率(系数)的不同字号构成同尺寸版面
Ⅴ版心
Ⅵ案例
《书籍设计》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莎士比亚全集》
《气候》
Ⅶ致敬
Ⅷ后记
精彩书摘
《由一个字到一本书 汉字排版》:
案情简介:2005年,建行济南市中区支行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后,建行山东分行因统一管理辖区不良资产,与信托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投资公司委托华融资产公司济南办事处以后者名义向建行山东分行收购本案债权。建行山东分行、华融资产公司济南办事处发布了转让公告。经投资公司申请,山东高院2008年裁定变更投资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建行山东分行与其他支行非同一法律主体,没有资格向山东高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故银行与其分支机构在法律上是同一主体,银行总行有权处置其分支机构资产,分行也有权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处置支行的资产。故本案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商业银行与其分支机构在法律上是同一主体,商业银行总行有权处置分支机构资产,分支机构有权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处置辖区内的资产,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复字第1号“山东齐鲁投资限有限公司与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济南鲁泰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见《齐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变更申请执行人异议裁定申请复议案》(黄金龙、林莹,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黄金龙,审判员闫燕,代理审判员范向阳),载《执行工作指导·典型案例》(201003/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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