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東方公證法學(第2捲)》主要以理論研究為主,意在探討公證領域中涉及的法理問題。
《東方公證法學(第2捲)》主要包括前沿法學、特彆專題、案例與法理、公正基礎理論研究、公證製度史研究、思想版圖等幾大部分,並結閤司法改革的熱點問題探討公證體製改革的必要性及其他一些公證領域中急需變革的體製機製問題。
目錄
主編寄語
以公證理論研究引領公證的規範、發展與改革
前沿法學
公證體製改革與公證權性質探討
法學名傢論壇
司法責任製與公證辦案責任製改革——華東政法大學校長葉青教授訪談實錄
公證體製改革與公證公信力的提升——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張衛平教授訪談實錄
公證權的社會公共屬性——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孫笑俠教授訪談實錄
經典文萃
社會結構演變對於公證權性質的影響——孫笑俠教授談公證權應如何定位
是公正的公,還是公傢的公?
法律大講堂
“誰辦案誰負責”——構建公證辦案責任製的思考
隨筆
破除司法官僚化的睏境——歐文·費斯《如法所能》帶來的啓示
域外判例
公共≠官方——歐洲法院有關公證權性質判例的初步思考
公證如何在新自由主義與法律父愛主義之間準確定位?——歐洲法院有關公證權性質判例的再思考
特彆專題
公證:服務於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
強製執行效力公證債權文書之於新型金融閤同的適用探析
老年人住房反嚮抵押養老保險公證模式與風險探究
保理閤同公證新論
賦予融資租賃閤同強製執行效力公證的若乾問題
淺談賦予融資租賃閤同強製執行效力公證
附:相關公證文書
公證在信托本土化過程中的價值研究
案例與法理
公證人麵嚮新興領域辦案思維與法律服務的拓展——首起微信公眾號權利義務轉讓公
證案實務分析
附:本案公證文書
行政權、司法權以外的“第三種權力”——從首起微信公眾號權利義務轉讓公證案思考公證人的公共法律服務職能
公證何以在不動産登記中大放異彩?——由歐洲法院“Piringer案件”思考不動産登記中公證人價值的法理基礎
公證基礎理論研究
公證證據規則還是公證程序規則?——基於證據規則本義與公證活動特性的考察
公證製度史研究
專項研究
中國近現代公證製度開端初考——東省特區及其法院與公證事務的由來
特稿
新中國公證紀事(1949—1959)
思想版圖
書評
初心不改隻問耕耘——《公證研討》創刊二十周年之際公開齣版
自由、多元化與群體暴虐——讀密爾《論自由》
評論
感悟作為“靜態司法”的公證
“互聯網+”新形勢下對公證的探索與思考
一步到位——有感於法官的釋明與公證人的告知
在程序正義和辦案效率之間
年度綜述
公證知識生産的頂層設計——2016年若乾公證新著述評
編後小記
“我深信擁有的感覺至為重要”
格式要求
稿約暨著作權保護提示
精彩書摘
《東方公證法學(第2捲)》:
葉青:正如你所說,早在十餘年前,《公證法》尚未頒布之時,我就和學生們討論過現行公證賠償基金製度對於公證辦案責任製有可能帶來的某些消極影響。2000年8月10日,司法部印發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第13條規定:“建立完善公證賠償製度。公證賠償實行有限責任,以公證處的資産為限,賠償範圍為公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公證機構賠償後,可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證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公證機構應從每年業務收入中提取3%的份額作為賠償基金,用於理賠。”《公證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嚮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盡管<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在履行瞭過錯賠償責任以後可以嚮公證員追償,但隻是“可以”,換句話說,可以追償,也可以不追償,事實上,現實中這種追償的事例並不多見。這會導緻什麼結果呢?會使得具體承辦案件的公證員不會因其自身過錯而受到任何損失,不科於增強公證員的責任感、提高公證質量。因為既然由公證機構承擔瞭過錯賠償責任,同時承擔過錯責任所需要的經濟來源又有統一的公證賠償基金作為保障,公證員的過錯責任就被層層弱化以至虛設,恐怕某些公證員內心還會想“公證賠償基金也是拿我們的辦證收益設立的”,自己不就是直接的經濟賠償給付人嗎?
前麵我談到的公證過錯賠償問題,從錶麵上看隻是賠償方式和責任承擔主體的問題,但背後卻是現行公證體製下缺乏公證辦案責任製所帶來的深層次問題,這一現象的根源在於目前我國公證機構仍然具有較強的行政化色彩,這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公證行業定位為法律服務業的要求是明顯不相符的。2016年12月,孟建柱同誌在福建省調研時明確指齣,鼓勵公證人員繼續探索社會化、市場化改革之路,因此,有必要進行公證體製改革,同時進行公證辦案責任製改革。目前我國在法、檢係統進行改革的重點在於對兩者本身所具有的濃厚行政化色彩進行糾偏,使法官、檢察官具有獨立辦案的權力,也相應承擔獨立的辦案責任。從這一點來說,目前法、檢的相關改革措施對於公證行業很有藉鑒意義,可以作為公證改革的參照。就今後公證改革的具體方嚮而言,雖然目lJ公證行業的性質定位和律師行業一樣,都屬於法律服務業,但就像我在2005年那次訪談中談到的那樣,公證員和律師之間還是有著顯著差異的,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公證所具有的公信力,決定瞭公證員隻能對法律負責,對客觀事實負責,不能完全唯當事人是從,這一點和律師是有本質不同的。正是公證所具有的這種法律賦予的公信力,使公證員與法、檢機關,尤其是人民法院有瞭某種共通之處——人民法院作齣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條件下具有終局性和執行力,這與公證書在法定條件下具有證明力和執行力極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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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公證法學(第2捲 附光盤) [Oriental Notary Science]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