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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责任:实践理性的两个基本概念》作为西方伦理学的一部前沿著作,旨在为西方哲学中关于实践理性和责任的主流观点提供一项系统性替代方案。辅以精彩的现实案例,对实践理性做了动态的多重关系分析,为读者生动展现在个体内部的行动安排、人际合作和交流行动等中所嵌入的结构性理性。
作者朱利安·尼达-诺姆林是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曾任德国分析哲学学会主席、德国哲学学会主席;他同时积极关注并参与社会事务,曾任德国文化部部长。本书可谓他凝聚哲学思辨与现实反思的代表性力作。
内容简介
朱利安·尼达-诺姆林基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古典伦理学传统,结合客观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实践哲学,与主观主义以及理性主义两大思潮展开辩论,对西方伦理学主流领域里的康德理论、存在主义思潮以及目前诸多派别均有梳理讨论。
《理性与责任:实践理性的两个基本概念》分为“结构性理性”和“责任”两个部分,前者着重阐述作者之所谓实践理性当中人的行为之结构面向;后者则将“责任”这一伦理观念与现实相结合,探讨人之作为社会角色的责任结构。
作者简介
朱利安·尼达-诺姆林(Julian Nida-Rümelin),1954年生,德国哲学家。主要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曾在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德国蒂宾根大学与哥廷根大学等高校任教。1994—1997年,任德国分析哲学学会主席。2001—2002年,任德国文化部部长。2009—2011年,任德国哲学学会主席。现任慕尼黑大学哲学系教授。
目录
目 录
?中文版序?? III
第一部分?结构性理性?? 1 ??
?导?论?? 3
?第一章?信念行为?? 11
?第二章?行动自由?? 26
?第三章?行动结构?? 37
?第四章?行动原因?? 53
?第五章?合?作?? 63
?第六章?交?流?? 75
?第七章?结构性意图?? 88
?第八章?意志薄弱和行动责任?? 102
?第九章?连贯性和结构性理性?? 115
第二部分?责?任?? 133
?第十章?行动责任?? 135
?第十一章?信念责任?? 149
?第十二章?态度责任?? 162
?第十三章?责任和个人身份?? 167
?第十四章?后果责任?? 174
?第十五章?合作责任?? 189
?第十六章?法团责任?? 195
?第十七章?道德责任?? 206
?译后记?? 220
精彩书摘
导?论
有人想为实践理性的理论介绍一套方案,这一做法是可行的,就像在一些情况下所做的那样,然而本书恐怕不能对此有所助益。事实上,提出方案的做法又会将有关实践理性的讨论引向混乱。这种坚持强规范性理论抵制连贯性论调的成见,在这里有其成因。反对方案,反对实践理性的强规范性理论,表明我们并不能够就自身行动的原因简单地发明新的理论。相反情况才有可能:实践理性必须证明自身出自既定的好的行动理由。
如果人们愿意,可将此处表现出来的信念视为“亚里士多德式的”,只是又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即关于正确行动的问题(规范性问题)和正确判断的问题(理论性问题)必然涉及两种根本不同的方法。同时期的伦理学一再地将自然科学的精确模型拿来同日常行为中实际问题的精明协商进行比较,这些比较容易忽视科学方法并非用于我们描述性信念的整全(das Gesamt)中,而只不过是针对我们生活世界的细小而无意义的碎片。描述性信念不能经受科学的分析,或者无论怎样并不允许科学分析和审辩,它在此并不只是指日常经验判断,日常经验判断依赖于我们直接的觉察,而且(举例来说)还包含社会生活中精神的构成领域。我们如此觉察他人、追逐心意、拥有愿望、感受痛苦等,通常我们会很好地依赖这种判断力。心理学作为科学对于这种判断力和其论证完全微不足道,科学分析有助于辨明我们生活世界之处仅仅在于竞争性理论或实践动机得到运用,这些原因支持或者反对特定描述性或者规范性的判断力。
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在此致力于发展有关理论和规范判断力的动机论。这里的异议,可想而知是一个研究判断力动机的理论,然而并不能被称作真正的有关实践理性的理论,毕竟只要行动付诸实施,所谓的“实践的”首先会被论证。只要与判断力动机情况相反,我们其实还在解决理论理性的领域内。我将考察两种动机的这些异议视为错误的:一方面,因为行动是理性人出于实践和理论权衡之后的结果,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人们所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的原因总和。另一方面,我们随后会论证一套行动方案,人们可称其为斯多葛主义的:判断的意图(prohairesis krisis estin)。[1]如其所说,每个行动的选择(每个优先权)是一个判断。这个观点与传统的休谟和康德的行动理论背道而驰,因为它将每个行动——并不只在道德领域——作为一个针对动机(或多或少)的理性意见的表达进行解释。
我将发表以下观点,即行动事实上是人的意见的表达,在他那里依据动机而产生。从提出意见转化为具体行动不再是实践理性理论关注的对象,而应该被列入如神经心理学这样的学科内。在意欲状态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早已承认的那样——基本上难以分辨,虽然这不是实践理性理论的问题,它在有充分根据的意欲状态(理性选择)下是完结的。原子化的行动导向的选择,与随之而来的单个行动相应,作为最终的元素,隶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显著行为和决策之间的相应关系受到干扰。在并非意志薄弱的情况下,这些干扰并不归咎于行动者个人,行为失去了他的行动特征,单纯的行为并无行动特征,因为缺少根本性的意图状况,不能成为实践理性理论处理的对象。
当今主导观点经常连带着大卫·休谟,即“休谟的理性理论”或者“休谟的动机理论”,有趣的是恰恰混淆了实践理性的特殊性,即它只知道描述性信念的理性。行动和意欲态度(愿望、顾虑、希望等)既不能被归为也不能被否认为理性,它们并非理性能够达到的。简单地说,当今哲学和各个具体学科对于实践理性的压倒性理解否认了真正的实践理性的存在,而我反对此种意见,认为规范性和描述性信念同样可以阐明(理性可通达的),并非只在理想前提下,行动一直都是信念的表达(第一章)。
此种观点尽管符合我们的日常直觉,随之首先会遭遇困难,因为对此进行的哲学争论已为不必要的繁杂的形而上学论证根据(Begründung)的探讨所扰。即便它的发生史是可寻的,恐怕也早就需要摆脱论证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表现在两种论证之间:一方面位于自然科学以及大部分社会科学和科学哲学(元理论)中,剔除形而上学和存在论的基础主义(Fundamentalismus);另一方面体现在伦理学中强加的形而上学基础[2]。一个物理学理论从论证根据上讲是好是坏,完全不依赖于它所讨论的实体的本体论状态。在哪种情况和哪种形式下形而上学和特殊的本体论问题会被有意义地提出,这里完全可以持开放态度,尽管难免我会有所怀疑。无论如何,它的答案里没有令人信服的规范性理论的先决条件。
将自我理解为理性人的标准理论(Standardtheorie)处于一场很难化解的冲突中。行动可归结到所推动的最终理性不能理解的自我愿望中,归结到描述性信念中,其中行动是实现愿望的工具,这一调节性信念通过更精确地分析简单日常例子失去了它的合理性。直接的愿望批判处理的并非描述性信念的批判。
如果这项诊断合乎实际,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何标准理论能够存活至今?答案是,它从17世纪的“意图物理学”那里获得信念作用,此一物理学在托马斯·霍布斯的《论物体》(De Corpore)[3]里得到详细阐述。当然同时它距离我们自然科学知识状况如此之远,与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相反,它毫无内容,不过仅仅具有某种精神意义罢了。更早时代科学发展的基础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知识中,对我们直觉合理的事并非没有影响。
本质上此项论证是处于封闭状态的物理学或者自然主义叙事的议题,它有着物理主义(Physikalismus)的格调,看来只是人类意志薄弱的想法——这种想法允许行动自由,在某种条件分析的意义上,就像摩尔(G. E. Moore)最初建议的那样。事实上,这种封闭状态下的论题可以与最为激烈的只可设想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的方案相兼容(第二章)。我们可以坚持我们对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的自然解释,而不修正自然科学的世界观,因为自我“决定论”的系统是限定不足的。
这就建立了它的前提条件,向前推进到了结构性理性方案的内核。自由理性的行动是以合乎确定的行为人的意图结构为标志的。人以“结构意图”(strukturintentional)的方法实现他自己的生活方式,没有这些就必须放弃自由,正如标准理论所导致的那样。局部行动会被选择,因为行动符合预期结构。另外的动机(Motive)或者批准并不是必需的,这些另外的动机将来会产生(第三章)。
行动责任在追寻动机时是和行动自由相一致的。行动动机铺设了行动结构,并在这些结构里表现出来。我们能够说明我们行动的动机,说明它是可分析性的、符合实际的,即没有引导的原因的行动是不存在的。同样自我喜好(Neigungen)只能确定行动,因为它被人作为好的行动理由所接受。喜好确定行动并非直接的,而只是行为人借此传达意见。动机(Gründe)从行为人连同主观特征那里获得关于每个行动情况的特殊性,动机自身绝非主观的,关于行动动机的意见差异处理的方式就像它对待事实一样。形式仅仅允许一个客观主义的解释,我们是在形式里来思考和讨论实践理性的(第四章)。
好的行动动机的一个中心类别是以与他人的合作为目的的。尽管具体合作的形式五花八门,有些社会实践经过更精确的分析被证实是合作形式,合作以一般性方式得到简单描述,然而事实证明个人最优化和合作在概念的恰当使用方面互不相容。真正的合作要求结构性理性的行为。合作对结构性理性的构想是典范性的:如果一个人支持具有良好原因的行动结构,那么他的个人行动作为它所支持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理性的(第五章)。
交流根据规则进行,规则的地位在语言哲学里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意图性语义学,intentionalistischen Semantik)认为语言表达的意义最终可以归结在交流人的意见上,如果说话人和听者将其领会为每个局部优化程序,这对于语言言说的根本性规则的维持是令人费解的。首先在结构性理性的方案框架下,意图性语义学的程序是合理的。同样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也可以理解为结构性理性的一个变量(第六章)。
我们的行为是由意图来引导,它指明了结构,并将自身嵌入在了认知(epistemischer)和意动性(konativer)的态度的广泛语境里。人的理性在意图结构里反映出来,理论和实践动机与认知和意动性态度相应,据此提出意见,并被塑造在我们的行为里(第七章)。
一个人如果局部性(punktuell)地去做他视为结构性理性的事,就是意志坚强。意志薄弱表现在结构非理性上的局部优化。意志坚强是负责任行为的前提条件,觉察责任要求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每个局部生活状况,在最小意义上的人包括意志薄弱者都要对他的所有行动负责(第八章)。
本书所勾勒的结构性理性的方案可以理解为它的具体化,它赋予了行为和生活方式总体的连贯性。存在论决策在其中发挥了一个专门作用,它自身只能有限地得以理性化(第九章)。
[1]对我来说,人们必须将斯多葛学派不只纳入对于实践动机的客观主义理解,还要将其纳入认知行动和认知感理论来加以考虑,可将其根据每种情感、每种认知态度和每个行动理解为一个判断力,这一点在以下未完成的作品中特别明了:Chrysipps, vgl. Stoicorum Veterum Fragmenta, 3.459 und 3.481。参看a. A. C. Lloyd, “Emotion and Decision in Stoic Philosophy”, in: The Stoics, ed. John Rist, Berkeley etc. 1978。——原注(以下注释未注明者均为原注。——译注)
[2] 实证主义和其后自然科学式的形而上学长期主导着分析哲学,本质上铸造了此种不对称性。
[3]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17 世纪著名哲学家。霍布斯主张国家、人与自然联合起来进行研究,其最著名的著作《利维坦》完成于 1650 年前后,描述了自然状态条件下“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情景,开头提倡唯物论用以指明人民为了自身安全需要让渡自身权利,重点介绍了其国家政治学说。后又于 1655 年出版《论物体》(De Corpore),出于对当时有些人所进行的物理学解释的不满,而自创了一套原理学说,最早阐述了决定论等思想。较早时期出版有《论公民》(De Cive),被人称为机械唯物主义者。——译注
前言/序言
中文版序
哲学首先是关于理性的理论。知识论澄清理论理性的准则,伦理学解释的是实践理性的标准。知识论和伦理学并非互不相干,因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相互依赖。哲学上关于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的划分,早在古希腊斯多葛派时期就已产生;这种区分原则上是充分的,只是今天其中最大一块的物理学被从哲学中抽取出来作为自然科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存在,哲学只保留了知识论,包括将科学哲学以及自然科学知识融合成一个连贯的世界观,这一任务同时代的哲学未能充分跟进。
同样实践哲学中也抽出了各个学科,像政治科学或者社会学,而哲学保留了伦理学的三个领域:元伦理学研究道德表达的意义,研究道德信念正当化(Rechtfertigung)的可能性;规范伦理学阐明正确行为的标准;应用伦理学致力于确定的人类行动领域,如生态伦理学处理的是人类同自然的交往。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同样可以算作伦理学。
逻辑学致力于推理,研究推断和论证的形式属性。语言哲学和科学哲学可被纳入逻辑学范畴。
本书处理的是有关实践哲学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些概念的产生并非历史性的,而是系统性地发展而来,对此并不需要预先准备专门的哲学基础知识。然而这项研究并非入门性的,而是针对同期西方哲学中关于实践理性和责任的主流观点提供了一项系统性替代方案。主流观点理解人的行动在理性条件下意愿最优化是在给定的认识论前提和责任下,这种责任仅仅是后果责任,因而是自己行为可以预见的后果所负的责任。这些有关人的实践理性原子式的主观理解,导致了大量两难困境和似是而非。这些难题在同时期的博弈论(game theory)和集体选择(collective choice)的逻辑学中得到了详细解析。没有这些分析,主导的标准观点恐怕会有变化。我在早期的著作里详细地处理了这个标准看法的问题,而在本书中我将提出另外一种概念,它将实践原因(Gründe)[1]的客观主义与正当化的渐进主义(Gradualismus)和整体论[Holismus,有人也会说实用主义(Pragmatismus)]联系起来。它不但反对标准观点的主观主义(Subjektivismus),还反对它的对手即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观点。这项构思最可能表明与古代斯多葛学派的一致性,同样也合于亚里士多德学派和儒家思想。没有这些思想传统,这里我也不能够进一步阐释这些概念。
有时我用“结构性理性”来表达我的观点,它是为了阐明实践理性必须考虑人的行为在时间和人际维度的结构面向。我赞同一个一般性的实践,这一事实是我能为这一实践做出贡献的一个好的理由。康德在其关于绝对命令(Kategorischen Imperativ)[2]的著作里引出了这一洞见,但却错误地将其作为先验原则进行理解,即所谓它与我们的目的内容并不相关,而是以逻辑学的形式规则起作用。对于康德而言,人类行为在道德与非道德领域有所脱节,在道德领域重视道德准则,而在道德领域以外则按自己的幸福行事(实用命令,pragmatische Imperative),这一二分法导致混乱。人的行为无论在个人内部还是人际之间,都构成一个统一单元;它是由动机的多样性引导,而非单个行为动机,同样也不能将其简化为有关自我幸福的考虑。这些动机安置各种结构在我们不同的生活方式中,从而促成我们实践的内部连贯性。
朱利安·尼达-诺姆林
写于那不勒斯,2014年8月
[1]“Gründe”通常翻译成动机,而它还有原因的意思,一般也可以翻译为原因、理由、事由。为了统一前后认识,既照顾人们行动的内在考虑,同时考虑到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本书偶用动机翻译“Gründe”,而特指动机的词又包括“Motive”、“Motivation”等,偶尔会有重合,请读者注意。德语中的“Grund”原意为基础,兼有原因与动机之分,其实这在所谓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以及理性主义等理论中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同样在现象学及现象学社会学解释中也有细致的划分,如胡塞尔、阿尔弗雷德·舒茨的理论,可参考舒茨《社会世界的现象学》(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作者文中类似 “Begründen”、“Begründung”,在德语中表示根据、建立基础、论证之意,根据上下文酌情翻译,后面不一一介绍。——译注
[2]又译作定言命令、定言令式,是康德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一书中所提出的哲学概念。具体可参见《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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