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倡导“理论、法条、实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授课条理非常清晰,深入浅出,重点明确,难点透彻;对待学员和蔼可亲,平易近人,深受广大考生喜爱。
第一编民法通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 3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 3
一、背景知识 / 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
第二讲民事权利 / 8
一、背景知识 / 8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9
第二章民事主体 / 24
第一讲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24
一、背景知识 / 2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6
第二讲自然人的监护 / 29
一、背景知识 / 2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0
第三讲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36
一、背景知识 / 3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7
第四讲住所 / 44
一、背景知识 / 4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4
第五讲法人 / 45
一、背景知识 / 4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6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 54
第一讲民事法律事实 / 54
一、背景知识 / 5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5
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 / 60
一、背景知识 / 6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62
第四章代理与诉讼时效 / 80
第一讲代理 / 80
一、背景知识 / 8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82
第二讲诉讼时效 / 90
一、背景知识 / 9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91
第五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103
第一讲无因管理 / 103
一、背景知识 / 10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03
第二讲不当得利 / 109
一、背景知识 / 10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10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 117
第一讲物权法概述 / 117
一、背景知识 / 11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17
第二讲物权变动 / 125
一、背景知识 / 12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26
第二章所有权 / 144
第一讲不动产所有权 / 144
一、背景知识 / 14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45
第二讲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154
一、背景知识: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15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54
第三讲共有 / 166
一、背景知识 / 16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68
第三章用益物权 / 174
第一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 174
一、背景知识 / 17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75
第二讲建设用地使用权 / 179
一、背景知识 / 17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79
第三讲宅基地使用权 / 183
一、背景知识 / 18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83
第四讲地役权 / 184
一、背景知识 / 18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85
第四章占有 / 190
第一讲占有的分类 / 190
一、背景知识 / 19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90
第二讲占有的保护 / 195
一、背景知识 / 19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196
第三讲无权占有的返还 / 200
一、背景知识 / 20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00
第三编债与合同法
第一章债法总论 / 211
第一讲债与债权概述 / 211
一、背景知识 / 21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债的分类 / 212
第二讲债的移转 / 219
一、背景知识 / 21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20
第三讲债的保全 / 234
一、背景知识 / 23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34
第四讲债的消灭 / 245
一、背景知识 / 24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45
第二章合同法总论 / 257
第一讲合同概述 / 257
一、背景知识 / 25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58
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 261
一、背景知识 / 26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61
第三讲合同内容的确定 / 274
一、背景知识 / 27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75
第四讲合同的履行 / 281
一、背景知识 / 28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82
第五讲合同的解除 / 292
一、背景知识 / 292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293
第六讲合同责任 / 300
一、背景知识 / 30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01
第三章合同法分论 / 318
第一讲买卖合同 / 318
一、背景知识 / 318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18
第二讲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355
一、背景知识 / 35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55
第三讲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 365
一、背景知识 / 36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65
第四讲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 377
一、背景知识 / 37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77
第五讲运输合同 / 384
一、背景知识 / 38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85
第六讲技术合同 / 390
一、背景知识 / 39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390
第七讲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 396
一、背景知识 / 39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比较 / 397
第八讲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 403
一、背景知识 / 40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04
第九讲旅游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 414
一、背景知识 / 41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14
第四编担保法
第一章担保物权 / 421
第一讲担保概述 / 421
一、背景知识:担保权概念和体系 / 42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22
第二讲抵押权 / 433
一、背景知识 / 43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33
第三讲质权 / 444
一、背景知识 / 444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45
第四讲留置权 / 451
一、背景知识 / 45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51
第五讲担保物权竞存 / 456
一、背景知识 / 45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56
第二章担保债权 / 463
第一讲保证 / 463
一、背景知识 / 46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64
第二讲定金 / 482
一、背景知识 / 482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82
第三讲共同担保 / 486
一、背景知识 / 48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486
第五编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 503
第一讲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503
一、背景知识 / 50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04
第二讲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510
一、背景知识 / 51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10
第二章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 516
第一讲共同侵权 / 516
一、背景知识 / 51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16
第二讲特别侵权 / 521
一、背景知识 / 521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21
第六编家事法
第一章婚姻法 / 557
第一讲结婚 / 557
一、背景知识 / 55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57
第二讲父母子女关系 / 563
一、背景知识 / 56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63
第三讲夫妻财产关系 / 565
一、背景知识 / 565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65
第四讲离婚 / 576
一、背景知识 / 57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76
第二章收养法 / 586
第一讲收养的成立 / 586
一、背景知识 / 586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86
第二讲收养的解除 / 590
一、背景知识 / 590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91
第三章继承法 / 593
第一讲继承权 / 593
一、背景知识 / 59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93
第二讲法定继承 / 597
一、背景知识 / 597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597
第三讲遗嘱、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603
一、背景知识 / 603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604
第四讲遗产的处理 / 609
一、背景知识 / 609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 609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背景知识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对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理解,要把握如下几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关系,而任何关系,均发生于“人与人”之间。例如,“物权法律关系”并非物权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物权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即物权人享有物上支配权利,他人承担不得侵犯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之间地位的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例如,买卖关系是民事关系,房屋征收关系就不是民事关系;国家基于国债发行与国债购买人之间产生的关系是民事关系,国家基于税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就不是民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因此,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例如,雇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同事关系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关系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单元,其由三项要素构成: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如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两方或者多方。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理解为权利、义务的“效力”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效力之所及,才是客体之所在。例如,请求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相对人的行为,而支配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支配的对象。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
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辨析,即“这种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辨析,即“这种关系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辨析
如上文所述,一种关系要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应具备的要件有二:一是这种关系应当具备法律意义,即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二是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是民法上的约束力。
[例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3/1,单选)[1]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税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约束力并非民法上的约束力,故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A不选。悬赏广告所引起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其约束力为民法上的约束力,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B当选。陪同允诺、志愿帮工所引起的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法律关系,C、D不选。
2.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辨析
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辨析,其考查方式是题目中设定的案件涉及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问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此类考题解题要点在于:
(1)厘定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即搞清楚“他们之间发生了哪些事情”;
(2)将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各个事实,与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对照,界定该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3)在分析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时候,应剥离其他无干当事人,即不要受到与问题无关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干扰。
[例2]2014年2月15日,甲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租给乙,租期1年。2014年5月15日,甲将该电动自行车出卖给丙,并将此事告知了乙。2014年7月15日,乙经丙同意,将该车出租给丁。2014年9月15日,丁骑该车在人行道飞奔,将无辜行人戊撞伤,同时导致该车车灯损坏。请回答如下问题:
1.2014年5月15日,乙丙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2014年5月15日,甲将该电动自行车出卖给丙,并将此事告知了乙,这一事实表明甲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把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丙。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丙在取得了该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的同时,便取代了甲在电动车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成为了乙的出租人。因此,乙丙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
2.2014年9月15日,乙丁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乙在2014年7月15日经丙同意,将电动自行车转租给丁的事实,导致乙与丁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2014年9月15日,丁因撞到戊导致电动车受损。《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丁使电动车受损的行为,相对于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而言,构成违约,乙丁之间产生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责任)法律关系。
3.2014年9月15日,乙丙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如前所述,2014年5月15日,丙取得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之后,即与乙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乙作为丙的承租人,依然要承担《合同法》第222条所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2014年9月15日,电动车因丁的原因而毁损,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在乙丙的租赁合同中,乙依然要向丙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因此,乙丙之间仍为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责任)法律关系。
4.2014年9月15日,丙丁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虽然在2014年7月15日,乙将该车转租给丁之后,丁为乙的承租人,而非丙的承租人,丙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但是,2014年9月15日,丁因撞到戊导致电动车受损,属于因过错导致丙的所有物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丙丁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例3]2013年2月5日,甲从乙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A一套。交付首期款项之后, 2013年3月5日,甲、乙房地产公司、丙银行订立三方协议书面约定:“由丙银行向甲提供款项,用于支付甲所欠房款之余额,甲按照约定向丙银行还本付息。如果甲不能偿还该款项之本息,乙房地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待甲获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登记之后,甲应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定抵押,担保其还款义务。而一旦抵押手续完成,乙房地产公司即不再承担保证甲偿还本息的责任。”2013年5月5日,丙银行提供资金之后,乙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A交付予甲,并于2013年8月5日向甲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2013年8月15日,甲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立抵押登记。请回答如下问题:
1.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2013年3月5日协议,能够在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两种法律关系:
(1)该协议中丙银行向甲提供购房款项的约定内容,本质上为丙银行向甲提供购房贷款。因此,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借款合同关系。需要说明的是,金融借贷合同为诺成合同,故此时丙银行尚未向甲提供购房款的事实,并不影响甲与丙银行之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
(2)该协议中甲取得登记之后,应向丙银行就商品房A进行抵押的约定,意味着在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了尚未生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法律关系。具体来讲:
①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甲尚未向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该协议订立时,抵押权并未设立,即此时丙银行并未获得商品房A上的抵押权。进而,《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在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根据该协议中“待甲获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登记之后,甲应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定抵押,担保其还款义务”的抵押约定,甲与丙银行之间已经产生了不动产抵押合同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即甲已经承担未来向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债务,丙银行则享有相应债权。
②在2013年3月5日的协议中,甲应当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定抵押,是以“甲获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登记”为前提的,因此,甲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据此,在甲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甲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未生效。这意味着,虽然2013年3月5日,甲与丙银行之间已经产生了抵押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因其尚未生效,此时丙银行并不能请求甲履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债务。
2.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乙房地产公司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乙房地产公司与丙银行之间产生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具体来讲:
(1)《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据此,2013年3月5日协议中,乙房地产公司担保甲对丙银行的本息偿还义务的约定,即为丙银行(债权人)与乙房地产公司(保证人)所订立的保证合同。
(2)与此同时,在2013年3月5日协议中,当事人还约定一旦甲为丙银行设定房屋抵押手续完成,乙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即告终止。根据《合同法》第45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此项约定意味着丙银行与乙房地产公司所订立的保证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
[例4]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问: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三题第1问)
回答:
1.甲与乙之间关于甲持卡消费,由乙付款的约定,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与此同时,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的事实,导致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2.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3.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例5]2005年1月1日,甲与乙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漏水,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问: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2009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第3问)
回答:《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丁系无偿为甲修理房屋,甲丁之间不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是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甲丁之间的无名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1] 答案:B
……
本书名为《民法攻略》,实为“狭义民法攻略”。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广义民法”的内容,本书并未涉及,而只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内容。其中,为适应担保法制度和司法考试将物保、人保综合规范、考查的特点,本书将“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两部分内容,分别从“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中抽出,组成“担保法”部分。
对于本书,作者的定位有三:首先,本书是一本教材;其次,本书是一本司法考试教材;最后,本书是一本司法考试民法教材。
作为一本教材,本书的撰写目的在于使读者仅仅通过阅读,而无需借助于听讲或查阅其他书籍资料,即可理解、掌握作者所欲传播的知识信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书的编写体例,每一讲均以“背景知识”开头,试图使读者立足于专业的基本范畴,经历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此外,本书所有的问题,凡涉及专业性的概念,则均从概念的讲述作为起点。为了实现教材的定位,本书的行文,整体上采取言简意赅的表述风格,尽量使用生活语言,旨在最大化地降低读者的阅读投入,提高学习收益率。在此基础上,对于内容较为复杂的问题,则力求突出逻辑层次性,试图给人以“杂而不乱”的学习感受,同时将表述尽量细致化。
作为一本司法考试教材,本书的撰写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欲使读者通过本书的阅读,达到司法考试的专业要求。司法考试,其表现形式为“考题”,而“考题”所蕴含的要素则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考点”,二是“考法”。针对考点,本书的编写体例,每一讲的“背景知识”之后,即为“司法考试考查点”。后者的撰写,放弃了大学教材式的以理论脉络为线索的体例结构,而直接以各个考点作为标题,旨在突出考点,向读者表明阅读时所应掌握的内容。在表述方法上,本书在全面阐释相关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对于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在“面”的基础上凸显“点”的存在,从而避免读者发生“眉毛胡子一把抓”这种不得要领的做法。针对考法,本书的写作,采取阐述和例证紧密结合的方法。本书中的例证,由司考真题和自编例题两部分组成,并尽量使自编例题的难度与司考真题相符。司考真题用以考点示例,并揭示已经出现的考法;自编例题也用以考点示例,并揭示可能出现的考法。本书中所有的例证,均有回答、解析。例证的回答、解析部分,立足于考试答题思维,力求繁简得当。
作为一本司法考试民法教材,本书的撰写应符合民法司考的特征。司考有谚语云:“得民法者得司考”,不是说民法搞定了,司考便万事大吉,而是说民法搞不定,司考则希望渺茫。民法之于司考,之所以俨如漫道上的雄关,除过其浩如烟海的内容外,民法司考的难度在于“交织”二字:理论和条文的交织、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条文的交织、考点之间逻辑关系的交织、大纲范围和超纲考题的交织。针对民法司考的特点,本书的撰写所采取的对策是,对于理论与条文、法律条文与司法考试条文交织的考点讲解,追求“成品呈现”的效果,即书中未采用将相关理论、条文逐一罗列后,再进一步加以总结的写作方法,而是将相关制度中的理论、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的逻辑梳理、归纳放在“后台”进行,书中则直接呈现梳理、归纳后的“成品”,借此削减民法司考学习内容的繁杂性,使知识内容得以清晰。对于考点之间存在逻辑关系交织的部分,本书以“图示”说明一个考点所蕴含的逻辑层次及其关系;以“列表”总结考点内容及其适用规则上的异同;需要涉及前面的考点内容的,本书均以“如前所述”予以回顾。至于每年民法司考均会出现的“超纲题”,其分值不过占民法的百分之五、六。若为争取这一部分分数,而跋涉于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世界,从而增加百分之五、六十的学习精力,并不划算,而以“纲内考点”高分通过民法司考已经绰绰有余。有鉴于此,本书的撰写,重心在于“纲内考点”及其考法的总结。对于历年司考已经考到“超纲考点”,一律视为“纲内考点”而全面加以总结,对于未考过的、不属于大纲范畴的民法理论知识,本书则予以忽略。
尽管从事司法考试教学已有多年,但是以司考教材方式与读者交流毕竟与授课不同。本书能否获得读者的认可,尚需实践的检验。本书中的错误、遗漏、不周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张翔
纸质不错……印刷很好……内容详细……条理清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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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非常非常好的法律书,会好好看的!
评分刑法攻略,柏浪的,出了名。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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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我让西西弗留在山下,让世人永远看得见他的负荷!然而西西弗却以否认诸神和推举岩石这一至高无上的忠诚来诲人警世。他也判定一切皆善。他觉得这个从此没有主子的世界既非不毛之地,亦非微不足道。那岩石的每个细粒,那黑暗笼罩搭讪每道矿物的光芒,都成了他一人世界的组成部分。攀登山顶的奋斗本身足以充实一颗人心。应当想象西西弗是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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