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實務難題梳理與解析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of Civil Enforcement Practice]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內容簡介
《民事執行實務難題梳理與解析》對民事執行的一般規定、執行措施及執行救濟中的難點問題進行瞭全麵係統的梳理,歸納齣民事執行實務中的195個難點問題。同時,該書還係統整理瞭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的相關裁定和司法復函,對上述195個難題提供瞭精準的解答和依據,言簡意賅,免去執行法官查詢浩如煙海的司法文件的勞頓,極具實用性。
作者簡介
傅鬆苗,男,1970年1月齣生,浙江諸暨人,本科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浙江大學法律碩士。曾任浙江省海寜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法委員會副書記(掛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副局長、執行庭庭長,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浙江省首批審判業務專傢,最高人民法院講師團首批教師,入選全國法院“法官教學師資庫”。
著述有:1.《執行工作實務技能要領》(人民法院齣版社2013年版),副主編、作者;2.《民事執行調查與分析》(人民法院齣版社2005年版),閤著;3.《民事執行操作與適用》(人民法院齣版社2003年版),副主編、作者。
丁靈敏,男,1984年9月齣生,江西修水人,2011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作者畢業當年即考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並被分配到執行局,期間2013年至2015年在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掛職鍛煉,深入審判、執行一綫,積纍瞭比較豐富的執行實務工作經驗,對執行實施、裁決均有一定理解和研究。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一、執行管轄
1.當事人可否通過協議方式或者通過不提管轄異議、放棄管轄異議等默認方式選擇管轄從而使本無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獲得執行管轄權?
2.當事人可否在債權文書中約定執行管轄法院,公證機關齣具的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否確認當事人對有關執行管轄的約定?
3.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地的法院可否作為財産所在地法院獲得執行管轄權?
二、執行依據
4.執行程序中發現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內容並不明確,如何處理?
5.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判決理由部分)可否作為執行依據?
6.判決書主文已經判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嚮被擔保人追償的,擔保人承擔保責任後可否直接嚮法院申請強製執行,還是必須另行提起訴訟?如果可以直接申請執行,法院是否需要作齣追償裁定作為執行依據?
7.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判(裁)令對企業進行清算的,可否申請法院強製執行該判(裁)決?
8.調解書確定債務人不按調解書約定履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雙方對是否存在違約的事實及違約程度等存在爭議。對該違約責任,執行機構可否直接認定,還是應由當事人另行訴訟解決?
9.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的部分內容不可執行,部分內容可執行的,如何處理?
10.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含擔保協議的公證債權文書,可否強製執行?
11.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作齣裁定準許撤迴上訴,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權利人是按照一審判決還是和解協議申請執行?
1 2.執行終結後,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又將已執行標的恢復到執行前的狀況,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的,應如何處理?
三、申請執行
13.股東代錶訴訟的判決生效後,公司怠於申請執行時,股東是否有權申請執行?
14.涉外仲裁裁決申請國內法院強製執行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
第二章 執行措施
第三章 執行救濟
後記
精彩書摘
《民事執行實務難題梳理與解析》:
95.拍賣流拍後以物抵債的。以物抵債的裁定應在何時作齣?
答:法律未有明確規定。原則上應是拍賣後立即以物抵債,最遲不得超過評估期,如果超過評估期則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方可。
——《甘肅三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行藉款閤同糾紛執行復議案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0]執復字第12號),載《執行工作指導》2014年第3輯(總第51期),人民法院齣版社2015年版。
評析:本案例明確瞭最後一次拍賣不成後,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截止時間。
96.權利人依據約定以房抵債的調解書申請執行,要求法院嚮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發齣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完成過戶手續,應否準許?
答:不應準許。當事人對以房抵債生效法律文書或者調解協議申請執行的,原則上不得齣具以房抵債裁定或者要求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當事人要求以房産清償債務的,應當采取拍賣等執行變價措施。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産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法明傳[2013]359號)。
評析:審判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一緻在調解協議中以物抵債然後要求法院齣具調解書再申請執行是虛假訴訟的最常見情形。此種行為危害甚大:一是個彆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二是規避限購政策,擾亂正常的房地産市場秩序;三是逃避契稅負擔,造成國傢稅收損失。故必須加以防範。
此外,執行程序中,當事人達成以房抵債的和解協議,並要求法院作齣裁定和嚮有關部門發齣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樣可能存在上述“貓膩”。對於這種和解協議,實踐中不少法院齣於快速結案等考慮,往往會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我們認為,此種做法是錯誤的。執行和解協議應由當事人自主履行,不具有強製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僅可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無權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2006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齣颱的《關於規範執行和解工作的規定(試行)》第7條就明確規定,執行當事人自行協商以物抵債的,對該抵債物人民法院不齣具法律文書。前述觀點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所采納。在其最近發布一則案例([2016]最高法執監8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齣:“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物抵債是一種私法行為,屬於執行和解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執行當事人抵債行為是否觸犯第三人權益,不宜齣具執行裁定書予以確認,以防止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通過執行裁定來規避行政審查等情形發生。本案中銀公司明顯存在選擇性抵債的情形,並損害瞭工行市中支行公平受償的權益。山東高院26-1號裁定應予撤銷”。
……
前言/序言
老問題未解決,新情況又層齣不窮。這是執行人員常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
是我們對執行實務的研究不夠嗎?恐怕不見得。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辦理復議、監督、請示案件中,解決或明確瞭不少帶有共性的疑難問題。各地高級法院也以疑難問題解答等形式齣颱過一些指導性意見。問題在於,基層執行人員或不同省份執行人員很難查閱到這些案例和指導性意見,或者雖可找到,但由於缺乏比較專業的導引,對相關裁判觀點能否適用於自己承辦的案件,心裏沒底。所以,我們想編寫一本兼有工具、注釋、導引功能的執行書籍。
與現有的執行工具書較多偏重於法規、案例的單純匯編羅列不同,本書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有所取捨。本書在內容上隻收集執行人員通常難以找到的個案復函、裁判案例、疑難解答等,對於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文件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性問題,原則上均不收集。在案例的擷取上,本書也有所選擇。所選案例大多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對一些觀點值得商榷或者互相矛盾的裁判案例,果斷放棄,或雖收錄在捲,但對不當之處在評析部分提齣瞭自己的意見。這一點,是本書與“天同碼”執行案例的最大不同。
二是注重實用。選取的問題都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剔除過時的問題和失效的文件,在形式上采用“問題——解答——依據——評析”的形式,讓人一目瞭然,可為一綫辦案法官提供清晰的指引。特彆是本書的“評析”部分,作者做到三個注重:即注重規範闡釋,注重實踐提示,注重問題延伸,給讀者帶來相當豐富的信息量。
三是確保有據。本書力求每一問題的答案都有齣處,解答意見大多齣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個案答復或執行裁判觀點。對最高人民法院未有過明確意見的問題,則主要參考編著者所在地方的省高院指導性意見。有些問題,實踐中經常遇到,執行人員亟需答案,但由於找不到依據,隻好忍痛割愛。
我們相信,還有很多好的案例、有價值的指導性意見還躺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和各高級法院法官的抽屜裏,可以說是“養在深閨人不識”。我們編著這本小書也有拋磚引玉的意思。因為,我們深深知道,這些內容都是廣大執行人員所需要的,也是解決執行難所需要的。
由於編著者學識有限,加上時間倉促,本書難免會有訛誤錯漏之處,請各位讀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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