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涵盖法学研究方法论、法学教育方法论、张卫平问答录、随想录四部分
◎张卫平教授从教三十年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尤其是对中国当代社会诸多问题有精到的见解和阐述
内容简介
本书可以说是笔者三十年法学研究与教育历程的部分总结。首先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教育方法论进行了专门论述,此外,还特意设置了《问答录》,将同学们和青年教师们经常提到的一些问题归纳起来,进行解答或阐述。特别是一些不适合放在本书研究和教育方法论体系中加以论述的若干问题。zui后,本书中的《随想录》部分是作者对法学研究和教育中的一些现象、问题的思考。虽是随笔,亦是冷静的审视。
作者简介
张卫平,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校执教。1993年从讲师直接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赴日本留学,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曾任《现代法学》《清华法学》杂志主编。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个人独著《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等十余部;合作撰写著作数十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发表学术文章一百七十余篇。
目录
第一部分法学研究方法论——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中心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对象、范围与体系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的贫困化分析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
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以转型时期为背景
第五章问题的提出——以学术问题为中心
第六章法学研究历程自述
第二部分法学教育方法论——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中心
第一章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教学方法论
第三章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学习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正确处理的十大关系
第四章硕、博论文的撰写
第五章课程体系与教材
第三部分理解方法——张卫平问答录
第四部分随想录
一、教育与教学
我的第一堂课
雕刻时光——给法学院新生的一封信
学什么最好?
给考博同学的一封信
老师,您讲的根本没用!
“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法科教育三十年叙事
日本法学教育
二、学术与研究
问题的提出
发展的“瓶颈”
学术研究与性格
钱学森猜想
论文合著为哪般
“法学家”评选杂谈
三、演讲
民事诉讼法的思维方式
四、附录
我的推荐书目 ——民事诉讼法专业
“ZZ教学法”——聆听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的授课有感
精彩书摘
《法学研究与教育方法论》:
4.案例的运用
教学必须运用案例,无论是以案例说明诉讼原理,还是以案例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案例分析有助于学生更直接地感受法律的实际运用,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能够使得课堂教学变得更加生动。在课堂教学的案例运用方面,我的经验和体会有以下几点:
(1)案例应当具有真实性、典型性或代表性。真实的案例对于说明原理和进行分析才具有实际意义。典型的案例因为其典型性,自然也是学习和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案例最好是公开的判例。当然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要获得实践中公开的判例有相当的难度。因为现在主要是判决公开,判决公开的内容中主要是实体法方面的,程序法的内容很少。处理程序问题的裁定通常不予公开。这就需要教师平时更细心地观察,注意收集和积累。
……
前言/序言
寻道三十年
《说文解字》有解,三十年为一世,一世也为一代。可见三十年是一个漫长的时段。正因为如此,北京市有关部门还专门为从教三十年的高校教师颁发了从教三十年证书,以此纪念。
三十年前,笔者从西南政法学院(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毕业,并随之登上了讲台。无论是从教,还是研究,至今已有三十年的历史。虽然回望过去,三十年感觉亦不过是弹指一挥间。尽管是匆匆走过,但还是留下自己行行足迹。本书可以说就是自己这三十年法学研究与教育历程的部分总结。
在学术研究之初,并没有什么研究方法论的指引,是典型的“摸着石头过河”。所有的研究几乎都是以发表文章为动机,写文章为发端,实际上是以现实问题牵引,也就是现在所谓的“问题优先主义”。总是在提出问题之后,再去寻找答案。在不断的摸索中,找寻有效解决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途径,也就是方法。将这些经验与前人的论述予以结合、提炼,也就构成了自己的方法论。
由于是问题优先主义,因此,在我的研究过程中,特别重视问题的提出。只要提出了有学术意义、价值的问题,学术论文的一半已经成功,即“问题成立,成功即半”。因此,在本书的研究方法论部分,有专章论述如何提出学术问题,什么样的问题是具有学术意义的问题。
每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每一个学科也有区别其他学科不同的特点,因此在研究方法上也应该具有其学科相应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特点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不能够把握其特点,使用与其相应的研究方法,其研究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因此,在本书中,关于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的论述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阐明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学自身的特点。当然,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民事诉讼法学在方法论上也同样具有法学研究的一般特点——规范分析。这也是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最大的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在方法论上离不开规范分析研究,规范分析研究是其基本的研究方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也是以学习和掌握规范分析研究方法为基础。由于民事诉讼与司法制度以及社会实践和传统密切相关,因此,容易牵涉政治、经济、伦理、历史等诸多社会因素,因此,非规范分析的所谓社科分析方法也会经常运用。对此,我特别强调运用这些方法的专业性和取向的问题,否则会影响或干扰我们对问题的理论认识和价值判断。
诚然,研究方法对于研究有其重要意义,但亦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莱利斯·里普斯所言:“在所有研究的领域,理解实质必须掌握方法论”。[美]莱利斯·里普斯:《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但对待研究方法也没有必要拘泥于形式。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哲学家法耶尔阿本德在对待方法论的无政府主义是有道理的。实际上,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切入点、不同的关注点就是不同的方法。还是法耶尔阿本德的那句名言,在科学研究上,“怎么做都行”;亦如《法华经》典故“儿啼黄叶飘然落”之寓意,“儿啼黄叶飘然落”一语,出自《法华经》中的一个典故。讲的是,如何对付小孩啼哭,方法是随手拾起一片黄叶,说这是黄金,小孩便不哭了。意即不管是什么东西,用什么方法只要能起作用就行。即《金刚经》所倡导之不必“执著佛的法”。南怀瑾:《金刚经说了什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页。而应当是“无有定法”(《金刚经》)。可能我们所应当做的是既讲方法,但不必唯方法,自然而然地对待方法和应用方法,游走于方法的“有”与“无”之间。
与法学研究相比,法学教育方法可能更具有经验性。也就是说无论课堂教学还是学生的培养、论文指导,虽然普适性的规范方法可能相对要少一些,但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人才的培养,同样也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也就没有踏入法学教育之门。课堂教学方法、教材的撰写、论文指导也都不能离开这些特点。
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无法离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是不可能很好地传授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和思维方法,也不可能正确地指导学生的论文,不可能为学生们指出正确的研究方法和路径。教师没有对民事诉讼知识有切身的体会和感悟,也就不可能将其有效传授给自己的学生。教师最重要的不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学习、思考、研究的方法,这也是传统教育答疑解惑中最深层的要求。作为老师,在课堂上能够直接传授的知识只是学生们应该掌握的知识的很少一部分。老师要做的是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
除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教育方法论的专门论述之外,本书还特意设置了《问答录》。将同学们和青年教师们经常提到的一些问题归纳起来,进行解答或阐述。特别是一些不适合放在本书研究和教育方法论体系中加以论述的若干问题。例如,非专业书籍的阅读、怎样对待考博、怎样处理师生之间的关系、外语工具与学术研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如果认真阅读《问答录》,也许能够更广泛、更立体地、生动地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教育,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教育会有更深刻的体会,也许能悟出其中之“道”。
本书中的《随想录》部分是我过去若干年中,自己对法学研究和教育中的一些现象、问题的思考。虽然是随笔,但亦是冷静的审视。有些问题的思考涉及提到一些基本体制性的问题。例如“钱学森猜想”一文。可以说本书的四部分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如果贯通阅读,相信能够更全面理解作者的观点和认识。这些观点和认识如能化作攻玉之石,自是幸事。
本书付梓之时,要感谢我指导的博士生曹云吉、曹建军、吴沣桦同学,他们对本书资料和校对工作付出努力。
最后,还要感谢本书编辑黄琳佳女士为本书出版所付出的辛苦劳作,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对本书出版给予的大力支持。
2016年初冬于清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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