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企业登记、变更及注销法律法规全书与审批流程指引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企业登记注册改革如火如荼,与企业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经过大面积修改,为便于广大企业登记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和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履行职责,特编辑出版本书,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相关企业登记、变更及注销法律的首xuan工具书。
为便于广大企业登记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和运用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履行职责,特编辑出版本书。该书收录了涉及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企业登记规范综合;企业名称登记核准;营业执照、档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等几大类。同时,将企业登记涉及审批事项及相关流程图表作为第二大部分。该书的出版,既为广大企业登记管理人员提供了一本实用的工具书,也为企业各界人士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wei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期限
第四节听证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16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16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016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
第二部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0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2年11月9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9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14年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2017年3月1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日)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5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2013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5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011年1月8日)
……
第三部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相关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16年4月29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4月6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9年6月23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年4月29日)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2011年9月30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年6月10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2003年3月13日)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1990年6月6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0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9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9日)
……
第四部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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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2017年5月16日)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6年12月26日)
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8日)
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5年5月11日)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19日)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2014年2月18日)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4年2月18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2014年2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2011年11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2011年2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
(2011年2月1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2008年9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5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6年7月27日)
……
第五部分审批流程指引
一、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二、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提交文书规范
三、企业登记审批事项流程图
企业核准登记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
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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