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公证制度基本理论概述,公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业务,公证程序,公正的效力,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法律责任,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构想等九大方面论述的公证制度理论以及相关实务操作规范。本书内容全面,不仅在理论上很有很强借鉴意义,在实践中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目录
第一章公证制度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公证的定义和特征
第二节公证权的性质
第三节公证的原则
第四节公证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公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节中国公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公证制度
第三节西方国家公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一节公证机构
第二节公证员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公证业务
第一节公证业务范围
第二节法定公证事项
第五章公证程序
第一节公证管辖、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公证审查和公证书的出具、制作与送达
第三节公证的其他程序规则与公证特别程序
第六章公证的效力
第一节公证的证据效力
第二节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节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第七章公证管理体制
第一节我国公证管理体制的发展沿革
第二节“两结合”管理体制的法理基础
第三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政管理
第四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业管理
第八章公证法律责任
第一节公证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公证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公证的行政责任
第四节公证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公证的纪律责任
第九章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构想
第一节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强化公证业务质量管理
第三节落实公证体制改革措施
第四节完善公证工作配套制度
第五节完善公证制度法律体系
精彩书摘
《中国公证制度完善研究》:
(2)公证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的,经公证后该法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3)法定公证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共同要件,认为公证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是生效要件。上述观点共同之处是:法定公证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形式要件,不经公证程序,该民事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成立或生效的法律效力。但公证究竟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还是生效的形式要件呢?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生效要件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存在区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构成要素,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已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仅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不违法性规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公证制度并不属于上述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不违法性规则中的任何一项,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这种特殊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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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序言
这本《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是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的一项集体智慧结晶,旨在从改革完善的角度,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详尽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尤其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以来,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预防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公证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十余年间,公证业务量大幅增长,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公证队伍素质显著改善,公证机构能力普遍提高,整个公证事业日益成熟、渐入佳境。为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将公证事业引向深入,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公证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反思,从而不断改进公证制度。为此,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将本课题作为委托项目,司法研究所组织精干力量精心酝酿和充分论证,历时三年,终于推出了本书,期望从制度发展、机构人员、业务程序、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公证制度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系统梳理,并适时提出相应的“查漏补缺”建议,供理论界和实务界参考。
本书由主编罗厚如同志策划和审定,副主编姜海涛同志协助进行了统稿,课题秘书庄春英、王舸两位同志承担了书稿汇总整理等日常工作。写作分工如下:
序言:姜海涛(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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