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政策全书是我社传统的工具书品牌,自2007年上市以来,多次改版加印,深受读者的欢迎。本次改版结合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时代背景,吸收了2015、2016和2017年年初国务院、两高、各部委清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各类规范文件的成果。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目录编排合理。
丛书各个分册结合各个领域出台的新法文件、主法的修订情况,以及各个领域的法律理论体系,对整体体系进行修改,力求合法合理。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套丛书多数分册经过相关实务部门专业人士的审定,紧密契合实务人员工作的需求。
文件收录全面。
在具体分册的各个专题下,全面收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其中涉及地方的文件具有实务指导性。本套丛书尤其要重视政策文件的收录,特别是劳动、社保、房产、土地这几个分册的目录设计。政策文件主要涉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两高及各部委的通知,会议纪要,负责人答记者问等。在某些分册中,甚至节录“十三五”规划、中央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等。
导读指引清晰。
在各个分册之前,都设有“导读”部分。导读是一本书的精华,浓缩了各个分册的章节设计及主要收录情况,为读者了解该领域整体的立法情况及政策导向提供了全局性的指引。
附录简单实用。
各个分册附录了相关实务部门的文件清理结果,为读者全面展示了规范文件的修订与废止情况,有利于实务工作的操作指引。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出版机构,也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录
最新劳动法律政策全书目录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7日)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1年8月15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8月22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4年1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
(2014年5月2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6年4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4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2016年5月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
(2016年5月16日)
二、就业
(一)综合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8年2月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2010年2月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年4月29日)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2013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014年5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4年4月2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2014年5月2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月1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5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2015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15年4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2015年7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23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12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9月1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2016年10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2017年1月26日)
(二)就业服务与管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990年11月22日)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1998年1月6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5年4月30日)
(三)职业培训与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993年7月9日)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05年3月30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1年3月1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
(2013年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2015年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2016年6月8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7年1月5日)
(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节选)()
(2015年1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16年5月17日)
(五)农民工就业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年1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2010年2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16年6月13日)
(六)再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年11月18日)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2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2003年5月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7年8月6日)
...........
精彩书摘
《最新劳动法律政策全书(第五版)》: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 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最新劳动法律政策全书(第五版)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