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在向各类制造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办理了大量产品责任诉讼案件,通过对大量产品责任诉讼案件的参与,结合作者对各类案例查询工具的查询,以及与众多法律圈好友的深入沟通,作者深刻体会到产品责任诉讼案件法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适用困惑,从诉讼主体资格到归责原则,从举证责任分担到举证完成标准,从企业标准到产品标识,产品责任诉讼涉及到的问题颇多。法律适用的困惑必定会带来司法裁判的不一,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长此以往,将会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wei性。同时,由于产品责任并非大众类型的诉讼案件,可能很多法官或律师并没有过多的机会接触这类案件,导致很多法官或律师并不重视此类案件的专业研究、学习,这也无形中增加了产品责任诉讼过程中法律适用的难度。本书致力于将产品责任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充分阐述,使司法实务工作者能够在处理产品责任诉讼案件时关注到产品责任诉讼所具有的特殊性,于律师而言,可以采取有别于一般侵权诉讼的诉讼策略,于法官而言,可以作出有别于一般侵权诉讼的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
王振兴,湖南岳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现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制造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产品质量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
目录
1.产品责任诉讼中缺陷零部件的生产者是否应当参加诉讼
2.受害人能否向缺陷产品的代工厂家主张生产者产品责任
3.受害人能否向缺陷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主张生产者产品责任
4.中间经销商是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销售者
5.受害人能否向缺陷产品的出租人主张产品责任
6.受害人能否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7.定作物是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8.商品房是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9.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10.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1.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能否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12.非缺陷质量问题能否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13.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受害人律师费应否得到支持
14.产品责任诉讼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15.产品责任诉讼中是否适用初步举证责任规则
16.对啤酒瓶爆裂类产品责任案件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17.产品缺陷的认定主体是鉴定机构还是法院
18.产品质量的鉴定机构应当如何选定
19.鉴定物灭失时应当如何认定产品责任
20.应当如何区分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
21.保修期能否成为生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22.产品合格证能否成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证据
23.火灾事故认定中的“不能排除”认定能否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证据
24.生产者的召回公告能否作为追究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证据
25.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是否必须制定企业标准
26.家用电器的安装缺陷是否属于产品缺陷
27.违反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缺陷是否为警示缺陷
28.烟道式热水器未配置排烟管是否属于产品缺陷
29.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应当如何认定
30.出现产品缺陷时应当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31.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2.产品责任诉讼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是否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前提
33.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能否使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
34.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参与产品责任诉讼
35.仅凭缺陷产品上的标识能否认定产品的生产者
精彩书摘
《产品责任纠纷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杨圣乐于2013年6月25日在宁波中基甬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牌迈腾小轿车。2015年4月12日18时10分许,停放在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街道甬江大桥下一停车场的该车辆突然发生自燃,造成该车车厢内装饰及部分车体过火烧损。2015年7月16日,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经调查后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系乘员舱,起火点位于后座顶灯处。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和车辆内随车携带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或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现涉案车辆停放在中基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消防部门认定涉案车辆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和车辆内随车携带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或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也就是说,该车辆系在停放后非因外部火源引燃的情况下起火,显然车辆本身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因此,杨圣乐已经完成对产品存在缺陷的初步举证责任,进而举证责任转移给中基公司。杨圣乐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于车辆的使用没有过错,在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者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该车存在质量缺陷,综上分析,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自燃是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所致,中基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起火原因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遂判决中基公司赔偿杨圣乐204,378.87元。
中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有关产品责任诉讼举证基本规则,目前的法律规定已经基本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4条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没有对产品责任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没有作出规定,该条规定中“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与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是一回事,生产者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由生产者对产品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产品责任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已经基本获得认可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初步举证责任规则也不约而同地在诸多案件中得到体现。
……
前言/序言
自序
产品责任诉讼属于小众诉讼类型,相较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诉讼类型,产品责任诉讼在案件数量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产品责任所涉及的法律专业问题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有的重视,偶尔出现的产品责任诉讼也会以侵权纠纷惯有的举证、裁判思路加以处理,因此,涉及产品责任司法实务方面的专业书籍并不多见。如果不是机缘巧合,我想我也不会涉及产品责任这一主题。
2013年开始,我有幸加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团队,从而有机会接触了大量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件,对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的思考由此开始。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初期办理产品责任诉讼案件时,我并没有大量的时间来对我所办理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件进行系统的整理、思考、总结,只能凭着自己对于法律条文零碎的学习、理解来加以运用,也许这也是多数执业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的惯常做法。由于产品责任诉讼案件经验的增加,加之全国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采用不同甚至是冲突做法的情况时有出现,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归责原则等涉及产品责任司法处理重要法律问题上的各种分歧,使我萌生了对产品责任司法实务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的想法。我曾尝试搜集产品责任司法实务方面的专业书籍,以便为我所办理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件提供参考,但遗憾的是,市面上鲜见有产品责任司法实务方面的专业书籍,即使有,也多由非司法实务人士所编写。因此,我的基本想法就是希望写出一本书,这本书能够对产品责任司法实务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挖掘、提炼、分析,使产品责任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能够全面展现,不奢求问题能够得到令人信服的分析结论,但渴求问题能够得到法律实务工作者有意识的重视。
在写作过程中,为了使产品责任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分歧问题能够得到全面的展现,我通过“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讼案例”(http://www.itslaw.com/bj)、“OpenLaw”(http://openlaw.cn/)等案例搜寻工具收集到了上万计的与产品责任有关的司法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裁判文书的阅读寻找案件可能的法律问题点,对存在冲突裁判观点或冲突程序做法的一些案例进行有意识的留存,然后从冲突案例中找出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分析参考案例。当然,仅提供案例不进行评述还不能达到将问题点进行分析从而指导司法实践的效果,因此,我尝试着将“问题背景”、“法理评析”纳入文章体系。通过问题背景,我希望将司法实务的做法以及争议问题的一些背景性问题加以阐述,使争议问题的实用性、价值性得以突显。通过法理评析,我希望将争议问题的实质、原因等表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得以展现,从而支持我所要表达的倾向性意见。在将文稿交付法律出版社的邢艳萍编辑时,邢艳萍编辑提出在每篇文章尾部加入律师办案指导的内容,这个建议相当好,契合了律师致力于解决实务法律问题的宗旨,因此,我在“摘要”、“问题背景”、“参考案例”、“法理评析”的基础上,每篇文章尾部加入了“实务提示”的内容。
第一次独立撰写著作,尤其是法学专业方面的著作,有几分兴奋,更有几分忐忑,兴奋的是我能够将自己几年来有关产品责任司法实务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并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忐忑的是由于自己对于《侵权责任法》或《产品质量法》仍然并未形成系统的、全面的知识体系,对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分析难免会有失偏颇,甚至是不成熟。当然,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从冲突的裁判观点中发现司法实务有价值的争议问题并形成分析意见,这种撰写著作的思路还是少见的,这实际上可以归纳为我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一直秉承的“三不写”原则:司法实务界基本无分歧的问题不写、对司法实务没有明显探讨价值的问题不写、没有司法案例背景的问题不写。
尽管自己爬出象牙塔将届满十年,我已经从一个法科学生摇身变为一名执业律师。既然是执业律师,难免就会与案源、律师费、沟通、装点有关,还好,在从事律师“俗务”并尽量少“俗”的同时,也一直尝试着使自己能够保留大学校园里的“读书人”色彩,希望能够在有条件的时候将自己的法学观点写入书本。应当说我是一个幸运的人,在我对写作还有想法的时候,我能够接触到大量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件,并有机会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其中,这应当感谢我入行时的指导老师也是我所执业的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原主任邵长富律师,是他给我提供了这个不可多得的机会,从而使我这个有想法的人能够有条件、有机会将想法化为行动。
不对产品责任法律问题进行有意识的主动研究,远不知产品责任所涉及的理论背景、国外经验、实务运用的深遂与复杂,这次写作尝试,使我对产品责任领域的司法实务问题有了一个较为系统全面的认识,但是,这远远不够,产品责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是司法实务问题应当予以重视,执法实务问题也应当予以重视,一些重大的基础理论性问题更应当予以重视,希望这次写作仅仅是我对产品责任相关问题探索的起点,在往后的执业律师生涯中,在从事“俗务”的同时能够将产品责任研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以期为产品责任理论研究、实务运用贡献绵薄之力。
王振兴
2016年10月于广东珠海
产品责任纠纷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