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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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5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
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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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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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
十条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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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200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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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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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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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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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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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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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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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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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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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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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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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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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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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
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
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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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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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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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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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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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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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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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
(2010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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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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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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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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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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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
附录:
Ⅰ刑法分则单位犯罪罪名一览表()
Ⅱ法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2/2/511/2/510/2/9208/2/2
07/2/1406/2/304/2/1203/2/1]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12/2/5211/2/6
08/2/1007/2/1404/2/12]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07/2/14]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5/2/214/2/1612/2/9
11/2/910/2/410/2/5809/2/208/2/5306/2/5104/2/6]
[难点注释]
本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不构成绑架罪,但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真题演练]
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2/2]答案:C。
A�奔祝ㄅ�,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币遥�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北�(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倍∈撬痉üぷ魅嗽保�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6/2/315/2/211/2/4]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6/2/614/2/814/2/5213/2/7
12/2/711/2/710/2/709/2/308/2/9307/2/205/2/59]
[真题演练]
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
a�奔壮闪⒄�当防卫
b�奔撞怀闪⒄�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14/2/52]答案:ACD。
A�惫鄣恽佗谟隺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惫鄣恽佗塾隺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惫鄣恽冖塾隺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惫鄣恽佗苡隺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16/2/615/2/409/2/408/2/93]
[难点注释]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除此二者外,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也属于排除犯罪事由的范畴。虽然刑法典未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后果,司法考试却时有涉及,在此提请考生关注。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08/2/306/2/5405/2/704/2/2]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6/2/5315/2/5
14/2/914/2/5413/2/5409/2/1509/2/5209/2/6008/2/3
06/2/5405/2/704/2/204/2/404/4/六]
[真题演练]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15/2/5]答案:D。
A�币苑仿粑�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惫�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蔽�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狈⑺驼┢�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 2017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4 刑事诉讼法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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