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法(第5版)》包括了:刑法概述、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等。
内页插图
目录
上编 刑法总论
绪言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
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第五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
下编 刑法各论
精彩书摘
3.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如果实施犯罪时故意的内容不同,就背离了共同犯罪故意的本意,因而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一人基于伤害的故意,另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先后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只能按照各自的罪过和行为分别处理。
4.同时犯、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同时犯虽然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某一犯罪各有其故意,对于同一对象实施的也是相同的犯罪,但由于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是共同犯罪,而是基于各自的故意所实施的数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某地发生火灾,甲与乙出于趁火打劫的目的,分别从不同方向、不同地点来到火灾现场,伺机进行盗窃活动。在本案中,对于甲与乙的行为不能视为盗窃罪的共犯,而只能以同时犯以盗窃罪分别进行处理。所谓先后犯是指二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某甲于某日晚在一公园僻静处正准备强奸一名女青年,被某乙发现。于是某乙便冒充联防队员赶走某甲,自己对该女青年实施了强奸行为。在本案中,由于某甲与某乙属于先后犯,在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所以不能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而只能分别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是指数人事先谋议实施某种特定的共同犯罪,但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就其原有共同故意的犯罪,固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就个别人所犯其他罪来说,只能由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他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例如李某、王某共同强奸女青年孙某。王某强奸孙某时,发现她左手腕上戴手表一块,遂用暴力将手表抢走。李某对此则毫不知情。在本案中,李某、王某就强奸罪来说,构成共同犯罪;但就抢劫罪来说,只能由王某负刑事责任。
6.事前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是因为,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如果事前没有通谋时,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但事前通谋的窝藏行为或包庇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具有共同的故意,则应成立共同犯罪。正基于此,《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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