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3輯 總第97輯)》堅持“反映審判麵貌,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審判理論,服務審判工作”的編選方針,突齣“真實、全麵、及時、說理”的編輯特色,從一個側麵記載瞭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發展的軌跡,反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麵貌,展示瞭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成就,受到瞭學術界與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和喜愛,在全國法院、社會各界乃至國際上都産生瞭廣泛的影響、取得瞭良好的聲譽、得到瞭廣泛的認可,成為法研所乃至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目錄
一、指導性案例
民事案例
指導案例53號
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汙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藉款閤同糾紛案——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的質押及實現河題
指導案例54號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金錢質權的設立問題
指導案例19號
趙春明等訴煙颱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齣藉他人套牌使用的責任承擔問題
指導案例24號
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因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造成影響的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二、公報案例
姚友民與東颱市城市管理局、東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責任糾紛案
李彥東訴上海漢字房地産顧問有限公司居間閤同糾紛案
無锡市掌櫃無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無锡嘉寶置業有限公司網絡服務閤同糾紛案
陳明、徐炎芳、陳潔訴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陳某某訴莫寶蘭、莫興明、鄒麗麗侵犯健康權、名譽權糾紛案
孫衛與南通百川麵粉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三、審判指導與參考
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下閤同糾紛上訴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範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導緻的損失
上訴人方明通與上訴人福州宏發房地産有限公司閤作開發房地産閤同糾紛二審案——非因雙方當事人原因導緻閤作開發房地産閤同解除的,齣資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增值收益
再審申請人喬連生與被申請人蚌埠日報社股權轉讓閤同糾紛案——閤同義務不能成為附條件閤同中的條件
薛理傑、陳強與重慶交通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綿陽市交通運輸局、綿陽市重點公路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綿陽市重點公路建設指揮部、綿陽市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結算數額達成協議的無須鑒定
上訴人北京中億創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信達投資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北京北大青島有限責任公司、一審被告正元投資有限公司房屋買賣閤同糾紛案——閤同約定解除與債權閤意抵消
大連恒達機械廠與普蘭店市宏祥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大連成大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大連博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趙學君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限縮適用問題
四、典型案例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製經濟,促進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
梁昌運與霍邱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使用權齣讓閤同糾紛案
青海茂祥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青海省氣象局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
重慶融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濾州市江陽區人民政府等閤同糾紛案
佛山市百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破産重整案
錦州市自來水總公司與錦州市古塔區古塔賓館供用水閤同糾紛
邯鄲市金城機電物資有限公司與磁縣教育局買賣閤同糾紛案
瀋陽重型冶礦機械製造公司四廠與瀋陽北重冶礦電站設備研製有限公司等股東齣資糾紛案
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電力實業有限公司、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聯閤産權交易所股權轉讓糾紛案
上海中邦機有限公司與上海第三機床廠、上海三機液壓成套有限公司買賣閤同糾紛案
海門市海永農機經營部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銷售分公司租賃閤同糾紛案
五、案例精析
刑事
李壽斌、項人達等製作、銷售網絡遊戲外掛程序案——製作、銷售網絡遊戲外掛程序以侵犯著作權定罪量刑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 金學強
於沛文、曾小寶、蔣繼勇、劉子超搶劫案——戶口登記有誤,依充分證據可認定被告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 於楊寜 陳飛燕
硃建軍受賄、挪用公款案——國有參股公司中國傢工作人員的認定
佳鑫投資有限公司、劉光明等走私普通貨物案——臨時雙反措施保證金是否應當計入走私犯罪數額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趙侃
劉天賜故意殺人案——輕微暴力緻特殊體質者死亡的行為定性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高慧卿 藺思源
宋友生、李伯慶等汙染環境案——汙染環境犯罪故意、過失及環境評估報告和公司財産損失的司法認定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張國強 史修金 李丹媚
邢平飛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互聯網電子數據的收集與審查認定 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 馬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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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商事
知識産權
行政及國傢賠償
六、案香浮動
七、域外擷英
精彩書摘
《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3輯 總第97輯)》: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係受害人楚豐章被機動車碰撞、跌倒發生骨摺所緻,受害人在事故中無責任,對於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後果的造成均無過錯;雖然受害人年事已高,但其身體原因僅是事故造成後果的客觀因素,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受害人楚豐章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我國交強險立法並未規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依據受害人體質狀況對受害後果的影響作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機動車無責,保險公司也應當在無責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對於受害人符閤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的損失,均屬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和交強險責任沒有相關法律根據,因此,不應當把參與度作為計算賠償數額依據。
(案例注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為較為常見的侵權案件,在一般情況下隻要能夠確定事故責任就可以確定賠償責任,然而在復雜的“多因一果”情形下,賠償責任不僅僅隻涉及事故責任,賠償義務人常以損傷參與度作抗辯,因此如何權衡事故責任與損傷責任,以確定最終的賠償責任是審理該類案件的難點。
一、交強險責任不應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
損傷參與度一般是指在有外傷、疾病、衰老、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人身損害中,各因素所起的比例關係。目前我國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損傷參與度作齣明確的規定,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交強險責任缺乏法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條款確立瞭在交強險賠償金額之內,保險公司應直接嚮受害者承擔絕對賠償責任,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對於受害人符閤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損失,均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同時,在交強險適用中並不考慮雙方的事故責任及過錯程度,即便是投保機動車無責,保險公司也應當在無責限額內予以賠償,由此可以看齣,交強險不考慮各方事故責任,其不考慮損傷參與度亦是應有之義。此外,從交強險的立法精神以及保護受害人利益看,交強險是基於交通事故受害人數量大,肇事方賠償能力不足,而受害人索賠成本高、難度大,社會保障尚處於初級階段的情況下製定的,其立法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受害者能獲得迅速有效的補償,因此交強險製度設計更加強調對受害人損失的填補功能,如果在交強險範圍內考慮損傷參與度的影響,那無疑會減少受害方的獲賠數額,同時有悖於交強險立法目的,因此不應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交強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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