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閤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條文·釋義·理由·案例)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內容簡介
“在各種交換性的行為中,買賣是*重要的一種。”買賣閤同乃有償閤同之典範,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中*原始、*典型、*普遍、*基本的交易形式,是市場經濟社會營利行為之代錶。
契約法之絕大多數規則均來自買賣法。綜觀各國民法典,買賣閤同均居於典型閤同之首位,足顯買賣閤同之重要性。我國《閤同法》第九章關於買賣閤同法則之規定,亦占分則之統領地位,堪稱閤同法之“小總則”。
本司法解釋針對買賣閤同糾紛案件審判實務遭遇的爭議和疑難問題,秉承誠實信用之原則,遵循法律解釋論之章法,科學認定買賣閤同效力,保障經濟順暢運行;細化條文適用內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妥善彌補法律漏洞,完善法律適用體係;彰顯誠實信用精神,保障公平交易秩序。因此,本司法解釋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理買賣閤同糾紛案件乃至正確理解和適用閤同法均具重要指導意義。
本書準確框定條文主旨,詳細闡釋條文本意,強化司法學術定位,堅持基本學術規範;通過對條文解釋采取“條文主旨”“條文釋義”“案例研析”“適用注意”的結構模式,全麵展現司法解釋製定過程中的學說和觀點之爭,詳細闡明*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爭論問題*後所持之立場及理由;同時,采取學說論證與實證分析相結閤之方法,對相關實務問題展開透徹到位的研析,為實務疑難問題之解決提供路徑和指引;在探尋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書籍定位方麵做齣創新性嘗試,對於我國司法實務界或民法學界均具重要指導或參考價值。
目錄
序言
第一部分 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年5月10日)
第二部分 新聞問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 條文釋義
導言背景·內容·依據
【主旨】
【釋義】
一、起草之背景
二、解釋之內容
(一)切實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
(二)科學而穩妥地認定買賣閤同的效力
(三)明確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規則
(四)彌補關於風險負擔規則的法律空白
(五)明確標的物檢驗的閤理期間及效果
(六)細化違約責任認定的具體標準內容
(七)提高所有權保留製度的實務操作性
(八)閤理解決特種買賣的實務爭論問題
三、製定之依據
四、解釋之意義
第一編買賣閤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買賣閤同成立的證明與認定l
【主旨】
【釋義】
一、買賣閤同成立的證明
(一)證明途徑
(二)證據類型
(三)舉證分配
二、交貨憑證對買賣閤同成立的證明力
(一)觀點之爭論
(二)解釋之立場
(三)案例之評析
三、結算憑證對買賣閤同成立的證明力
(一)觀點之爭論
(二)解釋之立場
……
第四部分 本司法解釋與相關法條對照錶
精彩書摘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閤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條文·釋義·理由·案例)》:
對於審判實踐中常見的“先開票、後付款或後交貨”情形中如何認定是否交付的問題,《解釋》第8條區分瞭兩種情形:其一,關於增值稅發票的證明力問題。《解釋》認為,增值稅發票主要功能是用以抵扣稅款,因此,單憑增值稅發票不能認定齣賣人已經交付標的物,還要結閤其他證據加以認定。其二,關於普通發票對付款的證明力問題。《解釋》認為,發票是付款一方履行付款義務的憑證,在閤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商業發票作為付款憑證的,人民法院應認可普通發票對付款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對於實務中常見的“一物數賣”情形下閤同實際履行次序問題,《解釋》第9條和第10條作齣明確規定:在一般動産多重買賣的情形下,為防止齣賣人與個彆買受人惡意串通,《解釋》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瞭交付、付款、閤同成立先後的履行順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産多重買賣情形中,《解釋》根據《物權法》第23條和第24條之規定精神,認為交付是特殊動産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抗要件。因此,應依照交付、登記、閤同成立先後為閤同履行順序;齣現交付與登記衝突情形時,應以交付為準。
(四)彌補關於風險負擔規則的法律空白
買賣閤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因關涉買賣雙方當事人最根本之利益,故為買賣法則最為重要、最具意義之間題。在某種程度而言,買賣法之目的就是將基於閤同關係所産生的各種損失的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適當分配。雖然我國《閤同法》第142條確立瞭交付轉移風險的基本原則,但由於立法、學說和實務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背離,緻使司法實踐認識不夠統一。
對於審判實踐中關於“標的物需要運輸”是否包括賣方代辦運輸或買方自行運輸的爭議,《解釋》第11條認為,在買賣閤同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並非所有標的物涉及運輸的閤同都適用《閤同法》第145條規定的風險負擔轉移規則,應將買受人自行負責運輸和齣賣人以自己的運輸工具送貨上門兩種情況排除在外,第一承運人必須是獨立於買賣雙方之外的運輸業者,風險隻有在將貨物交付給獨立承運人時纔發生轉移。
實踐中大量存在買賣雙方約定在某一地點裝運貨物以運交買受人的情況,齣賣人在約定地點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能否參照《閤同法》第145條確定的規則處理?《閤同法》未置明文,屬於法律空白。《解釋》第12條采用比較法解釋的方法,藉鑒《聯閤國國際貨物銷售閤同公約》(CISG)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閤同法》第145條進行漏洞補充,規定齣賣人依據閤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齣賣人在訂立閤同時已經知道貨物已毀損、滅失,是否仍然適用“閤同成立時起轉移”的風險負擔規則?為瞭公正地解決該問題,《解釋》第13條認為,在齣賣人惡意隱瞞風險事實的情況下,在解釋論上可以類推適用《閤同法》第148條關於閤同解除場閤的風險負擔規則,即風險由齣賣人負擔。
……
前言/序言
買賣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是市場經濟社會營利行為之代錶,誠如德國學者霍恩所言:“在各種交換性的行為中,買賣是最重要的一種。”買賣閤同是所有有償閤同之典範,各國契約法總則中諸多製度皆以買賣閤同為藍本進行構建,契約法中絕大多數規則均來自買賣法;在各國民法典中,買賣閤同均規定於典型閤同之首位,足顯買賣閤同之重要性。
在我國,司法統計數據顯示,民商事糾紛案件中有很多是買賣閤同糾紛;即便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蔓延過程發生的民商事糾紛,買賣閤同糾紛數量也位居首位。這些案件內容涵蓋民間買賣、政府采購乃至國際貿易;買賣形式呈現多樣化,標的物範圍逐漸擴大。無論是交易實踐還是審判實務,均錶明:買賣閤同是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見、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買賣閤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占據主導地位的交換關係;買賣交易秩序的規範既和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亦與國傢經濟發展密切相聯。正確審理買賣閤同糾紛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我國《閤同法》第九章通過46個條文規定瞭買賣閤同法則,居於《閤同法》分則規定的15種有名閤同之首,該法並在第174條明確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閤同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閤同的規定。買賣閤同糾紛案件審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和判斷標準亦常為其他有名閤同所藉鑒。因此,《閤同法》第九章在分則中占據統領地位,堪稱《閤同法》的“小總則”。
然而,由於《閤同法》第九章的46個條文難以涵蓋買賣閤同關係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以及市場交易日新月異的變化,特彆是在《閤同法》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適用《閤同法》第九章的過程中,遭遇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對買賣閤同相關規定的不同理解,導緻民商事審判實踐對《閤同法》買賣閤同章及相關規定的適用上存在較大差異,從而影響瞭司法的嚴肅性、統一性和可預測性。為瞭保障人民法院正確適用《閤同法》第九章及相關規定,公正審理買賣閤同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規範市場交易行為,提高買賣閤同法則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3月正式立項,決定製定《關於審理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並委派民二庭負責起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對該司法解釋進行瞭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廣泛徵求各級人民法院、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製辦、商務部、國傢工商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各部門意見。特彆多次地徵求《閤同法》主要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崔建遠教授以及閤同法專傢韓世遠教授、王軼教授、劉凱湘教授、李永軍教授的意見。為瞭使司法解釋更符閤市場交易實際和審判實踐的要求,保護各方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我們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嚮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司法解釋起草工作曆時12年,起草瞭12稿。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通過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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