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Labor Contract Disputes Judicial Opinions and Appliation Rules]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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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对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进行了合理、务实、得当的分析。“裁判精要”,通过对诉讼中大量疑难问题的收集、研究成果的归纳和解决方法的分析,总结和提炼了解决纠纷的裁判思路。“规则适用”,是对各级法院典型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以“规则”为题,每一规则下设 【规则解读】 【案件审理要览】 【规则适用】 栏目。
【规则】 集中体现了案例的核心内容,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例的要义。
【规则解读】 是建立在提炼规则基础上的解读。裁判规则一般是非特定、非个体的,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这些内容不能直接援引,但完全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展现,作为法官裁判、当事人或律师法庭辩论的理由。
【案件审理要览】 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加工整理,将裁判结果更清晰、准确、专业地展现。
【规则适用】 结合 【规则解读】 进行深入分析,也是对前文“裁判精要”的呼应。
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从最高法院指导性裁判的角度,以劳动纠纷为基础,将实践中常见的裁判理念和方法作为整《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的前半部分,后部分以实践中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疑难性、指导性的案例提炼规则,辅以审理要览,落笔于规则适用。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报酬与补偿、工伤事故赔偿与劳动争议处理等。
《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作者为最高法院业务庭的法官,从高院审判指导性业务的角度写作《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会对下级法院有业务指导作用,对广大律师也有一定的指导借鉴作用,因此,此类用书在司法实务用书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
作者简介
王林清,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政法系统第一位双博士后。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与研究工作,曾负责起草制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和(四)。
杨心忠,男,山东蓬莱人,民商法学硕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与人合著《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问题裁判标准》《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等作品。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
劳动关系确认编
第一章 劳动关系确认裁判精要
第二章 事实和双重劳动关系认定裁判精要
劳动合同履行编
第三章 劳动合同效力裁判精要
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限裁判精要
第五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裁判精要
第六章 劳动合同试用期裁判精要
第七章 劳动合同服务期裁判精要
第八章 非全日制用工裁判精要
第九章 集体合同裁判精要
第十章 劳务派遣裁判精要
第十一章 竞业限制裁判精要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编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变更裁判精要
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解除裁判精要
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终止裁判精要
劳动合同报酬与补偿编
第十五章 劳动合同报酬裁判精要
第十六章 经济补偿金裁判精要
工伤事故赔偿与劳动争议处理编
第十七章 工伤事故赔偿裁判精要
第十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裁判精要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纠纷裁判规则适用
第十九章 劳动关系确认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第二十章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第二十一章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第二十二章 劳动合同报酬与补偿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第二十三章 工伤与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纠纷常用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精彩书摘
这里的职务要求是法律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资格和能力的规定,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用人机制方面的权力,只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能力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必须解除其职务,既有法律强制性,也体现了公司解除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韵;(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法》第146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否存在冲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来看,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能力的情形,与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46条对其解除职务,并不冲突。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如果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能力的情形,必然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此时公司无论是依据《公司法》解除其职务,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调换其工作岗位,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者并元冲突。《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的法律,包括对员工劳动能力的规定,但公司的内部职位与人员的组成相当复杂,该法不可能对每个职务要求都作出细致的规定。《公司法》则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能力、资格作出了特别规定。从这点来看,前者是一般性规定,后者是特别性规定,后者应是前者的细化与补充,并不存在优先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类似的规定在我国法弹中应该是很常见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6条和第45条对律师的任职资格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把律师纳入了调整对象,如果律师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各种原因失去了律师资格,根据《律师法》规定其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律师事务所便可以其失去律师资格为由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而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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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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