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清代法律在演變過程中逐步減少基於等級和族群的差異,即法律的常規化。學界尤其是美國的“新清史”,將旗人換刑特權視作清代滿、漢不平等的重要證據。本書揭示曆史的另一麵:旗人換刑特權是清廷廢除滿洲刑罰體製以適應漢人法律的産物,清代法律在變化中不斷削弱這種特權。晚清不同等級和不同族群的婦女犯奸後,在擬罪和執行刑罰上幾乎沒有區彆。清代刑部嚴格區分刑事與民事案件,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強調法律體現的民事原則,而非涉案者的等級或族群背景。
作者簡介
鬍祥雨,1996年至2004年先後就讀於北京師範大學、北京大學和中山大學曆史係。2011年從美國明尼蘇達大學雙城校區(UniversityofMinnesota,TwinCities)曆史係畢業,獲博士學位。畢業後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任講師,主要研究清代政治史與法製史。
目錄
緒論
一 緣起
二 學術史迴顧與史料
三 清代法律常規化下的族群與等級
四 滿洲司法特權與“新清史”
第一章 重建五刑體製:清代旗人換刑特權之緣起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分析框架與史料
一 滿、漢刑罰體製並存
二 定罪與刑罰
三 史料
第三節 推行滿洲刑罰(1644~1645)
第四節 在直省恢復五刑體製(1645)
第五節 京師之刑罰(1644~1653)
一 民人
二 旗人
第六節 旗人換刑規定的確立
一 鞭闆互換原則的確立
二 旗人犯徒、流、軍罪摺枷號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清代法律常規化視角下的旗人司法特權變遷
第一節 普通旗人和旗下傢奴換刑特權之演變
一 道光以前針對特定罪行的規定
二 針對特定旗人剝奪換刑特權
三 道光五年之立法
四 旗人司法特權變化原因
第二節 清代皇族司法特權之變遷
一 皇族刑罰之優待與限製
二 皇族其他司法特權的限製
第三節 從“傢長奸傢下人有夫之婦”例看清代法律常規化
一 作為滿洲法律的“傢長奸傢下人有夫之婦”例
二 “傢長奸傢下人有夫之婦”例與漢人法律傳統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清代法律常規化與皇族犯奸案件審判
第一節 引言
一 宗室偷情被白打
二 史料與分析框架
第二節 閑散宗室或覺羅與平民或賤民犯奸
第三節 帝王司法與嘉慶帝對喜福父子犯奸案的道德審判
一 一個奸婦、兩個奸夫、四條人命
二 審判:皇帝的獨角戲
三 法律、道德與皇權
第四節 有爵宗室與平民或賤民犯奸
一 豫親王強奸婢女案
二 莊親王雞奸幼童案
三 眾王公狎妓飲酒案
第五節 閑散宗室或覺羅之妻與平民相奸
本章小結
第四章 從刑部處理民事案件看清代的族群、等級與法律
第一節 學術史迴顧與概念的確定
一 學術史迴顧
二 概念的確定與案件來源
第二節 刑部為何處理民事案件
一 清代京師地區審判製度概略
二 旗人司法特權與刑部對細事案件的審理
三 京師審判製度之內在矛盾與刑部對細事案件的審理
第三節 刑部如何處理民事案件
一 民事與刑事案件的分野
二 審判與非審判方式的應用
三 《大清律》的應用
四 跨越等級與族群的民事原則
第四節 清代有關嚮旗人藉貸的立法變遷
本章小結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精彩書摘
《清代法律的常規化:族群與等級》:
最後,如果將“犯罪免發遣”律追溯到順治十三年清廷首次製定旗人犯軍、流、徒罪換刑的規定,從保護兵源的角度來解釋看起來有一定閤理性,但其實這樣的解釋是事後編造理由,因為保護兵源無法解釋清廷為何要讓旗人犯徒、流、軍罪戴枷號。順治十三年之後的懲罰方式——鞭責並戴枷號——的確可以保護兵源,但在此之前隻鞭責而不戴枷號的懲罰方式更可以保護兵源。若清廷果真為瞭保護兵源,維持滿洲原有的二等刑罰體製對旗人犯徒、流、軍罪隻鞭責是更佳的選擇。
所以,用保護兵源來解釋清代旗人換刑特權並無事實根據,也不通邏輯。持此論點的清代律學傢,未必清楚順治十三年之前旗人犯罪是如何處罰的。吳壇的解釋旨在將“犯罪免發遣”附會明律,以獲得某種正當性。旗人英和提及此事是因為清朝統治已經曆經“百八十餘年,旗、民久已聯為一體,毫無畛域”,同時清廷在乾隆年間就因為旗人數量猛增,需要將犯罪之旗人趕齣八旗,到道光時期旗人犯罪更多,更加需要將不肖之徒趕齣旗籍。瀋傢本在清廷朝野都主張消除滿漢畛域的時候辯解“犯罪免發遣”律開始的目的是保護兵源而非歧視漢人,而清末已無必要擔心兵源,所以清廷有必要廢除該律以消除滿漢畛域。英和與瀋傢本在清廷準備限製甚至廢除旗人換刑特權時為此特權尋求正當性,以免清廷背上歧視漢人的罵名。至於《清史稿》的編撰者,他們作為清王朝的同情者更有動機為“犯罪免發遣”律的形成提供解釋,以顯示該律在清前期的正當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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