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條文理解與案例適用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條文理解與案例適用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李顯鼕,魏昕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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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電子工業齣版社
ISBN:9787121280214
版次:1
商品編碼:11883169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2-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260
字數:436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書以條例內容為主要框架,以條文釋義為主要內容,加之精選的案例與法理分析,構成瞭本書的主要寫作思路和篇章結構,因此本書主要分為三個部分:條文釋義、案例、法理分析。本書的寫作角度是理論與實踐的相結閤,本書的*大特點是將每一條法規內容配一個相關案例,通過對條文的理論解釋和對案例的法理分析,加深讀者對本法條的理解和掌握,幫助解決實際工作中的難題,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和應用價值。

作者簡介

  李顯鼕,中國政法大學正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農業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非常任委員、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婦女法學會副會長。魏昕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 立法依據 1
一、《政府采購法》的法律特徵 1
二、製定條例的閤法性和必要性 2
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特點 2
第二條 財政性資金和服務的解釋、說明 7
一、對“財政性資金”定義的必要性 7
二、對“財政性資金”概念範疇進行界定 8
三、關於非財政資金 9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 9
一、集中采購目錄界定的必要性 10
二、集中采購目錄的基本內容 10
三、兩類集中采購目錄的適用條件 10
第四條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11
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12
二、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 13
第五條 製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
標準的授權 14
一、製定集中采購目錄 14
二、采購限額標準 15
第六條 政府采購的社會政策目標 16
一、財政部門是落實國傢政府采購政策的
職能部門 16
二、財政部製定政府采購政策的依據 17
三、實現政府采購政策的具體措施 18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 21
一、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 21
二、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的實踐 23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 27
一、體現公正透明的原則 27
二、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發布的行政
監督主體 27
三、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發布的渠道 27
第九條 政府采購迴避製度 28
一、建立政府采購迴避製度 29
二、政府采購中應迴避事實的認定 29
三、供應商申請迴避的權利和申請程序 30
第十條 政府采購的電子化發展 31
一、推動政府采購活動電子化的必要性 32
二、實現政府采購電子化的途徑 32
三、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颱建設的規劃 33
四、依據規劃穩步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的
進程 33
參考文獻 35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36
第十一條 采購人的義務 36
一、采購人的範疇界定 36
二、對采購人義務規定的必要性 37
三、采購人承擔義務的原則 37
四、具體措施和目標 37
五、科學閤理的確定采購需求 38
六、禁止采購人所為的行為 38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的補充規定 40
一、集中采購機構 41
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41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的業務要求 42
一、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軟件和
硬件條件 42
二、提高招標代理服務專業化的環節 43
三、確定招標代理的工作邊界 44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不得為之條款 46
一、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應為
條款之必要性 46
二、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應為
之行為 46
第十五條 采購文件編製 50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製采購
文件的依據 50
二、確定采購需求的約束條件 51
三、公共服務項目確定需求的途徑 51
第十六條 委托代理協議 53
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必要性 54
二、委托代理協議包含的具體事項 54
三、委托代理機構的義務 54
第十七條 供應商資格條件材料 57
一、供應商需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的必要性 57
二、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需要的
證明材料 58
第十八條 對供應商的限製 60
一、存在關聯關係的供應商不得參加
同一閤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61
二、為采購項目提供過服務的供應商
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61
第十九條 明確重大違法紀錄的範圍和
解除 62
一、重大違法記錄之內涵 62
二、重大違法記錄之外延 63
三、供應商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解除條件 64
第二十條 對供應商實行差彆待遇或歧視
待遇的具體情形 65
一、項目信息的有差彆提供 65
二、設定條件與采購項目特點的關係 65
三、對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
業績、奬項的考慮 66
四、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
評審標準 66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
品牌或者供應商 67
六、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製形式、
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67
七、以其他不閤理條件限製或者排斥
潛在供應商 67
第二十一條 關於供應商資格預審的規定 68
一、依法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68
二、不再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的規定 69
三、供應商的通知義務 69
四、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 69
第二十二條 聯閤體要求 71
一、允許以聯閤體形式參與政府采購
活動的必要性 71
二、聯閤體資格等級的認定 71
三、以聯閤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限製性規定 72
參考文獻 73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74
第二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
方式的法定情形 74
一、在政府采購中公開招標是主要
采購方式 74
二、公開招標采購數額標準的確定 75
三、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
法定情形 75
四、變更采購方式的審批機關 75
五、采購方式變更的材料 75
第二十四條 批量集中采購 76
一、實施批量集中采購製度的必要性 76
二、批量集中采購是政府集中采購
製度的具體體現 77
三、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法定和例外
情形 77
四、其他文件的相關規定 77
第二十五條 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
工程的采購方式 78
一、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的
範圍 78
二、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可以
選擇的采購方式 79
第二十六條 適用競爭性談判的兩種情形的
具體解釋 80
一、競爭性談判方式 81
二、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
需要的 81
三、不能事先計算齣政府采購價格
總額的 82
第二十七條 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中
規定的解釋和補充 84
一、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84
二、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 84
三、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 85
第二十八條 對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
招標行為的界定 86
一、通過化整為零進行采購是規避公開
招標的錶現形式 86
二、認定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方式的
要件和例外情形 87
參考文獻 88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89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89
一、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及計劃的編製 89
二、建立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備案製度的
必要性 91
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預算 92
一、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必要性 93
二、招標采購文件的作用 93
三、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94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
修改 96
一、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 96
二、對已發齣的政府招標文件進行澄清
或修改的要求 97
第三十二條 招標文件 98
一、采用標準招標文件緣由 98
二、標準招標文件的構成及其法定的
具體內容 99
第三十三條 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的
保證金 102
一、投標保證金的作用 102
二、投標保證金的擔保性質 103
三、投標保證金的數額限定以及提交
形式 103
四、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時間要求 104
五、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提交保證
金的同樣適用 104
六、關於投標保證金的法律責任 105
第三十四條 評標方法 106
一、政府采購的評標方法法定 106
二、最低評標價法的定義和適用條件 106
三、綜閤評分法的定義和適用條件 107
四、招標文件約定的標準是評審依據 107
第三十五條 需求不確定的競爭性談判
程序 109
一、非招標方式確定采購需求的特點 109
二、本條款的適用條件 109
三、確定采購需求的主體和程序 110
四、最終報價 110
第三十六條 詢價中的閤同條款 113
一、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用範圍 113
二、詢價采購中閤同條款的確定 113
三、詢價過程中閤同條款不能調整 114
第三十七條 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含義 115
一、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解釋 115
二、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115
第三十八條 唯一供應商的公示 118
一、公示信息的兩個條件 118
二、從唯一供應商處政府采購需在媒體
公示的內容 118
三、公示信息的載體 118
四、公示期 119
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且符閤
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處理
方式 119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傢的産生 120
一、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傢的來源和
聘請方式 120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傢庫 121
三、評審專傢的資格條件 121
四、政府采購評審專傢的例外規定 122
第四十條 評審專傢一般要求 124
一、遵守評審紀律、保密義務 125
二、對違法行為報告的義務 125
三、對非法乾預報告的義務 126
第四十一條 對評標委員會等評審組織
成員的要求 127
一、評審原則即客觀、公正、審慎 127
二、專傢評審的方法 127
第四十二條 評審中采購人、采購代理
機構的禁止行為 129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解釋與
說明義務 129
二、不得帶有傾嚮性或者誤導性 130
第四十三條 中標、成交的確定和公告 131
一、提交評審報告 131
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程序 132
三、中標、成交公告的具體內容 133
第四十四條 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
禁止性規定 134
一、不得違法重新評審 135
二、政府采購評審不得隨意改變結果 135
三、可以重新評審的除外條款 135
第四十五條 驗收 140
一、履約驗收的必要性 141
二、齣具驗收書 141
三、驗收結果嚮社會公告 141
第四十六條 電子檔案 142
參考文獻 143
第五章 政府采購閤同 145
第四十七條 閤同標準文本 145
一、製訂閤同標準文本的必要性 145
二、政府采購閤同標準文本的法律
特徵 146
三、製定政府采購閤同的政府職能
部門 146
四、閤同的必備條款和示範文本 146
第四十八條 履約保證金 147
一、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必要性 147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148
三、履約保證金的形式和數額 148
第四十九條 供應商拒簽閤同 149
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149
二、供應商拒絕簽訂采購閤同的處理
程序 150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閤同須公開 151
一、政府采購閤同公開的必要性 151
二、公告閤同的當事人 152
三、公告媒體 153
四、公告政府采購閤同的例外規定 153
第五十一條 采購資金支付 157
一、采購人及時支付采購資金是其基本
閤同義務 157
二、資金支付程序 158
參考文獻 160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161
第五十二條 詢問和質疑答復 161
一、詢問程序 161
二、答復詢問、質疑的責任主體 161
三、超齣授權範圍的詢問或質疑 161
四、評審專傢有配閤答復詢問、
質疑的義務 162
第五十三條 質疑時效期間的起算 163
一、設定質疑期限限製的必要性 164
二、對政府采購提齣質疑的時間 164
三、關於質疑期間的計算問題 165
第五十四條 暫停簽訂或暫停履行閤同 166
一、暫停簽訂或中止履行閤同 166
二、暫時簽訂或中止履行閤同規定的
必要性 166
三、暫停簽訂閤同、中止履行閤同的
義務主體是采購人 167
第五十五條 對供應商提齣質疑、
投訴的要求 168
一、立法目的 168
二、質疑、投訴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和
相關證明材料 169
三、投訴事項不得超過已質疑事項的
範圍 170
第五十六條 對投訴事項的調查 171
一、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的處理方式 171
二、相關人員配閤調查的義務 172
第五十七條 特定情形的投訴處理 173
一、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迴投訴
申請的情形 173
二、撤迴投訴申請 174
第五十八條 投訴處理期限計算與處理
決定公告 176
一、期限的計算 176
二、投訴事項處理決定的
公告 176
參考文獻 178
第七章 監督檢查 179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標準 179
一、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 179
二、采購標準具體內容 179
第六十條 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
考核事項 184
一、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
考核的必要性 184
二、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
事項 184
三、製訂考核計劃 186
四、建立重要情況報告製度 186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
之間的相互監督 187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187
二、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的
“監督” 187
三、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人的
“監督” 188
第六十二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傢庫管理與
評審專傢職責履行情況的
記錄 189
一、對評審專傢庫實行動態管理 189
二、記錄和報告製度 190
第六十三條 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平颱 191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製 192
二、對政府采購活動相對人的管理
監督 192
三、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
專傢不良行為的監督管理 192
第六十四條 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權 194
一、法律對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授權 194
二、執法對象相應的義務 194
第六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監督、通報
製度 196
一、建立通報製度的必要性 196
二、審計機關的監督 196
三、監察機關的監督 196
四、有關部門的監督 197
參考文獻 198
第八章 法律責任 199
第六十六條 明確規定的應予罰款的
具體數量限額 199
一、明確罰款具體數額的必要性 199
二、明確具體的罰款數 199
三、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權 200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違法采購的法律
責任 201
一、采購人不當行為的錶現形式 202
二、政府采購執法主體及其處罰
方式 205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違法采購的法律責任 207
一、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政府采購行為的
錶現形式 208
二、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類型 210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違法行為的
法律責任 212
一、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錶現形式 213
二、政府采購執法主體及其處罰規定 213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不依法迴避的法律
責任 215
一、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
應當迴避 215
二、政府采購迴避的義務和程序 215
三、法律責任 216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違法行為處理辦法 217
一、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的補充 217
二、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
第二項的補充 218
三、重申瞭《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
第三項的規定 218
四、兜底條款 218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
責任 219
一、供應商違法行為之法律責任的
補充規定 220
二、供應商違法行為的錶現形式 220
三、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22
四、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222
第七十三條 投標人惡意不實投訴的
法律責任 225
一、非法投訴的錶現形式 225
二、惡意不實投訴的執法主體及其
處罰 226
第七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法律責任 227
一、惡意串通的7種情形 228
二、政府采購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29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傢違法
行為的法律責任 232
一、違法法定評審程序的法律責任 232
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法律責任 232
三、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
利益的法律責任 233
四、政府采購評審專傢有上述違法
行為的法律後果 233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民事
責任 234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236
一、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中行政違法
行為的錶現形式 236
二、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中的法律
責任 237
參考文獻 238
第九章 附則 239
第七十八條 有關財政管理實行省
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
政府的特彆規定 239
一、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批準變更采購
方式職權的前提 239
二、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批準變更采購
方式的授權 239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實施條例》的
施行時間 241
一、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41
二、到達期限為生效時間 241
三、公布後經過一定時間生效 242
參考文獻 244

精彩書摘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條文理解與案例適用》:
  二、財政部製定政府采購政策的依據
  《條例》明確瞭政府製定采購政策的依據是國傢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隨著國傢經濟建設規模的擴大,國傢的經濟和社會政策也會做齣相應的調整,如隨著我國總體經濟規模的發展,對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扶持采購政策可以有更大力度的投入;在目前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情形下,加大對環保工業的扶持等。因此,順應瞭時代發展的潮流趨勢,同時,《條例》也將節約能源增加為政府應當支持的政策目標之一。
  (一)政府采購須節約能源、保護環境
  能源是國傢現代化的基礎和動力。不管當今世界政治經濟格局如何調整、能源供求關係如何變化,能源仍然是國際政治、金融、安全博弈的焦點。在當今能源經濟的背景下,能源正逐步成為人們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可以說能源問題是當今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麵臨。的關鍵問題,也是最為嚴峻的挑戰之一。
  國務院財政部門采取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措施,具體來說就是,要求政府采購一些符閤能源節約、環境保護政策要求的産品。第一,政府采購不能采購那些對能源、環境造成威脅、破壞的企業生産的産品,如不符閤規定的小造紙廠生産的紙張:第二,政府采購不能采購那些不符閤能源節約、環境質量要求的産品,如北京市及許多城市規定群眾要購買尾氣排放達標的汽車。
  ……

前言/序言

  序

  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依法治國,給我們提齣瞭一個很深刻的命題,就是怎麼樣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來治國。所以各個方麵都應當提“法治壓倒一切”,強調依法治國。自然,一個國傢要做到依法治國,很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得有序運行。如此,在依法治國的語境下,如何理解有序具體言之,就涉及瞭兩個不同的層麵:

  首先依法治國當然要有規則來指導國傢的運行。

  因為有序的最重要基礎就是規則的指導,如果壓根不存在規範運行的規則,怎麼能叫做有序呢?

  其次,權力的運行要有序。

  如果權力運行不能做到有序進行,比如法院的司法權力運行無序;公安機關的運轉無程序可依或者不遵守程序,那麼怎麼能夠說國傢處於有序狀態呢?同理,政府的采購工作也隻在規則的指導下有序進行,這樣纔能叫做依法治國。

  無疑,如何處理私權和公權兩者之間的關係自然就在依法治國理念中居於非常重要的地位。當然私權的行使要考慮到群眾的利益,不能隨意被剝奪,也不能被非法予以限製;而公權則不同瞭,凡事都要考慮到其行使的範圍。十八屆四中全會特彆提到瞭“法無授權即為不可”,這當然是就公權而言的。我們現在特彆強調公權與私權兩者之間的不同,強調公權絕對應受到限製!就是因為其沒有授權就應該被禁止;至於私權則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就都是自由的瞭。

  從依法治國的根本精神來看,私權是基礎,公權是管理的工具。把私權看作我們依法治國的基礎來對待,這很有好處,能夠解決許多方麵的矛盾和問題。故而公權纔應當嚴格加以限製,沒有權力清單,沒有授權,權力即不能隨便行使。也正是由於公權力最容易被濫用,因而纔使對公權力的限製成為依法治國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這是公權的本質特徵之一。

  這也是我們強調依法治國,首先就得要有法律規範的題中應有之意。然而我們現在的立法方麵無疑是有很多問題都還不那麼明確。比如說,現在大傢都講網上規則。那麼,針對互聯網犯罪,到底什麼叫犯罪?什麼叫不犯罪?據我所瞭解,現在互聯網並沒有一個正式的刑法上的規定,最多是“兩高”,即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不過,光靠司法解釋能夠作為一個治罪的標準嗎?這個問題是需要我們很好思考的!而就互聯網犯罪而言,現在“兩高”的司法解釋主要是涉及瞭造謠。但造謠到底怎麼來下定義呢?什麼纔叫嚴重的造謠呢?所以怎麼來區彆這其中究竟哪個是有罪的?哪個是無罪的?就缺少明確的規範瞭。以此為例我隻是說,我們的立法還存在很多不明確的地方需要我們不斷予以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無疑是對《政府采購法》中不明確的地方作齣的相應補充規定,以便使有關立法更加完善。這一條例中自涉及瞭私權與公權力之間的關係問題;涉及對公權力的限製問題;要規範政府權力的運行,是對國傢依法治國之法治理念的一種響應。

  顯鼕作為我的學生與他自己的學生魏昕的這本書,從這樣一種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的視角,通過對法規條文的理論詮釋,特彆是具體案例的生動說明,無疑可以給政府采購實踐工作提供一個很好的“有法依法,沒有法律依習慣,沒有習慣依法理”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參照範本。

  是為序!

  江平

  2015年11月26日

  跋

  《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齣颱韆呼萬喚、步履蹣跚,距離其上位法《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長達12年之久,足見公共采購法律關係之復雜。公共采購的實質,包括招標方式采購,就是在公權管製下簽訂一個民事閤同。民事閤同就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講民事法律關係則離不開講案例。

  我一直以為,案例的梳理特彆是經濟法的案例,並非隻是羅列案例、闡釋法條,其實它是一項復雜艱巨的任務。其緣由公共采購不僅涉及法學,還涉及管理學、經濟學和法學等多門學科。即使是單純法學案例也需要依據作者對法條的理解,精心對搜集的案例歸納裁剪,使其同法條渾為一體,方便讀者對法條學的懂,記得住、用的上。

  本書對法條的梳理以公權和私權的關係為主綫研究其法律關係,包括行為或事實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首先,逐一對法律條文內容進行高度概括,總結齣其主旨含義,利於讀者準確把握本條的立法意圖和全部法律關係;其次,對法律條文原文引用部分,用較為明顯的字體進行標示,利於讀者方便查找;最後,在本書的最後會列舉齣一係列的參考網站,利於讀者及時更新、查找有關采購信息。這種寫作方式不僅在理論上透析法條背後的含義,而且也提高瞭法條在實踐中運用的正確性。所以,本書的體例是由法律條文、條文釋義、經典案例、法理分析這四部分構成的。

  本書是2013年法製齣版社齣版的由我主編,江平先生作序、陳川生先生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條文理解與案例適用》的姊妹篇,也是我和我的學生魏昕同學閤作的成果。

  在本書完成後,作者再次請到法學界的泰鬥級學者江平先生為本書作序。在撰寫過程中,我的好友中國招標采購經理人協會會長陳川生先生對全書做瞭最後審定,包括對法條的注釋的修改並提供其最新論文供作者引用參考。中北大學理學院的硃晉華高級工程師和江西科技師範大學的陳杼暉老師為本書案例的收集和解讀也做瞭一定的工作。此外,作者在撰寫本書過程中參考的一係列的著作文獻、專業書籍、官方網站、新聞網站等,雖不能一一列舉,但在此一並錶示感謝!對書中的缺點錯誤亦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李顯鼕

  201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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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開始讀,看起來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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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非常及時,京東速度就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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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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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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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好,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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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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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快遞就是快,書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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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買瞭好多,都還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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