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解釋瞭強製披露製度作為當今最受推崇、運用最為廣泛的製度,為何卻是最不成功的一項管製手段。美國立法者長期以來對強製披露製度的有效性深信不疑,認為其是一項低成本又有效的方式。但實證研究幾乎從未發現,強製披露能幫助消費者做齣更好的決策。
作者通過列舉美國社會中的大量實例,深入分析瞭這些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強製披露是如何走嚮失敗的。作者認為,強製披露本身並不適閤被用於實現該製度的初衷——幫助市場閤同中的弱勢一方(即消費者)更好地做決策。
作者強調,對強製披露製度不現實的期許及嚴重濫用已經導緻瞭明顯的惡果。強製披露製度所麵臨的問題並無一劑萬靈藥可以一次性解決。立法者應充分認識到管製工具的局限性,並根據所麵臨的各類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相應的解決措施。
本書行文風格簡短、有力、直接,態度鮮明。它極具說服力地衝擊和挑戰瞭我們習以為常的觀念,為中國的消費者保護立法和研究提供瞭新的思路和視角。
作者簡介
歐姆瑞·本·沙哈爾(Omri Ben-Shahar),芝加哥大學法學院Leo & Eileen Herzel講席教授,科斯-桑德爾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研究期刊》編輯,美國法律研究會消費者閤同法律重述(第三版)主要報告人,哈佛大學經濟學博士及法學博士(S.J.D)。其主要研究領域包括閤同法、消費者法、保險法及法律經濟學。在加盟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之前,他曾為密歇根大學法學院Kirkland & Ellis講席教授(1998-2008)。
卡爾·E. 施奈德(Carl E. Schneider),密歇根大學法學院Chauncey Stillman講席教授及密歇根大學醫學院內科醫學教授,劍橋大學、東京大學和美國空軍學院訪問教授,目前兼職於總統轄下的生物倫理學委員會。其主要研究領域包括法與醫學、管製研究、財産法、法與道德、法律職業倫理等。他對醫療倫理法領域中的主流管製思想持質疑態度,尤其是當它們被適用於醫患關係、醫療照護預先囑托的使用、以人為試驗對象的研究等方麵時。這些質疑在他的數本著作中有著充分的體現:《自治的實踐:患者、醫生及醫療決定》(牛津大學齣版社,1998年)、《過猶不及:強製披露的失敗》(普林斯頓大學齣版社,2014)以及《審查者之手:對以人為試驗對象的研究的錯誤監管》(麻省理工學院齣版社,2015)。
陳曉芳,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及法學博士,曾任《法製日報》編輯和記者,現任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和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房地産法、競爭法及金融法。迄今已在《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政法論壇》《北京大學學報》等學術刊物發錶論文多篇,文章數次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著有《中國建設用地使用權一級市場法律製度研究》一書。曾受邀參加“科斯百歲及其諾奬成果研討會”(2009年,芝加哥大學)並報告論文。對本譯著中的任何疑問,請發郵至chenxiaofanglaw@126.com。
目錄
作者簡介1
中文版序言1
前言1
第一部分無所不在的強製披露
第一章導言
第二章復雜的決策,復雜的披露
第三章強製披露的失敗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為什麼失敗
第四章“無所謂”:強製披露的心理
第五章閱讀披露信息
第六章數量問題
第七章從信息披露到決策
第三部分強製披露還有救嗎?
第八章把它變簡單?
第九章披露的政治
第十章披露的生産
第十一章至少,沒害處?
第十二章結論:超越披露主義
索引
譯後記
前言/序言
前言
本書起源於一次午餐。當時我們正隨意地聊著彼此的研究,我們本以為彼此的研究領域會風馬牛不相及:我們倆一個研究法經濟學及私法(本·沙哈爾),另一個研究醫療法及生物倫理學(施奈德),這樣兩個學者之間會有什麼共同點呢?讓我們既驚又喜的是,我們發現雙方都在緻力於研究同樣的核心問題。本·沙哈爾剛發錶瞭一篇名為《閤同法中“閱讀的機會”之迷思》(The Myth of Opportunity to Read in Contract Law)的論文,認為嚮消費者預先披露晦澀難懂的小字印刷的格式條款(fine print)指以小號字體印刷的難以分辨的格式閤同條款,或者印在閤同附件中的(通常字體較小的)責任保留或限製條款。——譯者注毫無意義。施奈德的著作《自治的實踐》,則認為知情同意製度(informed consent)未能改善患者的醫療決策。隨著午餐的繼續,我們發現,雙方對同一種監管方法(即強製披露)的兩個不同方麵,均懷有根本的懷疑。並且,我們很快發現,我們分彆形成的論證架構及所采用的經驗證據,亦有許多相似之處。
2008年春,我們決定閤寫一篇論文,在我們的兩個研究領域(消費者法及醫療法)提齣我們共同的理由來反對強製披露。為瞭寫作這篇論文,我們搜集瞭3個州(伊利諾伊州、密歇根州及加利福尼亞州)所有的信息披露法規的電子版。我們驚訝地發現,幾乎在我們目光所及的任何領域,信息披露都是強製性的。有數百部法律、行政法規及裁決,均強製要求進行數不勝數的披露。它們都試圖做同一件事:給予外行人(消費者、持卡人、患者、雇員、承租人、投保人、旅行者及市民)相關的信息,以幫助他們更好地做決定。“強製披露無處不在”這一意外發現促使我們開始寫作本書。
在這個問題上,許多學者對我們的想法做齣瞭貢獻。在本書的尾注中,我們就數百位研究者的作品錶達瞭感謝。他們耗費自己的學術生涯,研究瞭各種各樣的信息披露。此外,我們將本書數個版本的手稿嚮我們在芝加哥大學及密歇根大學的同事,以及紐約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賓夕法尼亞大學、華盛頓大學、特拉維夫大學、範德堡大學、位於颱北的“中央研究院”及瓦倫西亞大學的研討會做瞭報告。特彆鳴謝瑞恩·加洛(Ryan Calo),莎拉·剋拉剋(Sarah Clarke)、理查德·剋拉斯維爾(Richard Craswell)、鮑勃·希爾曼(Bob Hillman)、弗洛倫西亞·馬洛塔(Florencia Marotta)、沃格勒(Wurgler)、艾瑞爾·波拉特(Ariel Porat)、瓊·施耐德(Joan Schneider)以及多倫·艾希曼(Doron Teichman)對本書的延伸探討及評論。本·沙哈爾感謝來自他的長期學術閤作者及朋友奧倫·巴·吉爾(Aron Bar Gill)的寶貴評論及反饋。
歐姆瑞·本·沙哈爾卡爾·E.施奈德
中文版序言
親愛的讀者:
本書是一個警示。
該警示是關於美國法中一項最為常見但卻甚少成功的監管手段:強製披露。在美國,這一監管手段始於近一個世紀前,人們對之抱以熱切的期望。期望之所以熱切,是因為這一想法似乎很簡單:充分知情的人們將有能力作齣深思熟慮的決定。這看上去如此顯而易見,因此沒有人反對它。立法者製定強製披露以試圖解決接踵而至的問題。如今他們仍在這樣做。
強製披露的誘惑力是全球性的。它已遍布於歐盟法律中。在那些透明性曾經不被重視的法律體係中,強製披露可能尤其具有誘惑力。在這些國傢中,信息披露看上去對公民權利、消費者保護以及自由至關重要。中國有不少人士建議製定更多的法律,實行更多的信息披露。法律使得政府更加透明化是一迴事,但強製披露與政府信息公開無關。它是通過要求一方當事人嚮另一方提供交易信息來監管私人交易。強製披露假定,那些獲得關於公司、産品、醫院、銀行以及網絡的相關信息的人們將會是更明智的消費者、患者、雇員以及公民。
關於這一假定在美國的地方法令、州法律、聯邦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司法裁決中如何運作,本書收集瞭大量的證據。這些證據是有力的。它們是我們提齣警告的基礎:信息披露法律沒法實現你的預期!你將感到失望!強製披露的收益少得令人吃驚,而它的成本則異乎尋常地高昂。即使在有著相對較少的信息披露法律的國傢,也極其容易製定齣過多的強製披露法律。
我們很高興能夠將我們的發現和警告呈現給那些正緻力於我們所討論的監管問題並已富有成效的中國學者、政策製定者以及思想傢。我們提供的證據很清楚地錶明:強製披露已經以許多種方式嘗試過多次。但它始終沒能實現它的目標。它從根本上被誤解瞭,因而沒法被補救。它是將立法者的精力從需要謹慎對待的監管工作上轉移開的 “萬金油”。中國有著令人羨慕的機會:避免強製披露的錯誤,並尋求更好的途徑去應對強製披露沒法解決的諸多問題。
歐姆瑞·本·沙哈爾卡爾·E.施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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