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专业导引:围绕主题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配套解读:对与主体法相关的规定予以解读,同时在目录中加“*”体现,帮助读者迅速了解实务重点;以案说法,提炼争议焦点并上目录,帮助读者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本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一问题,并具有以下特点:1.【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较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解读中的精华。2.【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3.【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4.【案例注释】精心选取紧贴法律实务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帮助读者将法条有效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加注*号的条文涉及配套法规解读,以帮助读者理解。*
案例1: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雇主
案例2: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形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 十 六 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第 十 七 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第 十 八 条【无效劳动合同】*
案例3:用人单位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案例4:“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约定无效第 十 九 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 二 十 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条款】*
案例5: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第二十二条【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案例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劳动合同期满不终止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案例7: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
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
案例8: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9:非因为用人单位损害其劳动权益而主动提出辞职不需
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10:年终双薪是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经济补偿金
的特殊形式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 三 十 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标准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计件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制度】*
第 四 十 条【法定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第 五 十 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案例11: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应当以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 七 十 条【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
案例12: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补缴
案例13:养老金计发标准及工龄认定纠纷不属法院受理民事
诉讼范围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案例14:使用假身份证购买工伤保险不能成立工伤保险关系
案例15:下岗、待业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时的工伤保险
案例16: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包括事故导致的伤害结
果实际发生之日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案例17: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地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第 八 十 条【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第八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第八十八条【工会监督、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 九 十 条【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
责任】*
案例18: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以
其是否存在恶意或故意为前提第九十九条【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责任】
第 一 百 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
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步骤的制定和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2014年8月31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2月25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9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年12月23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5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2013年9月26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4月30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0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25日)
实 用 附 录
一、文书范本
1劳动合同书
2劳动合同续订书
3劳动合同变更书
4竞业限制合同
5集体劳动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7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8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9社会保险登记表
10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11工伤认定申请表
1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1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4认定工伤决定书
1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6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只规定了两种,是比较简单的。对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进行了补充规定,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里,“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胁迫”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惧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胁迫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为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对于违法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与的《劳动法》相比,进行了更为准确的界定,即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才无效。本条第1款第1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第17条解释相同。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适用,如果当事人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约定无效。而如果是排除一般性规定的适用,则不构成该种约定的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规定,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等。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配套规定《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2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配套解读
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根据《劳动法》第97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效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还会导致特殊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返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保证金或抵押证件等物品。(2)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合同全部无效,若双方主体合法,劳动者要求订立合同的,在合同终止的同时,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因使用童工,负有对童工安置、治疗和赔偿的责任,以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责任。(4)涉及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应当按规定追缴故意一方或双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2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与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国家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也是无效的。
案例注释
案例3:用人单位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广州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与万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8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由于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阻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因此竞业限制补偿金主要是针对劳动者离职后不能自由择业而带来的损失。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劳动者没有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
案例4:“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约定无效(“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裁判要旨:被告作为雇主,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由于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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