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的解决路径研究 以美国侵权法为考察对象》的选题较好,因果关系不确定广泛存在于环境污染侵权、医疗侵权等场合,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探寻该问题的妥当、可行的解决路径不仅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还可以在理论上深化对侵权因果关系的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解决问题的妥适路径的提出离不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经验的借鉴。
作者简介
周彬彬,1981年生,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讲师,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山东省社会稳定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侵权法、合同法。已在《山东社会科学》《民商法论丛》《政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序
绪论
一、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的含义与类型
二、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场合的棘手问题
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四、本书研究内容的限定
第一章 美国侵权法在因果关系不确定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第一节 基本立场的决定因素之
——事实因果关系的实体判断标准
一、显著因素标准在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中的衰落
二、“若无则不”标准
三、“数充分原因”场合的特殊判断标准
第二节 基本立场的决定因素之二——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一、提出证据的责任
二、说服责任
第三节 诸因素综合决定之下的基本立场及其变通余地
一、基本立场
二、司法实践中的变通余地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美国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场合的证明责任转移制度
第一节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转移制度之——事实自证与推定
一、事实自证的创造性运用
二、因果关系推定
第二节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转移制度之二——选择责任
一、选择责任的起源与发展
二、选择责任之下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转移的前提
三、选择责任之下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形态
第三节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转移制度之三
——市场份额责任
一、DES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不确定难题
二、市场份额责任的不同模式
三、市场份额责任的实际适用状况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美国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场合损害概念的重构
第一节 医疗过失侵权中的机会减损赔偿
一、医疗过失侵权中的治愈机会减损案型
二、治愈机会减损案型的传统解决路径及其修正
三、机会减损赔偿路径
第二节 毒素侵权中以风险为基础的损害赔偿
一、毒素侵权的特殊事实结构
二、医疗监控费用赔偿
三、患病恐惧赔偿
四、风险增加的预期价值赔偿
第四章 美国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的解决路径对我国的启示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的解决路径研究 以美国侵权法为考察对象》:
在否定了上述三种既有规则的适用可能性之后,加州最高法院详细阐述了应当让原告获得赔偿的政策理由:其一,这是妥当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具有可替代性(fungible)的商品,在此种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能无法确认致害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但是“在这种反复出现的情况下,对因果关系以及责任规则进行某些调整可能是妥当的选择”。其二,这符合原被告之间的相对状况。原告就没有提供与因果关系有关的证据不存在过错;虽然证据欠缺也不能归咎于诸被告,但是他们将一种副作用推迟很多年才出现的药品投放市场这件事情本身就在制造“证明不能”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三,这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一方面,由于被告能够通过保险或者提高价格等途径分散损害,由其承担损害所带来的成本将影响较小,加州最高法院引用了Traynor法官在Escolav.CocaColaBottlingCompany-案中所发表的著名意见,即“损害的成本、时间损失或健康损害对于受害者而言可能是巨大的不幸,但对于生产者而言却是无关紧要的”。另一方面,被告在发现和防范产品缺陷以及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警示方面处于最好的地位.而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积极增进产品的安全性。
问题是,应当采用何种路径让原告获得赔偿?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可以通过修改选择责任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法院还指出,以下状况确保了修改该规则而非“墨守成规”是妥当的选择:所有被告生产的药品化学结构相同,原告对无法识别实际致害药品的具体生产者不存在过错。加州最高法院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通过诸被告中每家企业所出售的预防流产用DES占所有为此目的而出售的该药物之总量的百分比来衡量其各自生产了实际致害产品的可能性。其二,原告在诉讼中合并起诉了占妥适市场(appropriat emarket)显著份额的诸制药企业之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将转移给诸被告。其三,市场份额给法院在诸被告之间分摊(apportion)损害赔偿金提供了现成的手段。每个被告都将以其市场份额为限对判决的一部分承担责任,并且在原告满足了关于合并起诉的要求之后,被告们可以交叉起诉(cross-complaint)其他没有被原告起诉但他们能够声称可能提供了致害产品的其他DES生产商。
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其提出的解决方案将使每个生产者实际承担的责任约等于其自己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对应的赔偿责任。加州最高法院也没有回避司法实践中将会面对的确定市场及其份额的难题,但是法院认为,这些大体上属于证明问题,无法在本上诉涉及的审前动议阶段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加州最高法院并没有要求精确地确定市场份额,其指出,“难以准确地依其所占的市场份额在诸被告生产者之间分摊损害赔偿金并不会严重妨碍我们所采纳的规则。正如我们在'Sum-mers案'中就独立侵权人所说的那样,在无法准确地分割责任的情况下,'事实裁决者可以尽其所能地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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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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