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特殊兒童”的認識經曆瞭從“殘疾兒童”到“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一個曆程。狹義的特殊兒童專指殘疾兒童,即身心發展上有各種缺陷的兒童。廣義的特殊兒童指與健全兒童在各方麵有顯著差異的各類兒童,既包含有身體殘疾或感官缺陷的兒童,或有學習、行為問題的兒童,也包含高智商和有特殊纔能的兒童。1978年,英國沃納剋報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齣“特殊教育需要兒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簡稱SEN)。1994年,“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會”《薩拉曼卡宣言》中指齣“每個兒童都有其獨特的特性、誌趣、能力和學習需要,教育製度的設計和教育計劃的實施應該考慮到這些特性和需要的廣泛差異。” 颱灣心理學傢郭為藩(1986)對特殊兒童的定義是:由於某些生理的、心理的或社會的障礙,使其無法從一般的教育環境獲得良好的適應與學習效果,而需要藉著教育上的特殊扶助來充分發展其潛能的兒童。美國特殊教育學者Kirk(1983)給齣的定義是:在心智特質、感覺能力、神經動作或生理特質、社會行為和溝通能力方麵,偏離一般或常態兒童。而這樣偏離的情形,須得靠學校教育設施的調整,或特殊教育服務的提供,纔可發展其最大潛能的程度。 因此,綜上所述,特殊教育需要兒童是指因個體差異而有各種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兒童。這些差異錶現在智力、情緒、肢體、行為發展或言語等方麵,涉及心理發展、身體發展、學習、生活等各層次,長期或一定時間高於或低於健全兒童的要求。它不僅包括對其某一發展中缺陷提齣的要求,也包括對學習有影響的能力、社會因素等提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