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独奉
★一部资料翔实、见解精辟、内容丰富、论证严谨、结论客观的理论与实务融洽无间的精华之作
★一部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热点纷呈、焦点集聚、难点释惑的学术与专长相得益彰的扛鼎之作
内容简介
◆涵盖民间借贷所有领域,体现全面性
◆逻辑演绎实务裁判思路,体现指引性
◆密切结合新型金融形态,体现创新性
◆紧扣司法解释背景原意,体现性
◆荟萃理论研究成果,体现专业性
本书是人民法院二级法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在多年研究过程中,对其收集的大量民间借贷实务问题进行整理和分类,在汲取法学理论界很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写作而成。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主体、诉讼程序中的涉及的各种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民间借贷与其他行业的对比分析、互联网金融下的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辅以“同类问题”进行比较研究,迅速帮助读者定位问题焦点,每一个问题下附作者倾向,程度还原法司解起草人的原意,对从事相关业务法官、律师和法律顾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引意义。
作者简介
王林清,山东烟台人。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系政法系统位双博士后。1995年毕业于烟台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民法学专业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政法大学,获商法学专业博士学位。2011年获金融学副研究员高级职称。现任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兼任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研究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先后负责起草制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多次起草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若干重要文件;参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城镇房屋租赁、旅游纠纷、食品药品纠纷、网络侵权、民事诉讼等多部司法解释的研讨制定和书籍编纂工作。
在《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先后出版《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版、第二版)《公司诉讼裁诉标准与规范》《保险法理论与司法适用》等多部专著;合著《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等作品。
目录
CATALOG
上册
第一章
民间借贷与诉讼程序1
第一节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范围3
第二节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25
第三节民间借贷案件的送达66
第四节民间借贷案件的保全91
第五节民间借贷案件的救济96
第二章
民间借贷与借贷主体117
第一节民间借贷的主体119
第二节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140
第三章
民间借贷与合同效力179
第一节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181
第二节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194
第四章
民间借贷与典当行业241
第一节典当法律关系243
第二节典当业务与营业规则281
第五章
民间借贷与法律适用329
第一节民间借贷中的诉讼时效331
第二节民间借贷中的不法债务369
第三节民间借贷中的准契约381
第四节民间借贷中的责任承担398
第六章
民间借贷与投资理财411
第一节民间借贷中的投资413
第二节民间借贷中的理财446
第七章
民间借贷与夫妻债务461
第一节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463
第二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517
第三节家庭内部的民间借贷558
第四节民间借贷中的情感债务571
下册
第八章
民间借贷与民刑交叉587
第一节民间借贷中的非法集资589
第二节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程序的处理616
第三节民间借贷中涉及刑事的民事实体处理656
第九章
民间借贷与网络金融673
第一节互联网下的金融理财675
第二节民间借贷中的P2P网络借贷700
第三节P2P网络借贷的担保717
第四节P2P网络借贷的债权转让731
第五节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738
第十章
民间借贷与事实认定759
第一节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761
第二节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812
第十一章
民间借贷与债的转移845
第一节民间借贷中的债权转让847
第二节民间借贷中免责的债务转移928
第三节民间借贷中并存的债务转移937
第十二章
民间借贷与债的担保965
第一节民间借贷中的应收账款担保967
第二节民间借贷中的保证989
第三节民间借贷中的人保与物保的混合1005
第四节民间借贷中的公司担保1019
第五节民间借贷中的特殊担保1041
第十三章
民间借贷与利率利息1065
第一节民间借贷的利率1067
第二节民间借贷的利息1108
第十四章
民间借贷与虚假诉讼1143
第一节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界定1145
第二节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处理1161
第三节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救济与规制1194
精彩书摘
笔者还认为,尽管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作了相应的修改,但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是应当扩大留置送达的场所空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把送达的地点仅限于住所地,这个规定增加了送达人员完成任务的难度。在当今市场经济发达,人口流动频繁的现状下,难以找到受送达人情况比比皆是,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书认为,为了司法实践操作方便,有必要学习德国的做法——相会送达,即无论在什么地方遇见应受送达人,都可向之送达。这种做法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给了送达人员信心,不管在任何地方,只要找到了签收人,那他们的送达任务就可以完成,保证了诉讼程序的进行。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作了相应完善,其第13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请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这一规定对留置送达的场所范围作了大大的拓宽,有利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是应当扩大留置送达的签收人范围。如果送达人在送达场所不能遇见受送达人的,则可以把签收人的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即当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时候,签收人不是仅局限为“同住的成年家属”,而是说只要是与受送达人有着密切联系,且愿意接受送达的文书的具备一定辨别能力的同事或其他人都可以作为签收人;当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只要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签收人。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对于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提高诉讼效率是非常有意义的。 ……
前言/序言
民间借贷是历史演进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国家金融相对应,它是一种内生的、便利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具有浓厚的传统渊源。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就有关于民间借贷的记载,随后的历朝历代,民间借贷也一直存在,尤其到了明清时期,钱庄、票号、典当行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组织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实体经济发展较快,各类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而近年来,民间借贷更已成为广大企业、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的重要借贷渠道,在补充正规金融、加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活动风险巨大,对民间资本的有效监管和健康引导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之一。为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积极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发挥好投资的关键作用,进一步释放民间投资的潜力,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制度,以支持民间资本的发展。应当说,鼓励和扶持民间借贷产业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中,特别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一规律,而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管理当然也要遵循经济基本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市场体系的架构。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继续深化和宏观政策调整的持续影响,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货币政策的连续调整,受金融危机等全球经济形势影响,部分地区企业生产经营遭遇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趋势加强,各类企业特别是县域及以下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资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随之而来产生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并呈现出“井喷式”上升趋势,给全国各地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该类纠纷的妥善解决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数量有限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并以此艰难地维系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担保等诸多疑难问题的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看似简单,但经过调研发现,这类纠纷实则牵涉大量的法律部门,至少还涉及担保法、侵权法、婚姻法,甚至还涉及继承法,更由于民刑交叉等程序性问题还涉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审判实践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迅猛增长的情况下,现有规定零散且不具体。如,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最为集中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的司法解释,但其规定不是过于原则,就是陈旧过时,甚至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缺乏统一指向,不足以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很好地引导和规制,以致民间借贷活动中违法行为猖獗,给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当然,这也与立法的滞后性等客观情况有关。实践中,随着民间借贷活动从较发达的东南部沿海向全国扩散,民间借贷纠纷囿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地方政策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程度不同,各地法院对该类纠纷的规范尺度和裁判标准也不统一。从立案审查到举证证明责任的确定,从事实认定到冲突性规范的适用,都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部分高级法院虽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统一本辖区法院的裁判标准,但亦只能作为一地的参考,难以在全国推广适用。
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2015年8月6日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不仅是审判服务大局、创新工作思路的体现,更是在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立法的滞后性和语言表达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只能对民间借贷审判工作中的一小部分问题进行规制,无法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解决民间借贷案件中呈现出的更多的新型、疑难问题。尤其是现阶段全国各地出现的纠纷既有共性,也有各地的现实特点,只能通过更加深入地研究尽可能多的具体问题,才能便捷有效地解决现实纷繁复杂的情况。
正是基于此,我对多年研究过程中收集的大量实务问题进行了整理和分类,参考和学习了大量的资料,在汲取了法学理论界很多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的特点展开了写作。写作过程中,对于很多疑难和争议问题,都融入了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并试图提出或具可行的裁判思路。初衷虽好,但过程坎坷,虽然多年来用心累积、潜心学习,但仍因为资质愚驽迟钝,学识肤浅短视,书中的部分观点仍需推敲,值得商榷,甚至有的论证含糊晦涩,有的结论为时过早。但我认为,即便能为审判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少许启发和思路,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些许线索和资料,也是值得付出如此之大艰辛和努力的。
感谢在工作中给予我批评、指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专委,他对工作一丝不苟、严格要求,常常让我敬佩不已;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副庭长程新文、廉政监察员沈秋媛大姐以及在民一庭挂职交流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唐林副院长,他们对我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为我创设了许多便利的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在专业领域给予了我很多培养和教诲;我所在合议庭审判长韩延斌给为我提供各种有益的帮助。在本书写作期间,崔建远教授、刘凯湘教授、李永军教授、张卫平教授、肖建国教授为我释疑解惑,厘清了许多学术问题;证监会处罚委张子学师兄和法律部陈黎君处长、银监会法规部徐文胜处长、央行条法司王晋副处长为我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参酌的资料;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学习了大量已有研究成果,在此仅向作者致意。在这条艰辛的法律职业路途上,一直有师有友相伴,为了我心中的法律之梦,为了我信仰的法律之魂,我还会坚持不懈地往前跋涉。
感谢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孙东育社长以及本书责任编辑黄倩倩女士,正是他们以专业的视角和独具的目光,才促成本书高质量的出版。
书中的问题虽然是依据现有法律框架得出的结论,但都是我通过学习和研究得出的个人观点,囿于学识和能力,定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谬误,诚求各位读者不吝指正,帮助我在理论与实务结合研究的进程中取得更多成绩。
王林清
2015年秋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下册)(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独奉)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