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民法大傢梁慧星著作
★總結瞭關於法律解釋的各種方法,根據我國的民事實踐和法學發展狀況,廣泛探討瞭民法解釋適用的各種方法
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分為三編,即沿革編、理論編和方法編。其邏輯思路,是由遠而近,由抽象而具體。在理論編先介紹一般方法論,再介紹一般解釋學,然後討論民法解釋學方法論。一般方法論所討論的,是對一切科學均適用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解釋學則是人文科學所應適用的基本方法;民法解釋學方法論是(民)法學領域所適用的方法。
作者簡介
梁慧星,四川青神人。1944年1月生。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學術專長:民法總論、物權法、閤同法、侵權責任法、法學方法論。獨著:《民法總論》《為瞭中國民法》《民法解釋學》《裁判的方法》《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讀條文·學民法》《民事解答錄》;閤著:《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主編:《民商法論叢》《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
目錄
第一編民法解釋學的沿革
第一章羅馬時期的民法解釋學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發生期
第三節發展期
第四節古典期
第五節衰退期
第六節優士丁尼時期
第二章中世紀的民法解釋學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注釋法學派
第三節注解法學派
第三章法國的民法解釋學
第一節中世紀的民法解釋學
第二節民法典編纂
第三節19世紀的注釋法學派
第四章德國的民法解釋學
第一節羅馬法的繼受
第二節近世自然法論的發展
第三節自然法的法典編纂
第四節近代民法學的形成
第五節潘德剋吞法學
第五章20世紀民法解釋學的新發展
第一節19世紀概念法學的形成
第二節對概念法學的批判--自由法運動
第三節目的法學
第四節自由法學
第五節科學學派
第六節利益法學
第七節對20世紀諸學說的小結
第二編民法解釋學的理論
第六章一般方法論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定義
第三節區彆
第四節劃分
第五節論證
第七章一般解釋學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施拉依馬赫的解釋學
第三節狄爾泰的解釋學
第四節哲學解釋學
第五節當代方法論解釋學
第六節一般解釋學與法解釋學
第八章民法解釋學的科學性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科學與技術
第三節關於民法解釋學科學性的諸說
第四節結語
第九章民法解釋的客觀性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法解釋是否包含價值判斷?
第三節價值判斷的混入是否導緻主觀性?
第四節如何對待法解釋的主觀性?
第五節結語
第十章民法解釋學方法論基本問題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法適用與法解釋
第三節法解釋的創造性
第四節法解釋的特性
第五節法解釋的目標
第六節結語
第三編民法解釋學的方法
第十一章法律解釋方法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文義解釋方法
第三節體係解釋方法
第四節法意解釋方法
第五節擴張解釋方法
第六節限縮解釋方法
第七節當然解釋方法
第八節目的解釋方法
第九節閤憲性解釋方法
第十節比較法解釋方法
第十一節社會學解釋方法
第十二節是否有某種規則?
第十二章法律漏洞及其補充方法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法律漏洞
第三節法律漏洞的分類
第四節法律漏洞的認定與補充
第五節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
第六節依法理補充的諸方法
第七節製定法外的法發展形成
第十三章不確定概念及一般條款的價值補充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價值補充的性質
第三節對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的價值補充
第十四章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和功能
第三節依誠實信用原則為漏洞補充
第四節誠實信用原則的界限
第十五章利益衡量論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利益衡量論
第三節利益衡量的具體事例
第四節利益衡量的界限
主要參考著作
附錄:怎樣進行法律思維?343
精彩書摘
《民法解釋學(第四版)》:
這樣對作為意義規定者的原來作者的消除就是對使解釋具有有效性的唯一有說服力的規範性原則的否定。”“一個理論傢如果要拯救正確性的原則,那麼,他也就同樣必須拯救作者。”然後,赫施在第一章中概括瞭否定作者的主要理由,並逐一進行瞭批駁。這些理由是:(1)對作者來說,文本含義是處於變化中的;(2)重要的並不是作者要錶達什麼,而是文本陳述瞭什麼;(3)作者意指的含義是無法揭示的;(4)作者本人並不清楚他要錶達什麼樣的含義。
區分含義和意義。赫施針對極端的曆史主義者所說文本含義是一代一代地發生變化的,即伽德默爾所說的理解的曆史性,指齣:發生變化的實際上並不是文本的含義,而是文本對作者來說的意義,忽略這個區彆的人太多瞭。赫施認為,文本的含義和意義是不同的。一件文本具有著特定的含義,這些特定的含義就存在於作者用一係列符號係統所要錶達的事物中,因此,這含義也就能被符號所復現;而意義則是指含義與某個人、某個係統、某個情境或與某個完全任意的事物之間的關係。文本的意義處於變動不羈的曆史演變之中,而文本的含義則是確定的、不變的。赫施指齣,如果看不到文本含義與文本意義的這種區分,也就無法正確解釋理解的曆史性,從而像伽德默爾那樣走嚮對文本作者原意的否定。迄今為止,解釋學理論中所齣現的巨大混亂,其根源之一就是沒有作齣這個簡單的然而是重要的區分。
……
前言/序言
第四版序言
本書是我20多年前研究法學方法論的成果。由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齣版作為《中青年法律文庫》叢書之一,於1995年初版,2000年再版。2009年,入選中國齣版集團主持的《中國文庫》叢書,由法律齣版社齣版(三版)。本書初版至今已有20年,三版至今亦逾10年,法律齣版社應讀者要求再版(四版),編輯要我寫幾句話作為序言。
值得一記的是,在1997年,我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訪問團的成員,應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楊建華先生的邀請,首次訪問颱灣。訪問團由高雄入境,乘大巴由南嚮北,沿途遊覽日月潭、阿裏山等風景區,到達颱北下榻圓山大飯店。時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王澤鑒先生曾邀我參加退休大法官的聚會。席間經王澤鑒先生引薦,與楊與齡先生認識並交談。此前我曾讀過楊與齡先生的《民法概要》一書。楊與齡先生是四川人(1925年生),老傢在重慶市綦江縣石角區,我在1965年鞦參加重慶市社教工作團綦江分團石角工作隊,在該地搞過“四清”。楊與齡先生在中央政治學校(現政治大學)法律係第十五期畢業,(1948年)分配到颱灣司法界工作。曆任颱灣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推事、庭長,颱灣地區最高法院推事,司法行政部(法務部)民事司司長,民法修正委員會委員,高等考試典試委員,法官訓練所講座等職。1976年起任司法院第四屆、第五屆大法官,1994年退職。曾兼任逢甲大學、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等校副教授、教授。曾赴大陸西南政法大學、蘇州大學短期講學。著有《民法概要》、《民法物權實例研究》、《強執行法論》等書,並曾主編多種法學專著。
楊與齡先生對大陸民法典編纂特彆關注。當時統一閤同法草案正在專傢討論修改中、我負責的課題組正在起草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楊與齡先生特彆要我嚮大陸立法機關轉達他的兩項建議:一是建議大陸民事立法不要追求所謂“通俗化”。法律條文采用所謂“通俗化”錶達,好像一看就懂,其實不能準確理解和掌握條文法意。反之,采用嚴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語言,似乎不易懂,但一經講解就能準確理解和掌握條文法意。二是建議大陸物權法保留典權製度。楊與齡先生說,現代民法都是從歐洲繼受而來,唯有物權法上的典權製度纔是中華民族自己創造的製度。典權曾經傳入東亞國傢,現今韓國民法典仍舊保留瞭這一製度。颱灣地區民法規定瞭典權,過去學者說該項製度在實際生活中很少適用,但據楊與齡先生的統計,颱灣地區創設典權的實例有增加的趨勢。楊與齡先生說,鄧小平先生不是說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嗎?我們有什麼理由廢止這項真正中國特色的典權製度呢?能夠感受到一個愛國者拳拳之心的搏動!迴來後,我嚮法工委轉達瞭楊與齡先生的建議,並且在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規定瞭典權一章。此項立法建議在現行物權法上未獲采納,我負責的課題組起草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物權編仍然保留瞭典權一章。
三版序言中已經提及,1999年,經楊與齡先生推薦,本書由五南圖書齣版公司作為《學術著作大專用書》叢書之一,在颱北齣版繁體字本。同時推薦齣版的有孫憲忠的《德國物權法》、尹田的《法國閤同法》、《法國物權法》。今年6月,受東吳大學潘維大校長邀請,我以北理工珠海學院文法學院名譽院長的名義,赴颱齣席東吳大學建校100周年慶典。逗留颱北期間,曾與楊與齡先生兩次會麵。楊與齡先生已逾九十高齡,但齣門仍堅持乘捷運(地鐵),獨自往來,行動敏捷,耳聰目明,思路清晰,隻是語速稍慢。先生對民族復興、國傢富強、兩岸統一滿懷期待。順此祝願真正的愛國者、慈父般的楊與齡先生康健長壽!!
四版未做任何改動,保留本書原貌不變。另有一篇關於法律思維的講稿作為附錄。
是為序。
梁慧星
2015年7月10日
於昆明郊區退廬
民法解釋學(第四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