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是《韋伯作品集》之一。這一套《韋伯作品集》是由廣西師範大學齣版社從颱灣遠流齣版公司齣版的《新橋譯叢》中精選齣來的十餘種韋伯論著組成,即包括瞭韋伯“世界諸宗教的經濟倫理觀”以及“製度論與社會學”兩大係列的全部著述,囊括瞭這位學術大師一生的思想與研究精髓。我細審本叢書的書目和編譯計劃,發現其中有三點特色,值得介紹給讀者:一,選目的周詳。二,編譯的慎重。三,譯者的齣色當行。
目錄
總序一 餘英時
總序二 蘇國勛
說明 康樂
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導言:韋伯的社會行動理論
前言
一 社會學與社會行動的定義
二 社會行動的類型
三 社會關係的概念
四 行動取嚮的類型:習俗、風俗
五 正當的秩序
六 正當秩序的類型:常規和法律
七 正當性的基礎:傳統、信仰及成文規定
八 鬥爭、競爭和選擇
九 共同體關係和結閤體關係
十 開放關係和封閉關係
十一 社會行動的責任歸屬:代錶和相互責任
十二 組織的概念與種類
十三 組織中的共識秩序與強製秩序
十四 行政秩序與規約式秩序
十五 經營、經營組織、社團與機構
十六 權力與支配
十七 政治組織與神權組織
譯名對照錶
索引
經濟行動與社會團體
第一篇 經濟行動的社會學基本範疇
第一章 經濟行動
……
第二篇 經濟與社會團體
譯名對照錶
索引
精彩書摘
六“公權力”、“權力限製”與“權力劃分”
不過,復仇倒是個齣發點,可以直接走嚮形式明確且規則清楚的“刑事程序”之路,其理安在,下麵便會明白。傢父長和宗教與軍事上對於違法行為的製裁,起初原則上並無形式和規則可言。此種情況,在傢父長權力這方麵,一般說來一直沒有改變。在某些情況下,傢父長權力首先會因為氏族權力、其次是宗教權力和軍事權力的介入而受到限製,然而在其支配範圍內極少受到法律規則(Rechtsregeln)的束縛。
相反的,各種原始的傢外權力,包括被轉用到各種傢外關係上的傢內支配權力(“傢産製君主的”權力),亦即我們想要以“公權力”(imperium)這個共通的名稱來統括起來的所有非傢內的權力,逐漸地、因此也程度有彆地受到規則的束縛。至於這些規則從何而來,在什麼程度上是公權力的擔綱者依自己的利益所製定,或者考慮到服從的實際限製而不得不這麼製定,或者甚至是由其他的權力來加以製定,所有這些我們暫且不予討論,因為這屬於支配的課題。任何公權力通常都包括懲罰的力量——在過去用得比現今更廣泛——尤其不單是直接以實力來去除不服從,並且更以不利於對方的威嚇手段來令其屈服。此種懲罰力量可用之於公權力擔綱者下屬的其他“機關”(懲戒權力,Disziplinargewalt),也可用之於“臣民”(刑罰權力,Bupgewalt)。在這點上,“公法”直接觸及“刑法”。不過,“公法”也好,“刑法”、“刑事訴訟法”、“宗教法”也罷,若要作為學術考察的個彆對象,至少要在上述這些規則——作為具有實際約束力的妥當規範之總體——確實存在無誤的情況下,方能成立。
這些規範通常是意味著對各確切領域的公權力的限製,雖然在另一方麵,並不是任何一種限製都具有“規範的”性格。這樣的限製可分為兩大類:(1)權力限製(Gewaltbegrenzung),(2)權力劃分(Gewaltenteilung)。(1)權力限製齣現在,某具體的公權力由於神聖的傳統或基於製定法、而與公權力服屬者的主觀權利有所衝突時。此時,權力擁有者隻能發布特定種類的命令,或者,具有發布各種命令的權限——除瞭某些特定種類之外,並且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方可發布;唯有如此,所發布的命令纔具有正當性與約束力。至於這樣的限製是屬於“法律性的”(rechtliche)限製,或“習律性的”(konventionelle)限製,抑或“慣習性的”(gewohnheitsmapige)限製,則取決於是否有一個強製機構來保障此一限製得以遂行(無論其強製手段是多麼力不從心),或者隻能藉著習律性的非難來加以限製,抑或最終連基於共識的限製都沒有。(2)權力劃分齣現在,某種公權力與其他旗鼓相當的或就某方麵而言位於其上的公權力發生衝突時,並且從後者的妥當性當中,呈現齣此種公權力的限製所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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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錯的書,書的快遞速度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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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有“行會的崛起,纔意味著”市民“階級實際掌握瞭支配權,或至少是廣泛地參與瞭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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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著作,人文經典,史學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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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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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權力”、“權力限製”與“權力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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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貝不錯,很好,價格低點就更好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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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律碩士的妹妹點名要的,必是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