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际法是当代法律中非常活跃的一个分支,发展演变的速度非常快,我自己在做学生时学习的概念和规则现在很多已经发生了变化。冷战结束后,安理会和国际法院在维持世界和平和安全方面的作用都得到了加强。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国际组织、其他实体以及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日益受到重视,“9.11”袭击更让我们看到恐怖主义分子在以民族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中对传统的国家安全和责任制度所带来的挑战。这些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领域的纷繁变化深刻地影响、重构或解构着国际法,给我们从事国际法研究和教学的人提供了新鲜的材料和课题。
目录
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一节习惯国际法案例1庇护权案案例2乌拉圭河边造纸厂案第二节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案例3默兹河水改道案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案例4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案例5关于西南非洲的咨询意见案例6关于科索沃独立的咨询意见第三章领土案例7厄立特里亚和也门红海划界案案例8渔业案案例9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第四章国家的管辖权案例10湖广铁路债券案案例11林兹机场诉美国案案例12多利·弗拉提戈和琼·弗拉提戈诉潘那·伊赫拉案.案例13佛瑞尼诉联邦德国案第五章国际法和国内法案例14巴西公债案案例15广播权案案例16起诉或引渡之义务案第六章条约法案例17关于纳米比亚的咨询意见案例18上萨瓦及节克斯自由区案案例19美国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诉伊朗和伊朗Markazi银行案案例20渔业管辖权案第七章国际人权法案例21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案例22安乐死案案例23突恩诉澳大利亚隐私权的保护案案例24关于非法移民劳工的权利的咨询意见第八章海洋法案例25科孚海峡案案例26缅因湾划界案案例27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案例28剑鱼案第九章空间法案例29与洛克比空难有关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和解释问题第十章国家责任案例30凯尔求偿案案例31南太平洋财产(中东)有限责任公司诉埃及案第十一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法案例32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遭绑架案第二节领事关系法案例33拉格朗兄弟案第三节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案例34乔治等人诉联合国案第十二章国际环境法案例35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案例36拉农湖仲裁案案例37MOX工厂案案例38基申甘加水电工程仲裁案第十三章使用武力案例39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参考答案
精彩书摘
法院最后认为,哥伦比亚没有证明其主张的美洲国家间习惯国际法的存在。但是,即使外交庇护是美洲国家间的一项习惯,该习惯也不能被用来对抗秘鲁,因为秘鲁并没有同意遵从该习惯。相反,秘鲁批评了1933年和1939年的《蒙得维的亚公约》,这两个公约第一次包括了确定外交庇护中罪行性质的规则。 哥伦比亚还主张秘鲁有义务签发安全通行证使托雷安全离开秘鲁。暂不考虑给予和主张庇护是否合乎规则的问题,法院注意到,《哈瓦那庇护公约》中规定为流亡者提供保证的条款适用于领土国要求流亡者离开其领土时,只有做出要求其离境的命令后,给予庇护的外交代表才能相应地要求安全通行证。根据惯例,外交代表立即要求安全通行证,被请求国可以根据他的要求签发安全通行证,但是被请求国并没有遵从该惯例的义务。在本案中,秘鲁并未要求流亡者离境,因此不必签发安全通行证。 (二)关于秘鲁的主张 法院注意到秘鲁诉托雷的唯一罪状是军事叛乱,而军事叛乱并不是普通罪。法院也观察到秘鲁没有要求交出托雷。因此,法院宣布,秘鲁这一反诉请求的依据不正确,驳回了秘鲁的反诉请求。关于紧急状况问题,法院表示,庇护最基本的合法条件是流亡者面临迫近的或持续的危险。法院认为,从军事叛乱开始到哥伦比亚授予托雷庇护,中间相隔三个月,不存在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而保护托雷免受人们不负责的暴力或不受控制的迫害的危险,托雷面临的危险是不得不面对司法起诉。 《哈瓦那庇护公约》的本意不是要保护那些阴谋反对本国国家机构的公民免受正常的司法诉讼,没有证据证明秘鲁当时的情形显示司法没有保证。此外,《哈瓦那庇护公约》并非要建立一个使被控为政治犯的人能规避本国司法管辖的法律系统。这样的观念与拉美最古老的不干涉传统相矛盾,因为如果《哈瓦那庇护公约》的本意是希望确保所有在革命过程中犯政治罪的人得到一般性的庇护,那么这将导致内政受到外部干涉。至于哥伦比亚所举的大量案例,法院认为拉丁美洲庇护的发展受到了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 因此,1949年1月3日哥伦比亚驻利马大使宣布给予托雷避难权的时候,《哈瓦那庇护公约》所要求的紧急状况并不存在。 四、法院的判决 根据以上的事实和法律,法院做出如下裁决: 哥伦比亚给予庇护的决定与《哈瓦那庇护公约》第二章第二节不相符,所以法院分别以14和15:1的票数驳回了哥伦比亚的两项主张。对于秘鲁政府的反诉,由于它是以违反《哈瓦那庇护公约》中规定的不应给被控为普通罪的人以庇护为由进行反诉请求的,所以法院以15:1的票数驳回诉讼请求,而反诉的--第N.请求则以10:6的票数获得支持。 五、判决的执行 判决做出次日,哥伦比亚请求对判决进行解释,特别是关于根据该判决,哥伦比亚对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确认是否正确,秘鲁是否有权要求哥伦比亚交出避难者。秘鲁政府认为,哥伦比亚实际上是在请求法院做出一项补充判决,这一请求依据《国际法院规约》是不能接受的。1950年11月27日,法院决定支持秘鲁的主张。 1950年12月13日,哥伦比亚向国际法院递交了另一份请求书,称其与秘鲁就实施前两份判决的方式问题发生了争端,请求法院说明其1950年11月20日判决的实施方式,或宣布哥伦比亚没有义务将托雷送交秘鲁政府。秘鲁政府除请求法院说明1950年11月20日判决的实施方法外,还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后一项请求,并宣布在法院11月20日的判决做出之后应立即停止且无论如何必须立刻结束对托雷的庇护。1951年6月13日法院就这一争端做出判决。法院认为,通过哪种途径结束庇护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只有当事国才能充分评价的事实,在这些途径中做出选择要考虑可行性和政治便利,而这不符合法院的司法职能。但法院指出,哥伦比亚没有义务将托雷交给秘鲁当局,因为《哈瓦那庇护公约》对于如何结束不符合公约的外交庇护没有做出规定,如果据此推定庇护国有义务交出避难者,将不符合该公约的精神和拉美国家有关庇护的传统。而且,尽管外交代表对接受国负有一定的义务,但不能要求他们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对避难者进行追诉。法院判决如下:(1)法院对双方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发表意见;(2)哥伦比亚没有将托雷送交秘鲁政府的义务;(3)对托雷的庇护应立即停止,且无论如何应立即结束。法院的判决做出后,哥伦比亚和秘鲁两国经过谈判达成协议,秘鲁政府同意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1954年4月,托雷离开了秘鲁。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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