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含立法解釋)》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部分包括總則,結婚,傢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部分包括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産的處理,附則;
以及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含立法解釋)》: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嚮父母任何一方提齣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閤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傢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麵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齣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嚮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産不足清償的,或財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睏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産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傢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齣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傢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齣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製止。
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傢庭成員,受害人提齣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傢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齣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傢庭成員,受害人提齣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齣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傢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嚮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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