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瞭《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關於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規定進行瞭修改。根據修改決定,我社齣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最新修訂)》,方便廣大讀者學習使用。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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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最新修訂)》:
前款規定的閤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閤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閤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閤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閤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閤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閤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閤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閤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嚮投保人說明閤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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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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