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官方法律文本为主要内容。专利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三大部分中的重要一块,规范了专利申请、期限、终止、无效、强制许可、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适用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做了细化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
(2008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
(2010年1月9日修订)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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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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