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决定,我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最新修订)》,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中外法学著作;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法律工具书;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最新修订)》: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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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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