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美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版)》作者用流暢的文字帶領讀者一窺美國刑事訴訟法的全貌,讀者將會受益匪淺。
內容簡介
《美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版齣版後很快銷售完畢,在學界引起瞭較大反響,被普遍看作為探討美國刑事訴訟法的鼎元之作,視角獨特,分析深入。《美國刑事訴訟法》作者是在美國研讀多年刑事訴訟法的學者,在這部專門精解美國刑事訴訟法學的專著中,讀者可以發現一種跟我們以往理解的幾乎完全不同的刑事訴訟法知識體係,博大精深。本書第二版根據近幾年美國刑事訴訟法的發展以及學界對其研究的進展進行瞭修訂。
作者簡介
(中)王兆鵬,颱灣大學法律係教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目錄
美國刑事訴訟製度簡介一、 導論二、 搜索、扣押、逮捕三、 警訊與自白四、 律師權五、 第一次齣庭(Initial Appearance)六、 預審(Preliminary Hearing)七、 大陪審團(Grand Jury)八、 正式起訴九、 起訴後齣庭聲明(Arraignment)十、 認罪協商十一、 審前請求(Pretrial Motions)十二、 陪審團(Jury)十三、 無罪推定及當事人進行主義十四、 審判程序十五、 量刑十六、 上訴程序十七、 不利益變更禁止十八、 重復危險(Double Jeopardy)十九、 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第一編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一章 證據排除法則一、 曆史二、 理論及爭執三、 強製或裁量權排除四、 非法取得被告以外他人的證據五、 善意例外六、 私人非法取得的證據第二章 相當理由一、 意義與理論二、 相當理由的確保第三章 令狀原則一、 基礎理論二、 簽發者中立、超然原則第四章 重新定義高科技時代下的搜索一、 導論二、 理論基礎三、 不同樣態四、 分析與結論第五章 搜索扣押之客體一、 單純證據法則二、 對第三人之搜索三、 與憲法權利的衝突四、 分析與評論第六章 搜索律師事務所一、 導論二、 扣押律師事務所之文件三、 搜索律師事務所之問題四、 具體規範第七章 夜間搜索第八章 經同意之搜索一、 意義二、 同意搜索之要件三、 第三人同意搜索四、 理論分析五、 評論第九章 附帶搜索一、 導論二、 主要理論爭執三、 附帶搜索之要件四、 附帶搜索之範圍五、 評論第十章 汽車之搜索一、 導論二、 基礎理論三、 汽車例外四、 汽車內容器之搜索五、 評論第十一章 緊急搜索一、 理論基礎二、 人身搜索三、 住宅搜索四、 分析評論第十二章 一目瞭然法則一、 一目瞭然法則二、 無意發現原則的建立與廢止三、 類推適用一目瞭然法則第十三章 通訊保障第十四章 人身自由拘束一、 事實上之拘束二、 解釋上之拘束三、 詢問、同意與婉拒四、 服從公權力五、 拘捕或攔停的判斷第十五章 搜索與逮捕之界限一、 住宅內逮捕二、 住宅與公共場所的區彆三、 在第三人住宅逮捕四、 結論第十六章 盤查一、 理論基礎二、 以閤理性取代相當理由三、 閤理懷疑四、 攔阻留置五、 拍觸武器六、 扣押物品七、 查核身份及指紋辨識八、 評論第十七章 路檢及國界檢查一、 國界檢查二、 近國界檢查三、 路檢第十八章 行政搜索一、 理論基礎二、 住宅檢查三、 商業檢查第二編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一章 不自證己罪一、 理論基礎二、 不自證己罪特權之行使三、 不自證己罪與論罪、量刑第二章 不自證己罪保護之客體一、 導論二、 判斷標準——供述或溝通性質三、 具體適用四、 結論第三章 自白一、 基礎理論二、 米蘭達判決第四章 自白法則新思維一、 任意性的理論瑕疵二、 米蘭達判決之預防性法則三、 嚇阻性法則第五章 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一、 導論二、 毒樹果實原則及例外介紹三、 自白為毒果四、 自白為毒樹第六章 緘默權之效力一、 不受“強迫”而為不利陳述二、 直接或間接之強迫三、 強迫之推定與消除第七章 緘默之證據能力一、 導論二、 自證據法分析三、 以不自證己罪分析四、 以正當程序分析五、 英美法六、 結論第八章 證人不自證己罪一、 導論二、 證人不自證己罪之限製第九章 一事不再理之憲法原則一、 基本價值與目的二、 一事不再理之“一事”三、 不同法域之實務見解四、 憲法標準之建立第十章 以一事不再理論撤迴起訴一、 導論二、 一事不再理與撤迴起訴三、 被告同意撤迴起訴四、 權利未附著前之保護第十一章 以一事不再理論再審一、 導論二、 似而不同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三、 美國法參考四、 理論分析第三編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一章 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一、 選任律師的權利二、 律師權的理論基礎三、 貧窮被告的律師權四、 違反律師權的效果第二章 律師權之實質內容一、 律師權之內容二、 律師權之拋棄與自行辯護的權利三、 憲法上律師權之附著四、 結論第三章 受有效律師協助的權利一、 憲法標準的演進二、 辯護人造成的錯誤三、 利 益 衝 突第四章 證人於偵查中之律師權一、 導論二、 大陪審團為偵查主體三、 傳統見解四、 律師在外待命五、 律師在場六、 理論評析第五章 迅速審判的權利一、 理論基礎與利益二、 美國憲法規範之速審權三、 美國法律規範之速審權四、 結論第六章 傳聞法則一、 理論基礎二、 傳聞定義三、 傳聞例外四、 先前不一緻的陳述五、 先前證詞六、 公務文書七、 臨終前陳述八、 經記錄之記憶九、 共謀者陳述十、 大陪審團之證詞第七章 對質詰問權一、 對質詰問權的曆史二、 對質權三、 詰問權四、 對質詰問權與傳聞法則五、 延緩的對質詰問六、 先前已對質詰問七、 根深蒂固的傳聞例外第八章 強製取證權一、 意義二、 與秘匿特權的衝突第九章 共犯或共同被告之陳述一、 導論二、 對質詰問權三、 審判中陳述四、 審判外陳述五、 閤並審判與共犯之自白第十章 起訴書與基本人權一、 起訴書之功能二、 起訴書的改革三、 起訴書的要件四、 起訴書之補充與修正第十一章 論審判之範圍一、 美國法之審判範圍二、 理論分析[1]美國刑事訴訟法目錄[2]第四編 正 當 程 序第一章 指證及辨識一、 指證錯誤原因二、 以“成列指證”防製指證錯誤三、 防製指證錯誤之憲法判決四、 其他與指證相關之規定五、 辨識第二章 刑事被告之取證權一、 自行取得之證據二、 取得檢察官及政府機關之證據三、 藉法院取得證據四、 妨礙被告取得證據五、 結論第三章 保存證據之義務一、 義務之確立二、 舉證責任三、 違法之認定四、 法律效果第四章 偵查權之發動與限製一、 偵查利器二、 偵查之發動與限製三、 傳喚四、 提齣命令第五章 偵查不公開之界限與製約一、 導論二、 偵查機關簡介三、 保護客體四、 理論基礎五、 規範對象六、 揭露之原因與程序七、 製約與救濟第五編 起訴、審判及上訴程序第一章 起訴審查一、 意義及性質二、 審查標準三、 審理程序四、 駁迴及救濟第二章 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主義一、 定義二、 優缺點爭辯三、 評論第三章 陪審團第四章 公平法院與案件分配一、 受中立、超然法官審判的權利二、 公平分配案件三、 裁判者更易第五章 審判中被告之地位一、 導論二、 曆史演變三、 理論爭執四、 職權主義(大陸法)第六章 被告及證人之訊問與詰問一、 被告受訊問次序二、 職權訊問證人三、 證人隔離訊問四、 無效之反詰問第七章 徑為無罪判決第八章 共同被告之閤並及分離審判一、 導論二、 共同被告閤並審判之目的三、 閤並審判之證據法則適用四、 分離審判第九章 舉證責任一、 舉證責任介紹二、 舉證責任理論三、 阻卻違法、阻卻責任的舉證責任四、 程序法的舉證責任第十章 重要證人之拘捕及留置一、 對於證人之處罰或強製二、 理論基礎三、 證人之拘捕四、 證人之拘禁五、 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第十一章 律師與當事人之秘匿特權一、 導論二、 理論基礎三、 權利主體四、 要件與範圍五、 結論第十二章 新聞記者之秘匿特權一、 導論二、 拒絕證言權的意義三、 憲法基礎的拒絕證言權四、 法律上的拒絕證言權第十三章 測謊與科學證據一、 測謊意義與準確度二、 科學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標準三、 以憲法論測謊之證據能力四、 自立法政策論測謊第十四章 認罪協商一、 導論二、 協商製度三、 協商的辯論第十五章 上訴審理一、 導論二、 未提齣視為放棄法則三、 無害錯誤法則四、 憲法錯誤五、 評論第十六章 事後審之事實審查一、 導論二、 相關製度三、 憲法標準四、 法律標準第十七章 以人身保護令糾正誤判一、 導論二、 聲請理由三、 程序與審理第十八章 為受判決人利益之再審一、 導論二、 製度背景三、 新證據四、 勤勉原則五、 舉證責任六、 審理程序第十九章 對抗犯罪組織之利器——RICO法一、 立法目的二、 要件與行為三、 違反正當程序四、 犯罪樣態五、 特彆法效索引
精彩書摘
二、共同被告閤並審判之目的 (一)訴訟經濟 閤並審判最重要的理由為訴訟經濟,當兩個以上被告之案件有事實或證據之共通性時,閤並審判得節省法院、檢察官、證人、被告的訴訟資源:(1)法院。以同一法官或閤議庭審理,而非由不同法官或閤議庭審理,得節省法官、配置人員及法院設備之資源。(2)檢察官。檢察官得在一個閤並審判庭中一次舉證完畢,即毋須分彆在兩個不同審判庭中重復舉證,得節省檢察官之資源。(3)證人。如分彆審判,證人即可能被傳喚至兩個不同之審判庭作證,浪費證人之時間。當證人為兒童或性侵害的被害人,更不希望這類的被害人被重復訊問,以免造成二度、三度傷害。(4)被告。共同被告問得共同選任一個辯護人,節省被告之金錢支齣;即使選任不同辯護人,辯護人之間亦得互相閤作、分工,對被告極為有利。 本書認為閤並審判非必然産生較為經濟之結果。(1)法院。法院在安排審判期日時,必須考慮訴訟參與人是否能齣庭。當被告、辯護人、證人等人數變多時,法院很難找到檢察官、律師、證人共同有空的時間作為審判期日,所以閤並審判所排定的審判期目,通常較分彆審判的審判期日為久,造成審判的遲延。當辯護人過多時,如共同被告分彆選任不同辯護人,應由哪一位被告的辯護人先對證人詰問、先提齣證據(物證或證人)、先為辯論,法官都必須費時處理。如人數過多時,甚至連被告或辯護人席位的安排,也必須由法官費時安置。訴訟指揮與證據能力裁定。對同一證人之詰問或反詰問,不同辯護人可能以不同理由提齣異議,法院也必須依據法律分彆裁定,裁定結果可能為:證人之陳述對某被告而言非傳聞而得為證據,但對他共同被告卻為傳聞而不得為證據。對於同一物證之證據能力,法官也可能必須作齣不同的證據能力裁定,例如,警察非法侵入被告甲之住宅,發現某項對甲及共同被告乙不利之證據,依證據排除法則之“當事人適格”理論,該證據得成為對乙的證據,但不得成為對甲的證據。因為閤並審判會造成如此復雜之證據能力問題,對於法院而言,未必會節省資源。(2)檢察官。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必須完成全部的事實調查及證據搜集,若謂閤並審判得節省檢察官的時間,最多也隻是節省“公訴組”檢察官時間,但對於“偵查組”檢察官或警察的資源,並未節省。再者,如前所述,當被告、辯護人、證人之人數過多,證據復雜時,閤並審判有時反而會造成審判期日之增長,如此也必然會消耗“公訴組”檢察官較多的資源。所以,閤並審判非必然得節省檢察官之資源。(3)被告。共同被告間如利害相反、防禦策略抵觸,即不可能委任相同之辯護人,不會節省被告之金錢支齣。更有甚者,為防範其他共同被告利害相反之防禦,被告之辯護人可能必須花更多的時間及資源謀略應付,成本皆將轉嫁於被告。再者,即使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同,如委任不同辯護人,辯護人間之能力又未必相同,有時能力差者會妨礙能力佳者,又造成被告(辯護人)資源的相對增加。所以,閤並審判未必得節省被告之資源。 綜上,閤並審判非必然産生訴訟經濟的效益,有時反而會産生不經濟的結果。再者,即使閤並審判有時較分彆審判為經濟,但也隻是對某些訴訟參與人帶來經濟效益,而未必對其他人有效益或甚至可能犧牲其他人之資源。例如,閤並審判有時得節省證人、公訴組檢察官的時間,但未能節省偵查組檢察官或警察的資源及時間。當被告、辯護人、證人之人數太多,閤並審判會造成訴訟指揮的睏難,對法院或被告反而造成不經濟的結果。 (二)避免判決矛盾或量刑不公 閤並審判的第二個理由為避免判決矛盾或量刑不公。就判決矛盾:當共同被告之犯罪事實相同,如分彆由不同裁判者審判,可能會導緻不同的判決,所以閤並審判得防止判決矛盾。就量刑不公:閤並審判係由同一法官於同一程序審理數共同被告,有助於各共同被告間量刑的均衡。如果分由不同法官審判,可能導緻各被告刑期的不均衡,所以閤並審判得避免量刑不公。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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