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婚姻法、继承法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准确理解法律,准确掌握法律适用规则,保证婚姻法、继承法的严格实施。婚姻法、继承法不仅要让法官准确掌握,更需要全体人民掌握,使之成为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正是基于此,对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则,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评析,说明法理,讲明规则,使理论结合实际,更易使法官、律师接受,也使广大读者喜闻乐见。
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通化师范学院、吉首大学客座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杨立新民法讲义》(七卷本)、《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民事裁判方法》等专著60余部,主编《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报刊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
内页插图
目录
1.订婚后能否抢婚?
——婚姻自由原则
2.未离婚与他人共同生活是否算重婚?
——一夫一妻原则
3.男性的生育权应如何保护?
——男女平等原则
4.离婚后男方对女方的生育行为是否仍应承担责任?
—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违反计划生育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
——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6.解除婚约时是否应返还对方赠送的礼物?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7.近亲结婚已有子女能否再认定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
8.何种事由缔结的婚姻关系可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10.夫妻婚前按揭房的归属如何确定?
——夫妻一方的财产
11.夫妻一方婚姻关系中的承诺书能否当成双方的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
12.夫妻间能否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
——亲属间的扶养权利义务
13.子女应如何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亲属权中的扶养权
14.离婚后能否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变更?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15.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如何保护?
——非婚生子女
16.如何判断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收养关系
17.夫妻离婚时继子女抚养关系如何确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
18.(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19.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离婚及扶养如何处理?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20.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应如何行使?
——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2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2.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求助措施
23.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的处理
24.继承开始的时间如何确定?
——继承的开始
2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的范围
26.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27.继承权在何种情况下会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
28.继承权或适当分得遗产权受侵害后权利人应于何时主张权利?
——继承权利的主张时限
29.出嫁女能否继承父母遗产?
——继承权男女平等
30.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31.代位继承应如何适用?
——代位继承
32.转继承应如何适用?
——转继承
33.丧偶儿媳或女婿如何享有公婆或岳父、岳母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34.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遗产分配
35.“二奶”是否有权获得遗产?
——遗赠的法律效力
36.遗嘱需具备哪些条件方有法律效力?
——遗嘱的效力
37.被继承人死前能否提前继承遗产及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
——继承的起点及遗嘱的形式
38.如何确认代书遗嘱的效力?
——代书遗嘱的效力
39.遗产的范围及价值应如何认定?
——遗产的认定
40.法定继承应如何适用?
——法定继承
41.在同一继承事件中如何适用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
42.利用他人精子受孕的胎儿是否有权获得预留份?
——胎儿预留份
43.如何对争议房屋进行确权、析产、继承?
——继承析产
44.多次改建翻修的房屋如何析产分割继承?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45.共同继承中如何分家析产?
——共同继承中的析产
46。如何判断遗赠的法律效力?
——遗赠的效力
47。如何确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
48。如何确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49。如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50.如何处理遗赠与债务清偿?
——遗赠与债务清偿
51.涉外遗赠如何处理?
——涉外继承
精彩书摘
1.订婚后能否抢婚?
——婚姻自由原则
案情介绍
自诉人:王某。
被告:罗某。
2012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县王某、罗某的父母商定让两人结婚,为此罗某的父母给王某家送去了礼品,但王某不同意与罗某结婚,遂退回了礼品。某日晚,王某骑摩托车回家,罗某中途阻止,不顾王某极力反抗,用汽车强行把王某带到乙县,强迫王某同意与自己结婚。在实施抢婚过程中,王某右腿被摔伤。王某认为罗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致自己轻微伤,致使其身心遭受痛苦,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罗某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请求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00元。罗某认为自己与王某很早就相识,经过了订婚和送彩礼,但王某不同意结婚并退回彩礼,所以罗某准备抢婚。罗某在抢婚过程中,没有实施不正当的行为,只是劝王某与其结婚。王某的父母闻讯后向公安机关报案,1日后公安人员解救了王某,并将罗某抓获。自诉人王某右腿被摔伤,花去治疗费600元、检查费3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300元、误工费100元、护理费100元。经法医鉴定,自诉人王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二、被告罗某赔偿自诉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损失1500元。
法理分析本案中王某不愿意与罗某结婚,罗某用暴力行为强行将王某抢婚,属于暴利干涉婚姻自由。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对之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依其行为性质,法律还规定了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其都为亲告罪,即必须告诉的才受理。因此,本案中王某是自诉人不是原告。
婚姻自由是我国现行《宪法》赋予自然人的权利,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结婚或者离婚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亲属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贯穿整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把重点指向摧毁封建制度、破除封建传统的斗争,目的在于建立民主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早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保护妇女利益,废除包办婚姻和男尊女卑。随着旧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崩溃,新婚姻家庭制度迅速建立起来,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如今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我国《宪法》第49条就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第3条也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作为我国亲属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以下相关具体内容:第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该规定见之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05条。严格来说,婚姻自主权是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自主决定婚姻行为的权利。亲属法规定婚姻自由,就是在亲属法中保障自然人依法行使婚姻自主权的自由权。行使婚姻自主权是自由的,但是要依法进行,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婚姻行为。第二,公民的婚姻自由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预。婚姻自由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时候,要保障其自由状态。自由的本质要求就是行为人能够保持不受拘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非法干预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自主决定婚姻行为。就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关系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因此,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具体来说,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二是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正因如此,法律禁止当事人的父母或者第三人对婚姻进行包办、强迫或者执意干预,排斥当事人非自愿地被迫同意。第三,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前者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后者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这两个方面互为补充,构成完整的婚姻自由。传统上认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而离婚自由是特殊行为,是结婚自由的补充。①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
前言/序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国家的法治已经从注重立法走向注重司法,将法治变为现实。因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在今后一个时期里将是最为重要的法治环节。
在民法的建设中,尽管我国还没有制定完善的民法典,但是民法的各个部门法基本完善,现有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已构成了一个体系,并且在实践中严格实施。
可以说,搞民法的人是比较幸运的。原因在于,在所有的法律中,民法的实施效果应当是最好的。有一次,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在一起讨论问题,行政法学者不无嫉妒地说,民法好啊,有法院严格实施法律的保障,行政法就不行了,基本上没有实施保障。当然,也不是说民法在实施中就没有问题,但起码比其他基本法的实施要好得多。
不过,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法官的素养不同,在民法的法律适用中,也还是存在比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准确理解法律,准确掌握法律适用规则,保证民法的严格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促进社会不断发展,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
民法不仅要让法官准确掌握,更重要的是让全体人民掌握,使之成为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他们是市民社会的主体,享有所有的民事权利,并且负担民事义务。只有全体民事主体能够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全面履行民事义务,市民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一旦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也必须依据民法救济损害,恢复权利。
为了这个目的,我们编辑了“民法学说与典型案例研究丛书”,对有关民法的相关规则,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评析,说明法理,讲清规则,让理论结合实际,把死板的法律变为活的现实,不仅使法官、律师容易接受,也使广大读者喜闻乐见,进而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我们力图把这套丛书编得更好,使之能够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欢迎广大读者关注我们的这套丛书,也欢迎对丛书存在的问题批评指正。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教授
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北京明德法学楼
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